廣州市鹽業體制改革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6〕141號)精神,推進我市鹽業體制改革,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鹽業體制改革工作方案
  • 頒布時間:2017年7月12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通知,

全文

一、工作目標
通過改革,完善食鹽專營制度、專業化監管體制和食鹽儲備制度,保持合格碘鹽覆蓋率90%以上,供應價格基本穩定,構建市級政府食鹽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體系,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國家、省有關鹽業體制改革的各項任務,形成鹽業市場監管到位、競爭有序、供應安全、儲備充足、符合我市實際的鹽業管理體制。
二、工作內容
(一)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市商務委(市食鹽專賣局)是市政府鹽業主管機構,主管全市鹽業工作,負責制定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管理全市食鹽專營工作,保證鹽行業發展穩定。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推進食鹽安全監管體制改革,按省要求逐步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移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市編辦牽頭,市商務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財政局、衛生計生委、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
(二)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制度。嚴格落實國家、省有關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數量只減不增的要求,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食鹽生產領域,與現有定點生產企業進行合作。(市商務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國資委、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
(三)完善食鹽批發環節專營制度。堅持食鹽批發專營制度,嚴格落實國家、省有關不再核准新增食鹽批發企業的要求,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鼓勵食鹽批發企業與定點生產企業兼併重組。鼓勵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在保持國有控股基礎上,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企業重組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鼓勵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實施全市集體食堂用鹽直接供應制度,保障集體食堂用鹽安全。加強小包裝食鹽分類經營管理。(市商務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國資委、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
(四)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可以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並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託持有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代理銷售,進入我市開展食鹽經營活動。持有省級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和廣東省內持有省級以下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批發企業,可以進入我市開展食鹽經營活動。食鹽批發企業在我市開展食鹽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市商務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
(五)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政策,清理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切實執行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要求。市鹽業主管機構要督促本市工業鹽生產和銷售企業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質監部門要督促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加強工業鹽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違法廣告和侵權假冒行為。(市商務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
(六)改革食鹽儲備體系。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構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將食鹽政府儲備納入市級重要商品儲備體系,按照企業承儲、動態儲備、費用包乾、統一調度的原則,採取長期儲備、定期輪換的經營和管理模式,我市政府儲備量按不低於全市30天食鹽消費量確定,由本市具有生產經營資質的鹽業企業承儲,財政預算安排資金對食鹽儲備給予貸款貼息、管理費支出等支持,加大對儲備補貼資金的審計力度,接受社會監督。完善企業社會責任食鹽儲備制度,落實國家、省對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規定要求,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其中最低庫存量不得低於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庫存具體標準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市、區鹽業主管機構要加強對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鼓勵企業在供求關係穩定或產能大於需求時,在最低庫存基礎上建立成本自擔的社會責任儲備。原碘供應按照現行方式管理。市鹽業主管機構要抓緊制定本市食鹽儲備管理制度。 (市商務委牽頭,市財政局、國土規劃委、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
(七)保持價格基本穩定。按照國家統一部署,2017年1月1日起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和監管,保持價格基本穩定。要加強食鹽價格監督檢查,充分發揮12358價格監管平台的作用,及時受理舉報投訴,依法查處故意囤積食鹽、哄抬食鹽價格、惡意壓低食鹽價格、擾亂食鹽市場秩序等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穩定。(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商務委、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
(八)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建立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省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依託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廣州網、智慧食藥監平台和地方政府指定網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對擬進入食鹽生產、批發領域的社會資本要在準入前公示有關信息,並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業及其負責人的有關信息。對有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行為後果嚴重且影響食鹽安全的,要依法採取行業禁入等措施。推動全市食鹽網上交易服務平台建設,建立誠信交易記錄檔案,為廣州各類食鹽交易主體提供放心食鹽購銷服務,實現食鹽網上交易服務平台與食鹽電子追溯體系互聯互通。鼓勵組建市鹽業行業協會,發揮好協調溝通和行業自律的作用。按照省的部署研究建立我市鹽業企業信用系統,與省信用系統互聯互通,建立全市涉鹽企業信用記錄。(市商務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民政局、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
(九)加強科學補碘工作。充分發揮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保障供應作用,有效拓寬碘鹽供應渠道,確保合格碘鹽覆蓋率在90%以上,同時滿足特定人群非碘鹽消費需求。積極做好科學補碘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特別是孕婦、兒童和碘缺乏地區民眾的科學補碘意識。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制定的食鹽加碘標準,市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開展我市碘缺乏病監測,公布區域人群碘營養狀況,劃定邊遠貧困碘缺乏地區,做好動態監控,適時調整幫扶地區範圍。我市邊遠貧困地區民眾食用碘鹽供應由本市具有生產經營資質的鹽業企業負責組織保障,市、區財政採取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保證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人口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並建立與社會救助標準、物價掛鈎的聯動機制,及時調整保障標準。加強市場質量監管和無碘鹽的調控工作,嚴格落實我省未加碘食鹽生產、銷售有關規定,避免無碘鹽無序進入市場,確保居民能夠購買到合格碘鹽產品,實現科學補碘的目標。制定實施非碘鹽銷售管理方案,合理布局非碘鹽銷售網點,豐富非碘鹽品種供應。(市衛生計生委、商務委牽頭,市委宣傳部,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農業局配合)
(十)加強應急機制建設。市鹽業主管機構負責全市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置工作,抓緊研究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並報市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緊急突發情況下,由市鹽業主管機構按照應急預案規定,採取投放政府儲備、調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等方式,確保食鹽市場穩定。(市商務委牽頭,市應急辦、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配合)
(十一)推動鹽業企業做優做強。支持本市具有生產經營資質的鹽業企業加快發展,確保我市食鹽供應主渠道地位。支持本市具有生產經營資質的鹽業企業開展跨省經營,鼓勵依託現有行銷網路,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各有關部門在食鹽倉儲設施改造升級、生產線技術升級改造、食鹽網上交易服務平台建設、食鹽銷售渠道拓展建設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促進我市食鹽生產經營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盤活企業資產,增強生機活力。落實上級對國有食鹽生產經營企業兼併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土地變更登記、國有資產無償劃撥和解決食鹽儲備用地等方面的改革措施和政策。(市商務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國資委、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規劃委、食品藥品監管局、國稅局、地稅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大食鹽監管力度。依法加強食鹽監管,建立打擊製販假鹽長效機制,務求專項治理工作取得實效,防止出現監管空檔期,確保我市食鹽質量安全。按照“依法治理、標本兼治”的要求,加強食鹽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安全管理,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生產、銷售、使用假冒偽劣食鹽以及食鹽中摻雜摻假等違法行為,切實消除食鹽安全風險和隱患,有效規範我市食鹽市場。建設全市食鹽電子追溯系統,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範、責任可追究。從2017年1月1日起,將食鹽納入我市“智慧食藥監”項目,列為全市食品安全重點監管領域之一。建立我市食鹽產品質量抽查檢驗工作制度。在本市進行食鹽銷售的企業,須配備市場管理協助打假人員、車輛,對出現的假冒鹽產品承擔協助執法義務。建立產品下架與召回制度,對不合格產品採取通告下架並責令企業召回。對銷售不符合標準鹽產品(包括添加劑)的企業,列入信用“黑名單”,不得進入廣州食鹽市場。市鹽業主管機構、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監、公安等部門密切協作,聯合執法,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嚴厲處罰違法違規企業。
(十三)設定過渡期分步實施改革。自國發〔2016〕25號文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為改革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國家新的鹽業法規政策生效和新的監管體制建成之前,各區、各有關部門特別是市鹽業主管機構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通知和本方案要求,加強鹽業監管工作,防止出現監管空檔期。鹽業監管相關費用由市、區財政合理安排。本方案印發後,各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食鹽儲備、市場監管和價格監測、干預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關制度。(各區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分別負責)
(十四)完善鹽業法規體系。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國家、省鹽業法律法規和鹽業體制改革精神,對我市現行鹽業管理法規和政策進行清理,配合做好《廣東省鹽業管理條例》修訂工作,推動健全鹽業法規體系,促進鹽業健康發展。(市商務委牽頭,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衛生計生委、法制辦配合)
(十五)強化宣傳引導。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食鹽安全投訴舉報體系建設,暢通食鹽安全投訴舉報渠道。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微信、微博、網站等媒體,加大對鹽業體制改革內容的宣傳解讀,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社會預期,確保社會穩定、民心安定。綜合利用多種方式和渠道,普及食鹽安全知識,提高全社會的食鹽安全意識。及時發布食鹽安全警示,切實保護消費者利益。及時宣傳打擊製販假鹽專項治理成果,集中披露製販假鹽典型案例,公開製販假鹽企業“黑名單”,營造強大輿論聲勢,有力震懾違法犯罪行為,為推進鹽業體制改革營造良好社會環境。(市商務委牽頭,市委宣傳部,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公安局配合)
(十六)切實落實工作責任。各區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起確保本行政區域內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責任,加強對鹽業體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按照本方案及有關部門的配套政策措施,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安排好市場監管、邊遠貧困地區及經濟欠發達地區碘鹽供應財政補貼、食鹽供應應急等工作,加大打擊製販假鹽力度,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確保食鹽供應安全、質量安全,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紮實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各區具體工作方案要於2017年6月底前出台並組織實施。在各區工作方案完成之前,要積極配合省、市同步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工作。
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細化工作分工,切實履行職責,按規定時間節點出台我市鹽業體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並嚴格監督執行。市發展改革委、商務委要加強檢查指導和效果評估,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食鹽安全和市場穩定,重大問題及時向市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報告。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7年7月12日印發

印發通知

穗府〔2017〕18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鹽業體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州市鹽業體制改革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商務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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