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濟納旗農牧業和科學技術局

根據《中共阿拉善盟委員會辦公廳、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廳關於印發<額濟納旗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4〕49號)精神,設立額濟納旗農牧業和科學技術局,為旗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由旗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不再保留旗農牧業局、旗科學技術局,其職責劃轉至旗農牧業和科學技術局。
(三)加強農牧業轉基因生物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四)加強農畜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牧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畜產品有效供給。
(五)加強農畜產品和農牧業生產資料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六)加強對生態農牧業、循環農牧業、農牧業生物質產業指導和監督管理,促進農牧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牧業可持續發展。
(七)加強科技進步工作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加強全旗科技重大項目組織實施職能。
(八)承擔由原旗商務局劃轉至旗農牧業和科學技術局的生豬定點屠宰監管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盟、旗關於發展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研究擬定全旗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牧業機械化、農墾、蘇木鎮企業等農牧業產業和農村牧區發展方針政策、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涉農涉牧財稅、價格、金融保險等政策和辦法。
(二)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盟關於發展科學技術方針、政策、法規、條例,研究制訂全旗科技發展戰略和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政策、措施,並組織監督實施。
(三)承擔完善農村牧區經營管理體制責任,研究提出深化全旗農村牧區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牧區基本經營制度意見建議;健全農牧業行政法規體系,扶持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牧區合作經濟組織、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畜產品行業協會建設與發展;指導農村牧區土地(草場)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工作;監督減輕農牧民負擔、農牧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牧區“三資”(資產、資金、資源)管理。
(四)負責組織落實促進農產品生產發展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配合旗財政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五)負責組織落實促進畜牧業生產發展相關政策措施,指導畜牧業產業結構調整和主要畜產品質量升級;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畜牧業最佳化區域布局,指導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奶業生產監督管理;負責畜牧業生產預警監測及防災減災工作。
(六)負責擬訂農牧業產業化經營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畜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研究制訂農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畜產品品牌;指導蘇木鎮企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七)承擔提升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責任,依法開展農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指導農牧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農畜產品的認證和監督管理。
(八)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銷售許可及監督管理;依法負責漁船、漁機、網具監督管理;負責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飼料資源保護及合理開發利用工作,負責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農牧業機械產品質量。
(九)負責農作物病蟲害和畜禽疫病防治,組織和監督全旗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負責發布疫情、組織撲滅工作;負責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和生物安全工作,負責對執業獸醫進行管理。
(十)承擔農牧業防災減災責任,負責監測、發布農牧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使用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一)負責管理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信息工作,負責農牧業信息體系建設;承擔監測分析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運行工作;開展農牧業統計,發布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信息,指導農牧業信息服務。
(十二)負責制訂全旗農牧業科研、農牧業技術推廣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牧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牧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按分工組織實施農牧業專項科研,組織實施農牧業領域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牧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牧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國內外農牧業先進技術,開展農牧業貿易促進和有關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牧業新品種保護和農牧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三)指導農牧業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宜牧灘涂、濕地以及農牧業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措施,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會同有關部門處理重大漁事糾紛,並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十四)負責實施農牧業生態建設規劃、草原生態保護和建設規劃,指導草原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工作,指導農村牧區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牧業、農村牧區節能減排,承擔農牧業水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生態農牧業、循環農牧業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
(十五)根據全旗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研究確定科技發展布局和優先領域,編制全旗科技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全旗科技示範基地建設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科技成果推廣指導實施。負責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盟及全旗科技攻關、星火計畫、火炬成果推廣、自然科學基金、富民強旗、軟科學研究等各項計畫。
(十六)研究提出全旗科技體制改革有關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高科技創新能力;指導行業部門科技工作和民營科技工作。
(十七)負責全旗科技三項經費、自然科學事業費、科技基建費使用管理、合理配置,協調有關部門綜合運用財政、信貸、稅收等經濟手段加強對科技工作巨觀管理。
(十八)負責全旗科技成果推廣,協同有關部門,組織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創新工作;負責科技保密和科技檔案工作,管理專利、有關科技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工作。
(十九)研究科技人才資源合理配置,提出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和創造科技人才成長良好環境相關政策。組織指導農牧業教育和農牧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牧區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村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村牧區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相關管理工作。
(二十)管理全旗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編制科技合作計畫;商簽和執行官方科技合作協定、協定;協調重要民間科技合作交流活動。
(二十一)制訂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實行政策引導,推動科普工作發展;負責全旗新能源技術推廣和生產力促進中心工作;促進科技諮詢、評估等社會中介組織發展,推動科技服務體系建設。
(二十二)承辦旗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農牧業和科學技術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政務日常工作,統籌協調各股室、局屬各單位之間工作;負責局內各類會議組織籌備、綜合性材料的起草和機關文秘檔案、政務公開、保衛保密、綜合調研、後勤保障、基層組織建設、黨風廉政建設、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負責共性目標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
(二)計畫財務股
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指導、監督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和政府採購管理工作;負責提出扶持農牧業和農牧區發展財政、信貸和保險等有關政策建議;組織開展內部審計,管理機關財務核算及本系統各類專項資金;負責監管全系統國有資產;承辦全系統政府採購管理工作;負責科技三項經費、自然科學事業費、科技基建費使用管理、合理配置;負責管理機關和所屬單位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工作;協調抓好工會、衛生醫療、幫扶濟困工作。
(三)項目產業辦
擬定全旗農牧區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中長期規劃;研究全旗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政策措施和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國家、自治區、盟、旗重大科技攻關計畫和科技項目;負責全旗農牧業及科學技術項目庫建設、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引導、扶持民營科技企業發展;負責全旗農牧業資源區劃工作,引導農牧業調整結構;研究科技促進農牧業、工業和社會發展有關政策辦法;負責沙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提出沙產業產業化發展意見和建議,推動沙產業研發成果產業化,徵集和啟動沙產業項目。
承擔農牧業貿易促進和有關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擬訂蘇木鎮企業發展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定農牧區二、三產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蘇木鎮企業統計工作,指導蘇木鎮企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擬訂全旗農牧業產業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巨觀管理和指導;指導農牧業產業化利益聯結機制的建設工作;負責全旗農牧業產業化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工作;負責新農村新牧區建設和一村一品工作。
(四)法規監管股
負責全旗農牧業政策法規工作,監督管理農牧業行政執法,組織、協調、指導農牧業綜合執法工作;組織行政應訴工作;指導農村牧區土地承包、耕地(草場)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工作;指導農牧民合作組織建設和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對農村牧區經濟收支、農牧民收入和農牧民負擔情況進行監測;指導監督農村牧區集體資產管理及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和審計工作。
承擔全旗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組織農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承擔組織、指導農牧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承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農畜產品的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旗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信息體系、農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畜產品品牌有關工作;承擔農牧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五)科學技術股
指導科技(農牧業新技術、新品種)示範基地、科技創新工程、重點實驗室、科研中心、園區和農牧業重大科技產業引進、試驗、認定、示範、推廣;研究科技人員有關政策,推動科技管理幹部培訓工作;負責科技(農牧業)合作、交流與培養工作,組織農牧民從業技能和農村牧區實用人才培訓,承擔農村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和生產力促進中心工作;引導、扶持民營科技企業發展;制訂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和計畫,推動科普工作發展;負責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指導涉及人口、資源、環境、醫藥衛生、扶貧、科技興旗和可持續發展等科技工作,推動新能源、農村牧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作。
貫徹執行自治區、盟關於智慧財產權、技術市場、專利等方面的政策、法規;研究提出全旗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技術市場管理、專利管理等工作措施、辦法、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做好有關智慧財產權協調工作;負責專利諮詢等工作;負責《專利法》及有關法規宣傳普及、教育培訓和統計工作。
(六)農業股
擬訂全旗種植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工作;發布農情信息,組織抗災救災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遺傳保護工作;承辦農業植物檢疫工作;負責農藥、種子、肥料、水產原良種場監督管理工作;協調、組織實施農業保險工作;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負責漁業、農墾、農機等行業管理工作;負責農牧業機械設備設施推廣、農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
(七)畜牧獸醫股
擬訂全旗畜牧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畜牧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工作;負責畜禽良種繁育體系建設,負責畜禽遺傳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組織實施養殖業技術推廣項目;負責種畜禽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畜禽改良、種畜禽生產建設和種畜禽場管理工作;負責畜牧業防災減災工作;負責畜牧業統計工作;承擔奶業監督管理工作。
擬訂全旗動物疫病防控和檢疫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旗重大動物疫病控制和撲滅工作;負責動物產品衛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負責獸醫醫政、藥政行業管理工作,依法承擔獸藥、器械經營和使用管理;制定獸醫管理體系和隊伍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執業獸醫管理和培訓工作;負責動物衛生和畜禽屠宰監管工作。
(八)草原股
擬訂全旗草原資源保護、建設與合理利用政策、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草原監理和草原執法工作;組織實施草原生態監測和普查;負責草原征占用相關事項的審核審批管理;負責編制草原防火規劃,負責草原防火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天然草原退牧還草工程、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等生態項目;組織實施草原鼠蟲害防治工作;擬訂全旗飼草料行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飼草料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管理飼草料行業經濟、技術信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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