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84號)要求,為構建符合商丘實際的鹽業管理體制,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丘市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17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31日
  • 發布單位:商丘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和國務院、河南省鹽業體制改革有關精神,認真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立足我市實際,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以堅持依法治鹽、嚴格市場監管為保證,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健全食鹽儲備,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創新監管經營方式,形成監管到位、公平競爭、健康有序、良性發展的鹽業管理經營體制。
(二)基本原則。
1.堅持食鹽安全原則。完善鹽業管理體制和監管機制,規範食鹽質量檢測,建立健全食鹽追溯誠信制度,加快食鹽儲備體系建設,改進工業鹽管理,確保全市食鹽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確保碘鹽精準供應,維護全市人民食鹽安全和身體健康。
2.堅持創新發展原則。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改革食鹽定價機制和工業鹽管理。鼓勵企業自主經營、產銷一體,通過兼併重組等方式,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深化企業改革,轉換經營機制,著力打造以鹽為主多種經營的現代物流企業。
3.堅持統籌兼顧原則。統籌協調各項改革措施,放管並重,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確保改革穩妥推進。保證各項改革措施落實到位,做到確保食鹽安全和激發市場活力有機結合。
4.堅持依法治鹽原則。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完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加快標準體系建設,健全監管制度,明確劃分各相關部門職責,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創新市場管理方式,履行依法治鹽職能,保障食鹽供應有序、價格穩定。
二、強化食鹽專業化監管,完善食鹽專營制度
(一)完善食鹽批發環節專營制度。以全市現有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准新增或變相增加食鹽批發企業,確保食鹽批發企業只減不增。充分發揮食鹽批發企業主渠道作用,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業務。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銷售領域不得自行設定代轉批環節。食鹽批發企業一律取消食鹽代轉批中間環節,直達零售終端。(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工商局、市鹽業局配合)
(二)完善鹽業管理體制和食鹽安全監管體制。按照國務院、河南省鹽業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適應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要求,推進食鹽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剝離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強化和落實政府監管職責,建立公平競爭、監管到位的市場環境,建立完善符合我市市情的鹽業管理體制和食鹽安全監管體制。
1.自2017年1月1日啟動鹽業監管體制改革到新的監管體制建成前,鹽業監管體制維持不變,全市各級鹽業管理局繼續履行鹽業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期間人員和工作費用由各級財政以適當方式予以保障。
2.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的原則,實行鹽業行政管理和執法職能分開,市鹽業管理局承擔的鹽業行政管理職能劃入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為市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做好深化全市鹽業體制改革、鹽業行政管理工作;原市鹽業管理局調整組建為市鹽業執法監督局,繼續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領導,進一步推動和加強鹽業市場執法監督工作。
3.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市、縣(區)鹽業市場的監管由市、縣(區)政府負總責,依據鹽業體制改革的相關要求,建立符合當地實際的監管體制,確保食鹽市場穩定和安全。全市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與公安、司法、衛生計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
4.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可參照市的做法明確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為當地鹽業主管機構。新調整組建的縣(區)鹽業執法局歸當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領導,進一步推動和加強當地鹽業市場執法工作。
5.新調整組建的市、縣(區)鹽業執法機構不再加掛鹽業公司牌子,實現政企分離。各縣(區)鹽業公司依法實行市場化運營,由當地政府國有資產監管部門依法加強監管。
6.成立全市鹽業監管體制改革工作機構,統籌協調全市鹽業監管體制改革工作。市政府成立鹽業監管體制改革工作組,研究提出鹽業政企分離實施意見,依法依規組建鹽業執法監督局。加強對市、縣兩級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指導、督促檢查和效果評估,形成工作合力,確保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原鹽業管理局、鹽業公司政企分離。
7.加快推進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建設。依託國家食鹽電子追溯體系,真實、準確、科學、系統地記錄食鹽生產銷售過程的質量安全信息,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風險可防範、責任可追究的食鹽安全保障機制。(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編辦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衛生計生委、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畜牧局、市鹽業局配合)
三、推進鹽業管理綜合改革,完善食鹽儲備制度
(一)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省內外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我市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並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全市各級鹽業主管機構和鹽業執法機構要對其經營資質、產品質量、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杜絕違反鹽改政策的銷售行為發生。鼓勵我市食鹽批發企業積極適應市場競爭,開展省內跨區域經營,依託現有行銷網路,發展電子商務,採取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商務局、市工商局、市鹽業局配合)
(二)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自2017年1月1日起,放開食鹽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等因素自主定價。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負責食鹽價格監管工作,要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和預警,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採取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鹽業局配合)
(三)建立工業鹽生產銷售制度。市工業和信息化委根據新出台的河南省工業鹽管理辦法,完善落實細則和責任追究等相關規定。上市的工業鹽必須符合國家工業鹽質量標準,包裝應符合相關規定和標準,標識真實、準確、便於識別。不得利用工業鹽外包裝包裝含碘鹽產品進行銷售,杜絕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責任單位:市鹽業局負責,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配合)
(四)健全完善食鹽儲備體系。建立由市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食鹽儲備體系。結合我市碘鹽、非碘鹽分區供應的實際情況,建立市政府食鹽儲備,委託有倉儲條件的市級食鹽批發企業代政府儲備,儲備量不得低於本市上年同期1個月的食鹽消費量。市政府食鹽儲備所需貸款貼息、管理費支出等由市級財政安排。完善企業食鹽儲備制度,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不得低於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鹽業主管機構要加強對食鹽儲備情況、網點布局和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和市鹽業執法監督局另行制定。(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鹽業局配合)
四、加強食鹽管理制度建設,保障食鹽安全供應
(一)嚴格規範食鹽批發企業資質。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要對全市食鹽批發企業實施有效監管。建立食鹽流通統計報表制度,加強鹽業市場執法監管,切實掌握食鹽市場流通情況;對參與製販假鹽的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企業、發生質量問題等嚴重失信行為被列入“黑名單”的生產和批發企業,依照河南省食鹽生產與批發企業資質審核細則的規定,及時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鹽業局負責)
(二)加快信用監督體系建設。全面加強對食鹽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的信用監督體系建設。全市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食鹽生產、批發企業、零售網點及使用單位企業負責人及其高管人員信用記錄、公示、聯合懲戒制度,以及進入食鹽生產與批發領域的社會資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食鹽生產和批發企業、零售網點、食品加工業和餐飲用鹽企業(攤點)、工業鹽和高含鹽製品以及其他非食鹽鹽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個人信用記錄納入統一“信用河南”公示系統。擬引入社會資本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要履行進入前信用信息公示程式,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社會資本不得進入食鹽生產和批發領域。(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畜牧局、市鹽業局配合)
(三)加強科學補碘工作。充分發揮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保障供應作用,有效拓寬碘鹽供應渠道,同時滿足高碘地區和特定人群的非碘鹽消費需求,確保合格碘鹽覆蓋率和高碘地區未加碘鹽覆蓋率在90%以上。做好碘缺乏病區和高碘區的動態監控,公布區域人群碘營養狀況。同時滿足特定人群非碘鹽消費需求,對碘鹽供應區有非碘鹽需求的特定人群設定專門的非碘鹽銷售點。碘鹽供應區大型超市及各定點銷售點不得進行針對大眾的非碘鹽銷售。為防止碘揮發和食鹽污染,居民和餐飲食用鹽一律供應小包裝食鹽,禁止散裝食鹽上市銷售。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保證邊遠貧困地區人口吃得上、吃得起合格食鹽,並建立與社會救助標準、物價掛鈎的聯動機制,及時調整保障標準。積極做好科學補碘宣傳教育工作,完善發展改革、教育體育、衛生計生、鹽業等部門與媒體宣傳聯動機制,提高孕婦、兒童和碘缺乏地區民眾科學補碘意識。(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鹽業局配合)
(四)加強應急機制建設。全市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高度關注鹽業市場動態,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研究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並向本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緊急突發情況下,由鹽業主管機構按照應急預案規定,採取投放政府儲備、調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價格干預等措施,確保食鹽市場穩定。(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鹽業局配合)
(五)推動鹽業企業改革。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市、縣(區)兩級政府負責推進本級鹽業企業改革工作,完善支持政策,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妥善分流安置富餘人員。鼓勵我市食鹽批發企業與省內外食鹽生產企業進行合作;通過聯合合作、兼併收購、企業重組、參股入股、融合發展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整合行業資源,開展戰略合作,有效占領市場,建立規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轉換經營機制,盤活企業資產,增強生機和活力,上聯生產企業,下聯縣級企業,內聯行業之間,外聯社會資本,形成具有核心競爭力的鹽業企業集團。(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府國資委、市財政局、市鹽業局配合)
(六)加強政策支持。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快兼併重組、推動結構調整,實現企業提質增效。綜合運用財政等支持政策促進食鹽批發企業減輕負擔、降低運行成本,加快鹽業企業發展。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要落實國有鹽業企業兼併重組整合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土地變更登記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對2018年達不到國家食鹽批發企業標準、不具備發證條件、資不抵債的食鹽批發企業,各級政府要明確責任,實行屬地管理,提前謀劃各項應對措施,切實做好破產企業人員安置與清產核資工作。鹽業政企分離後,對經營困難的食鹽批發企業,要科學制定發展規劃;對資不抵債的食鹽批發企業,要及時依法破產。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要統籌做好鹽業企業職工安置工作,細化措施方案,落實保障政策,多渠道安置分流職工,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要成立預防突發事件防控小組,制定風險防控預案,及時處置突發事件,確保社會穩定。(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鹽業局配合)
五、強化組織領導,落實改革責任
(一)貫徹執行新的鹽業法規。按照國家新修訂的《食鹽專營辦法》《鹽業管理條例》以及修改後的《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做好食鹽專營和市場管理工作,促進和保障我市鹽業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工作開展。(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政府法制辦、市鹽業局配合)
(二)切實落實工作責任。市政府牽頭成立市鹽業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全市鹽業體制改革工作。市鹽業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要加強工作指導、督促檢查和效果評估。對涉及多個部門的工作,按照“誰牽頭、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各部門的監管責任,妥善處理各部門間的協作關係,形成工作合力。市直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方案相關規定,履行改革責任,落實改革任務,抓緊完善配套政策體系。市、縣(區)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地的鹽業體制改革負總責,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確保“隊伍穩定、保障有效,競爭有序、監管到位”。重大問題及時向市政府報告。(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市鹽業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配合)
(三)設定過渡期分步實施改革。市直各有關部門按照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有序推進的原則和分工要求,抓緊研究制定有關市場監管、食鹽儲備、價格干預、貧困地區碘鹽財政補貼供應等方面實施辦法。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依法規範食鹽零售經營行為,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自《國務院關於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檔案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為改革過渡期,在國家及我省相關鹽業政策法規和配套改革措施生效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現有的監管體制和職能,嚴格執行現行食鹽專營法規政策,加強食鹽質量安全監管,按時間節點完成各項改革任務,切實做好食鹽儲備、信用管理、專項治理等工作,確保鹽業體制改革各項措施順利實施。(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鹽業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配合)
(四)強化輿論宣傳。全市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食鹽安全投訴舉報體系能力建設,暢通食鹽安全投訴舉報渠道。綜合利用多種方式和渠道加強食鹽安全宣傳,普及食鹽安全知識,及時發布食鹽安全警示,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食鹽安全監管,提高全社會食鹽安全意識。加強對改革內容的宣傳解讀,消除模糊認識和片面理解,正確引導社會預期,確保社會穩定、民心安定。(責任單位:市鹽業局負責,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質監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工商局配合)

印發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商丘市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商政〔2017〕5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商丘市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17年12月31日

解讀

一、我市實施鹽業體制改革的背景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鹽業體制改革,2016年4月22日國務院印發了《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多次召開會議、下發檔案提出具體工作要求。2016年12月30日,河南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河南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省《實施方案》要求各地市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鹽業體制改革負總責,建立相應領導和工作機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部門責任,全面落實各項改革任務。
二、實施鹽業體制改革的主要目的 
一是完善鹽業行業管理體制。改變鹽業批發企業原來既從事市場批發經營,又負責行業管理和監督執法的做法,推進政企分開,實行專業化監管,加強依法治鹽。
二是保障食鹽安全。通過完善監管體制,加強市場監管,健全食鹽儲備、應急機制等,確保食鹽質量和供應安全。
三是滿足民眾用鹽需求。通過推進鹽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豐富鹽業市場供應,增加食鹽品種,更好地滿足民眾多樣化的消費需求。
四是釋放市場活力。通過改革食鹽產銷區域限制、定價機制和工業鹽管理,鼓勵鹽業企業自主經營、產銷一體,實施兼併重組,不斷做優做強,增強鹽業企業發展活力和動力。
三、我市鹽業體制改革的思路 
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鹽業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遵循“突出食鹽安全、釋放市場活力、注重統籌兼顧、堅持依法治鹽”的基本原則,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新管理方式,健全食鹽儲備,嚴格市場監管,建立公平競爭、監管到位的市場環境,加快形成科學合理的管理體制,全面提升鹽業綜合管理水平。
四、我市鹽業體制改革的基本內容
(一)完善食鹽批發環節專營制度以全市現有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准新增或變相增加食鹽批發企業,確保食鹽批發企業只減不增。充分發揮食鹽批發企業主渠道作用,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業務。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銷售領域不得自行設定代轉批環節。食鹽批發企業一律取消食鹽代轉批中間環節,直達零售終端。
(二)完善鹽業管理體制和食鹽安全監管體制。剝離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強化和落實政府監管職責,建立公平競爭、監管到位的市場環境,建立完善符合我市市情的鹽業管理體制和食鹽安全監管體制。
1.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的原則,實行鹽業行政管理和執法職能分開,市鹽業管理局承擔的鹽業行政管理職能劃入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為市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做好深化全市鹽業體制改革、鹽業行政管理工作;原市鹽業管理局調整組建為市鹽業執法監督局,繼續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領導,進一步推動和加強鹽業市場執法監督工作。
2.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市、縣(區)鹽業市場的監管由市、縣(區)政府負總責,依據鹽業體制改革的相關要求,建立符合當地實際的監管體制,確保食鹽市場穩定和安全。全市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與公安、司法、衛生計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
3.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可參照市的做法明確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為當地鹽業主管機構。新調整組建的縣(區)鹽業執法局歸當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領導,進一步推動和加強當地鹽業市場執法工作。
4.新調整組建的市、縣(區)鹽業執法機構不再加掛鹽業公司牌子,實現政企分離。各縣(區)鹽業公司依法實行市場化運營,由當地政府國有資產監管部門依法加強監管。
5.加快推進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建設。依託國家食鹽電子追溯體系,真實、準確、科學、系統地記錄食鹽生產銷售過程的質量安全信息,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風險可防範、責任可追究的食鹽安全保障機制。
6.改革鹽業產銷管理,釋放市場活力。重點推進三方面改革:一是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放開原來的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允許開展跨區域經營。二是改革食鹽定價機制。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決定。三是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取消對兩鹼工業鹽和其它工業鹽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加強工業鹽運銷管理放開後的市場監管,要求工業鹽生產和銷售企業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加強生產銷售管理,嚴禁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
7.健全食鹽安全保障體系,確保食鹽質量和供應安全。一是結合我市碘鹽、非碘鹽分區供應的實際情況,建立市政府食鹽儲備,委託有倉儲條件的市級食鹽批發企業代政府儲備,儲備量不得低於本市上年同期1個月的食鹽消費量。市政府食鹽儲備所需貸款貼息、管理費支出等由市級財政安排。二是建立食鹽生產、批發企業、零售網點及使用單位企業負責人及其高管人員信用記錄、公示、聯合懲戒制度,以及進入食鹽生產與批發領域的社會資本的信用管理制度。擬引入社會資本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要履行進入前信用信息公示程式,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社會資本不得進入食鹽生產和批發領域。三是加強科學補碘工作。充分發揮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保障供應作用,有效拓寬碘鹽供應渠道,同時滿足高碘地區和特定人群的非碘鹽消費需求,確保合格碘鹽覆蓋率和高碘地區未加碘鹽覆蓋率在90%以上。四是加強應急機制建設。由市鹽業主管機構負責全市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置工作,會同市級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在緊急突發情況下,按照應急預案規定,及時採取投放政府儲備、調用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等措施,並做好輿情引導,確保食鹽市場穩定。
5.推進鹽業企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市、縣(區)兩級政府負責推進本級鹽業企業改革工作,完善支持政策,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妥善分流安置富餘人員。鼓勵我市食鹽批發企業與省內外食鹽生產企業進行合作;通過聯合合作、兼併收購、企業重組、參股入股、融合發展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整合行業資源,開展戰略合作,有效占領市場,建立規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轉換經營機制,盤活企業資產,增強生機和活力,上聯生產企業,下聯縣級企業,內聯行業之間,外聯社會資本,形成具有核心競爭力的鹽業企業集團。
五、改革過渡期的市場監管 
在實行新的監管體系前這段過渡期內,暫時保留市、縣兩級鹽業管理機構,繼續開展對鹽業市場特別是食鹽市場的監管。將充分利用原有的鹽業管理聯動機制,加強與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協作,加強對偽劣產品的查處,防止出現監管“空檔期”,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市場穩定。
六、推進我市鹽業體制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市鹽業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協調推進全市鹽業體制改革工作。各縣、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鹽業體制改革負總責,建立相應領導和工作機構。
二是落實工作責任。市級有關部門要按照方案要求,細化工作分工,切實履行職責。各縣、區政府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全面落實改革各項任務要求。
三是營造良好氛圍。加大鹽業體制改革的宣傳力度,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確保鹽業體制改革平穩有序推進。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