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保障農產品供給消費安全,確保不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力爭2020年建成“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州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辦法
  • 有效期:5年
第二條 嚴格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全州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堅持管種並舉,著力以管促種;嚴管生產源頭,重管生產過程;強化鄉鎮速測,抓好定量抽檢;突出問題溯源,依法依規查處;發展綠色有機,提升產業水平,推進農業生產全域綠色化。
州、縣市農業主管部門按年度制定並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方案,確保全州茶葉、蔬菜、特色水果、食用菌及畜禽、水產品等主要農產品年度抽檢綜合合格率保持在98% 以上。
第三條 實行最嚴格的農業投入品監管制度。嚴禁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禁用的農藥產品;禁止銷售和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及其混配製劑;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本州區域內無適用對象作物的農藥產品;禁止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或假冒、偽造登記證、登記證號的肥料產品。綠色、有機食品生產必須使用國家認可的生產資料。茶葉、蔬菜、瓜果等農產品生產過程禁止採用化學方法除草。植物生長調節劑禁止用於茶葉、蔬菜、瓜果催熟、著色、增加生物產量、膨大整形和儲藏保鮮。畜禽、水產養殖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獸藥,禁止在飼料和飲水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
州、縣市農業主管部門建立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主體失信“黑名單”,嚴格落實生產經營許可制度。
第四條  嚴格落實農產品生產記錄製度。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規模種植者,應規範填寫《恩施州農產品種植基地質量安全生產記錄》,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戶)應規範填寫《養殖檔案》。生產記錄、檔案保存不少於兩年。
第五條 嚴格落實農產品產地巡查制度。嚴格推行查制度、查記錄、查台賬、查用藥(肥)、抽檢樣品“四查一檢”工作法,規範填寫《恩施州農產品產地巡查記錄》,對巡查發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嚴格依法依規予以查處,並督促生產經營者及時整改。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產地巡查應做到“常態化、全覆蓋、無死角”,確保及時發現並消除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
第六條 全面實行農產品產地證明制度。
(一)全面實行產地證明制度。所有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含家庭農場、城郊蔬菜種植戶)生產的食用農產品在進入加工流通環節前,由縣市農業主管部門或委託屬地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站,根據申報進行田間抽樣農殘快速檢測,對檢測合格的出具產地證明。支持有條件的生產主體建立健全自檢體系,對自檢合格的產品,自行出具隨貨同行產品合格證明。企業自行出具的產品合格證明應同時向屬地農業部門報備,農業部門應嚴格監督檢查其真實性、有效性。全州所有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經營食用農產品的固定攤位(點)、農產品超市一律實行產地證明準入管理(農民銷售自種自養少量農產品的除外)。畜禽、水產產品比照實行產地證明制度。
(二)建立完善農產品質量追溯體系。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州農業主管部門建立覆蓋全州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平台,各縣市相應建立本轄區範圍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網路體系。實現州與縣市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三品一標”(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地理標誌農產品)企業、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省級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重點家庭農場,應建立完善質量管理體系,通過二維碼實現信息全程追溯。學校、機關食堂等對購進的食用農產品嚴格實行索證索票,並保留相關票證備查,保存期限不少於6個月。
第七條 規範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按照分級管理、全程監管、屬地主責、依法履職的原則,州農業主管部門以農產品生產主體台賬為基礎,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根據需要對縣市農業主管部門的監測情況進行隨機抽查覆核。縣市農業、食藥監管部門應聯合開展行動,對農產品產地、貯運、市場等各環節實行全覆蓋監管。
(一)例行抽檢。州農業主管部門每年開展例行監測5次,其中蔬菜、水果、食用菌例行監測3次,茶葉例行監測2次。各縣市農業主管部門應每月進行一次例行抽檢,每季度進行一次全覆蓋例行監測。基層食品藥品監管機構對進入市場流通的食用農產品,每周應進行一次質量安全抽樣快檢,每月快檢數量應不少於50批次,並建立快檢工作檯賬,實行痕跡化管理,對快檢結果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並依法依規處理。
(二)監督抽檢。州農業主管部門依法對蔬菜、茶葉、水果、食用菌等重點食用農產品實行監督抽檢,時間、次數和種類依據例行監測結果或生產季節確定;對全州城郊露地及設施蔬菜、高山蔬菜、休閒採摘設施瓜果蔬菜、藥食兩用農產品每年監督抽檢不少於1次;中秋、國慶、元旦、春節等節慶期間,適時對本州所產蔬菜、瓜果進行監督抽檢;年度內對國家認證的綠色、有機基地實行全覆蓋監督抽檢。
(三)風險抽檢。根據省級農業主管部門統一部署或根據我州蔬菜、瓜果生產銷售情況,州、縣市農業主管部門適時在生產基地和流通環節進行風險抽檢,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積極配合上級主管部門開展馬鈴薯和糧食產品、畜禽、水產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抽檢。
(四)產地速測。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站在產地巡查過程中,應同時進行田間抽樣農殘快速檢測。對快速檢測發現的問題產品,及時抽樣送定量檢測機構並跟蹤調查。對疑似問題農產品,依法固定證據後報縣市農業主管部門立案調查處理;對巡查抽樣時未達到用藥安全間隔期且尚未採收出售的農產品,進行書面提醒通知,明確告知其採收安全間隔期和採收出售時進行農殘檢測證明等事項。
第八條  依法公開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
(一)規範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制度。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日常監管信息應在轄區內及時進行公布。縣市農業主管部門應按月發布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信息。州農業主管部門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抽檢和監督抽檢結果按程式向州委、州政府報告,同時向各縣市領導通報,可按季度或按年度向社會公開全州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評價報告。農產品質量安全抽檢不合格的農產品,不得銷售。未經省級農業主管部門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信息。嚴禁編造、傳播虛假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
(二)嚴格依法監管農產品生產主體。州農業主管部門建立違法農產品生產主體負面清單,按年度進行公開,落實負面清單管理責任,強化整改監督。“三品一標”產品質量安全抽檢不合格的,上報相應認證機構依法撤銷相關認證,其中,被撤銷認證的綠色食品認證企業三年內、有機食品認證企業五年內不得重新申報認證。州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在抽檢中被發現使用國家禁限用農藥、產品農殘超標等問題的,直接列入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五年內不得重新申報進入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以縣市為單位建立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舉報獎勵制度,建立健全社會公開監督機制。
第九條  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保障機制。
(一)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規範化建設。各縣市要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開展安全抽樣工作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工作條件,各縣市公共檢測中心要確保完成年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任務。加強和規範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鄉鎮應建立標準化農殘快速檢測室,配備專業檢驗檢測人員不少於2人。建立健全責任體系、主體台賬、日常監管和檢驗檢測“四本檔案”,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過程完整、全程留痕。
(二)各縣市政府要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經費足額納入財政預算。建立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信息溝通、問題會商、協作共管等機制,強化農安、食安、公安“三安聯動”。將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納入縣市政府績效考核範疇,對年度內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條  本辦法由州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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