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旗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研究擬定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旗發展和改革局。
(二)將原旗糧食局糧食進入市場流通前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入旗發展和改革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盟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擬定並組織實施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經濟形式,提出全旗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目標、政策建議和措施,受旗政府委託向旗人大常務委員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
(二)承擔監測全旗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預測預警、信息引導責任;研究提出全旗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產業安全等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重要問題,調解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的協調。
(三)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盟價格收費政策,提出價格監控目標;組織制定和調整商品服務和收費標準;負責監督檢查價格政策執行,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旗經濟體制改革責任,研究提出經濟體制改革相關措施;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承擔規劃全旗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責任,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投資結構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負責審核並上報由國家、自治區及盟審批(核准、備案)重大建設項目,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備案建設項目,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規劃。
(六)圍繞加快清潔能源輸出基地、現代煤化工生產示範基地、現代裝備製造基地、有色金屬生產加工基地、綠色農畜產品生產加工基地、特色旅遊觀光休閒度假基地建設,推進產業結構調整;負責協調全旗第一、二、三產業發展重要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做好與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銜接平衡;協調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社會發展政策措施;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統籌協調工作;擬定全旗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擬定全旗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產業升級規劃和措施。
(七)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調控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計畫;擬定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戰略物資收儲、動用、轉換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旗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政策銜接,組織擬定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定全旗社會發展政策辦法,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重要問題。
(九)負責全旗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定全旗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全旗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工作重要問題,綜合協調全旗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有關工作。
(十)組織擬定西部大開發規劃和政策建議;承擔全旗對外開放、經濟協作工作;指導和協調全旗招投標及開發區規劃和發展工作。
(十一)擬定全旗人口發展規劃草案,研究全旗人口發展戰略,提出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目標和任務建議;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政策建議;負責實施全旗人口發展規劃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規劃,對人口和計畫生育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穩定低生育水平。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盟、旗有關糧食流通、儲備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提出並組織實施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和旗級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倉儲管理政策措施。擬定全旗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旗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指導糧食收購資格認定工作。負責全旗糧食流通行業管理和市場體系建設。負責全旗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布局,確定建設投資項目並指導實施。
(十三)貫徹實施國家能源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盟能源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提出全旗能源發展戰略建議,擬定能源發展規劃,研究和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重大問題。負責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行業規劃、巨觀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負責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工作。按規定負責審查、上報或核准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建設項目。
(十四)承擔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責任,跟蹤檢查相關行業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盟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或開展對中央和自治區、盟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監督檢查。
(十五)組織編制全旗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六)承辦旗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發展和改革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秘書、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人事管理和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與服務工作。研究全旗經濟、財政政策和財政金融體制改革及對外開放工作,協調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分析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執行情況;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指導全旗招投標工作。組織協調西部開發政策項目的實施。
(二)國民經濟綜合規劃股
提出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定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對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預測預警;提出推進城鎮化發展規劃和措施,提出重要物資儲備政策建議;承擔主體功能區劃分工作。科學研判全旗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村牧區經濟體制改革、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建議,銜接平衡農業、畜牧業、林業、水利、氣象、生態、農牧業產業化等發展規劃、計畫,提出重點建設項目並組織實施;編制扶貧和以工代賑計畫。
(三)固定資產投資股
監測分析全旗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定全旗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銜接平衡城建、政法、口岸等發展規劃、計畫。負責項目前期計畫和項目庫建設。研究提出加快推進項目建設政策措施,檢查、督促、指導重大項目建設,協調解決重大項目建設管理中存在問題和困難。組織擬定全旗國民經濟動員、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計畫,指導全旗工程諮詢業發展;銜接交通運輸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平衡,綜合分析全旗交通運輸運行情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擬定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和污染物減排工作。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推廣套用。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影響,組織擬定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
(四)社會發展和就業收入分配股
研究提出全旗社會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建議,組織擬定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文化、教體、衛生、旅遊、民政等發展策略,協調全旗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重要問題。研究分析全旗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擬定人口發展規劃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抽樣調查和專項調查,發布與計畫生育相關人口信息,對人口和計畫生育重大問題進行戰略性、前瞻性研究,分析人口發展動態,提出全旗人口發展戰略。
(五)產業協調和經濟貿易股
分析研究全旗工業、服務業發展,協調全旗工業、服務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銜接平衡;監測分析全旗市場狀況;依法擬定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計畫,會同有關方面管理棉花、食糖、食鹽、化肥等物資儲備。擬定全旗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工作。分析研究全旗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發展情況,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參與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戰略及產業布局調整。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規劃,協調相關政策;審核上報外商投資項目、國外貸款投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推動地區經濟協作、協調對口支援工作,組織參加國家、自治區、盟經濟協作和招商引資活動。
(六)價格與收費管理股
監測分析價格形式,擬定全旗年度價格水平調控目標和措施;承擔價格預警、價格宣傳等工作;組織重要商品成本和市場調查工作;指導全旗價格監督檢查、價格反壟斷、價格行政複議、價格認證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盟價格收費法律法規、政策,組織實施國家收費改革方案,承擔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責任;擬定管理許可權範圍內收費標準和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
(七)項目稽察辦公室
組織開展對全旗重要投資項目進行稽查;跟蹤檢查行業、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盟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自治區、盟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問題,按國家、自治區、盟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八)糧食股
研究提出並組織實施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和旗級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倉儲管理政策措施。擬定全旗糧食流通行業管理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提高糧食供應保障能力。負責政策性糧食和軍糧供應與管理工作。負責全旗糧食流通領域監督檢查,擬定監督檢查相關制度;負責糧食行業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糧食收購資格認定工作。負責全旗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布局,確定建設投資項目並指導實施。負責全旗糧食行業財務會計及糧食流通統計工作。
(九)能源股
研究提出全旗能源發展戰略、布局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能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能源各行業發展規劃、計畫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銜接平衡;綜合分析能源運行情況,協調解決重大能源項目建設有關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按規定承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工作;按管理許可權審批、審核能源建設項目。
(十)項目審批辦公室
負責全旗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備案和收費許可證年審和辦理工作;審批屬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範圍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調整和制定經營性服務收費標準;審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核准招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