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管理規定

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一、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主要在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食用農產品銷售場所抽樣。
二、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自行抽樣或委託承檢機構抽樣。委託抽樣的,應當不少於2名監管人員現場參與抽樣。可採用執法記錄儀等音像記錄形式對抽樣過程進行記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合抽樣。
三、參與現場抽樣的監管人員應檢查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是否有進貨查驗記錄等。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無法提供進貨查驗記錄、合法進貨憑證或產品合法來源的,監管人員應依法予以查處。
四、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定的抽樣文書,詳細記錄被抽樣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的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住所,食用農產品名稱(有俗稱的應標明俗稱)、產地(或生產者名稱和地址)、供貨者名稱和地址、進貨日期、抽樣基數、抽樣批次等。在集中交易市場抽樣的,應當詳細記錄銷售者的攤位號碼等信息。
抽樣人員(含監管人員)、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在抽樣文書上共同簽字或蓋章。
承檢機構在接收樣品時,應當核對樣品與抽樣文書信息,對信息不規範、不完整的樣品可以拒絕接收,並書面說明理由,及時向組織或者實施抽樣檢驗的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五、現場封樣時,抽樣人員應當採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並由抽樣人員、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在樣品封條上籤字或者蓋章確認。
六、食用農產品備份樣品,承檢機構應當按食用農產品特性以及有關規定採取冷凍或冷藏等方式妥善保存。從食用農產品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合格樣品的備份樣品繼續保存3個月,不合格樣品的備份樣品繼續保存6個月。
對抽取的易腐爛變質蔬菜、水果等食用農產品樣品,需進行均質備份樣品的,應當主動在抽樣現場告知,由被抽樣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簽字或者蓋章確認,並採取攝像、拍照等方式對均質備份樣品過程留存證據。
七、帶包裝或附加標籤的食用農產品,以外包裝標識的生產者、產品名稱、生產日期等內容一致的產品為一個抽樣批次;簡易包裝食用農產品和散裝食用農產品,以同一產地、生產者或進貨商,同一生產日期或進貨日期的同一種產品為一個抽樣批次。抽樣基數以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提供的進貨票據載明的數量為準;進貨票據未載明數量或無進貨票據的,以現場查明的同一個抽樣批次的數量為準。
八、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後,應當立即對不合格食用農產品依法採取停止銷售、召回等措施,及時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對不合格食用農產品依法採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並如實記錄採取上述措施情況。復檢和異議期間,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不得停止履行上述義務。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未履行前款義務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其履行。
九、對涉嫌違法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並將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強跟蹤抽檢。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被行政處罰的,依法依規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並予以公示。
十、抽樣檢驗發現的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涉及種植、養殖環節的,由組織抽檢的市場監管部門及時向產地同級農業農村部門通報;涉及進口環節的,由組織抽檢的市場監管部門及時向進口地海關部門通報。
十一、組織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管部門和被抽樣單位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公布食用農產品監督抽檢結果、核查處置信息,並根據需要發布消費警示。上述信息涉及市場主體的,應當依法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十二、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時,應當使用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完成抽樣檢驗和核查處置信息報送。
十三、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的指導,可結合地方實際制定本地區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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