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標合格證管理辦法

《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標合格證管理辦法》是為規範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標合格證管理工作,落實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責任,促進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相銜接,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制定的辦法。由農業農村部於2023年10月27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1月27日。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農業農村部關於《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標合格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規範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標合格證管理工作,落實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責任,促進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相銜接,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我部起草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標合格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參考連結),進入首頁主選單“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錄農業農村部網站(網址:參考連結),進入上方“互動”欄目中的“徵求意見”,點擊“農業農村部關於《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標合格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參考連結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館南里11號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司監督處,郵政編碼:100125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1月27日。
農業農村部
2023年10月27日

徵求意見稿

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標合格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範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標合格證管理工作,落實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責任,促進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相銜接,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標合格證(以下簡稱承諾達標合格證)是指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根據質量安全控制、檢測結果等依法開具,保證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農藥獸藥殘留等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落實主體責任的質量安全標識。
第三條蔬菜(含人工種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鮮葉、畜禽、禽蛋、養殖水產品等食用農產品應當實施承諾達標合格證管理。鼓勵對其他食用農產品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補充規定。
第四條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健全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名錄,建立在產地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名錄,並實行動態管理。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動態歸集管理轄區內的各類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名錄。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職責負責轄區內承諾達標合格證開具、收取、保存等工作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積極爭取同級人民政府支持,將承諾達標合格證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章生產主體開具
第七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建立並嚴格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如實做好農產品生產記錄,加強生產全過程質量安全控制,保證銷售的農產品符合質量安全標準。
第八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根據質量安全控制、自行檢測或委託檢測結果,在農產品產地批批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如實做好開具記錄,記錄至少保存二年。以質量安全控制符合要求為依據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的,必須實施科學的質量安全控制措施;以自行檢測或委託檢測為依據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的,檢測的項目應當根據實際用藥情況開展有針對性的檢測。禁止虛假或者冒用他人名義違規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
第九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具的承諾達標合格證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承諾事項:不使用禁用農藥獸藥、停用獸藥和非法添加物;常規農藥獸藥殘留不超標;對承諾的真實性負責。
(二)承諾依據(可以選擇一種或者多種方式):
1.質量安全控制符合要求;
2.自行檢測合格;
3.委託檢測合格。
(三)基本信息:
1.產品名稱;
2.重量或數量;
3.產地(應具體到鄉鎮);
4.生產者蓋章(簽名);
5.聯繫方式;
6.開具日期。
基本信息在農產品包裝標識上已標註的,承諾達標合格證上可不重複標註。第十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可根據產品、包裝的實際情況調整承諾達標合格證尺寸。採用二維碼標識樣式的,掃碼後應能夠突出顯示承諾達標合格證有關內容。承諾達標合格證可與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標籤、農產品質量標誌等整合展示。第十一條承諾達標合格證可以採取手工填寫、列印等方式開具,鼓勵採用信息化手段開具。
第十二條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以銷售包裝為單元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以適當方式固定在包裝表面。散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以批次為單元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實行一批次一證,隨附食用農產品流通。
第十三條鼓勵和支持農戶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對農戶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的政策支持和指導服務,設立區域或村級農產品質量安全服務站點,為農戶提供質量安全控制技術指導、農產品快速檢測、承諾達標合格證便捷開具等服務,引導農戶積極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
第三章收購主體收取開具
第十四條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收購農產品時,應當收取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質量安全合格證明,並採用拍照、留存原件、留存複印件或者掃碼截屏等方式保存,至少保存二年。對於收購大批量帶包裝農產品的,同一批次的可採取隨機抽取方式保存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質量安全合格證明,並如實記錄收購產品的名稱、數量、收取查驗時間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五條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收購的農產品進行混裝或者分裝後銷售的,應當依據收取保存的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質量安全合格證明,並根據收購後的質量安全控制、自行檢測、委託檢測等情況,在農產品混裝或者分裝時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如實做好開具記錄,記錄至少保存二年。禁止虛假或冒用他人名義違規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禁止偽造、變造開具記錄。
第十六條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承諾達標合格證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承諾事項:已收取並保存該批次產品的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質量安全合格證明;不使用非法添加物;不違規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對承諾的真實性負責。
(二)承諾依據(可以選擇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方式):1.質量安全控制符合要求;2.自行檢測合格;3.委託檢測合格。
(三)基本信息:1.產品名稱;2.重量或數量;3.收購單位(個人)蓋章(簽名);4.聯繫方式;5.開具日期。基本信息在包裝標識已標註的,承諾達標合格證可以不重複標註。
第十七條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承諾達標合格證樣式、開具方式和附帶方式按照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執行。第四章市場主體收取
第十八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建立健全承諾達標合格證查驗等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入場食用農產品的進貨憑證和承諾達標合格證等產品質量合格憑證。對無法提供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結果合格的,方可允許進入市場銷售。
第十九條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企業和集中用餐單位食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對採購的食用農產品加強進貨查驗,鼓勵優先採購附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的食用農產品。第二十條畜禽屠宰經營者應當嚴格查驗、收取入場畜禽的承諾達標合格證。畜禽養殖場、從事畜禽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屠宰企業進場查驗登記制度要求,主動出示、提供承諾達標合格證。第二十一條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對入網農產品經營者的管理。鼓勵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建立制度督促入駐平台的農產品經營者在網路交易平台規範展示承諾達標合格證信息,並附帶承諾達標合格證銷售。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過網路交易平台、社交平台銷售的農產品應當附帶承諾達標合格證,在其首頁或產品銷售頁顯著位置展示。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開具而沒有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的;
(二)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質量安全控制、自行檢測或委託檢測等依據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的;
(三)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承諾達標合格證內容不全、基本信息與實際不符的;
(四)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冒用其他單位(個人)名義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的;
(五)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及畜禽屠宰企業未收取、保存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
(六)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建立、保存記錄或偽造、變造記錄的
。第二十三條對附帶承諾達標合格證的食用農產品抽檢出禁用農藥獸藥、停用獸藥和非法添加物或者常規農藥獸藥殘留超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對導致產品不合格的生產經營主體從重處罰。
第二十四條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畜禽屠宰企業發現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報告當地農業農村部門。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農產品生產者、收購者屬地農業農村部門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第二十五條農業農村部門發現生產經營主體開具的承諾達標合格證存在虛假信息或者附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的食用農產品不合格等問題,應及時將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流向信息通報當地市場監管部門。
市場監管部門發現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未按照規定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承諾達標合格證存在虛假信息、附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的食用農產品不合格等問題,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通報的,農業農村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查處;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按照《農業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及時移交有權管轄機關查處。
第二十六條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履行了本法規定的收取、保存承諾達標合格證等義務,銷售者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農產品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收購、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對其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監督銷毀。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對於具有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和第二十三條情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規定將其違法違規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實施信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鼓勵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承諾達標合格證管理進行社會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中農民專業合作社包括其成員。本辦法所稱收購是指產地收購,即食用農產品從生產環節到流通環節的第一次交易行為。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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