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濟納旗財政局

根據《中共阿拉善盟委員會辦公廳、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廳關於印發<額濟納旗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4〕49號)精神,設立額濟納旗財政局,為旗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額濟納旗財政局
  • 地點:內蒙古自治區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由旗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調整職能。將原旗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整合組建的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業務及經費由預算股、國庫股、社會保障股歸口到行政政法股;將原旗人口和計畫生育局、衛生局相關職責整合組建的旗衛生和計畫生育局業務及經費由教科文股歸口到社會保障股;將原旗科學技術局、農牧業局整合組建的旗農牧業和科學技術局業務及經費由教科文股歸口到農牧業股;將原旗口岸辦公室(商務局)、經濟和信息化局整合組建的旗經濟和信息化局業務及經費由經濟建設股歸口到工業交通股。
(三)新增職能
1、增加辦理旗本級財政收支預算調整申報和預算追加、追減及預算指標管理、登記工作,辦理動用旗本級預備費申報事項,對年度預算超收提出分配使用建議,研究、整理預算編審數據和基礎資料的職能。
2、增加全旗部門預決算和“三公”經費預決算公開工作,制定預算支出績效管理規章制度,部門預算支出績效綜合評價工作,管理在預算編制中運用支出績效評價結果的職能。
3、增加擬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地方政府性債務預算管理工作和地方政府債券償債資金管理,地方政府性債務數據統計、分析和預警報告職能。
4、增加推進蘇木鎮財政建設和改革工作,匯審、編制全旗蘇木鎮財政總決算職能。
5、增加農(林)業保險保費補貼、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和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審核、匯總、申報及撥付工作,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財政貼息資金撥付與管理工作職能。
6、增加對旗本級單位購建規定限額以上固定資產審核,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及本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等事項的審批職能。
7、增加組織協調重大或專項財政監督檢查,承擔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和預算績效管理監督檢查工作及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職能。
8、增加財政法制工作。負責財政部門依法行政依法理財、財政法制規劃及宣傳教育工作,起草有關財稅方面規範性檔案草案,指導、監督財政行政執法活動;負責財稅改革法規清理、編纂和彙編工作,組織財政局行政審批事項改革相關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應訴代理工作,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負責旗財政局規範性檔案審核和備案管理工作。
9、增加稅政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盟稅收政策,分析財稅政策變動對財政收入影響並提出建議和意見;負責稅源調查及稅收收入分析和關稅稅目稅率調整意見徵集、審核、上報工作。承擔重點產品國際競爭力調查和其他地方關稅工作。
10、增加旗本級國有企業資產監督管理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方針、政策,擬訂並實施全旗財政、稅收工作中長期規劃、計畫、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分析預測全旗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貫徹執行財政、財務、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會計管理地方性法規、制度和辦法;推進全旗財政體制改革。
(二)承擔旗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責任,負責編制年度旗本級財政預算並組織執行,編制和匯總全旗財政決算;辦理旗本級財政收支預算調整申報和預算追加、追減及預算指標管理、登記工作;辦理動用旗本級預備費申報,對年度預算超收提出分配使用建議;受旗政府委託,向旗人大報告財政預決算及執行情況;研究、整理預算編審數據和基礎資料;負責全旗部門預決算和“三公”經費預決算公開工作;負責制定預算支出績效管理規章制度和部門預算支出績效綜合評價工作,管理預算編制中運用支出績效評價的結果;推進蘇木鎮財政建設和改革工作,負責匯審、編制全旗蘇木鎮財政總決算。
(三)擬訂旗級管理許可權範圍內有關稅收辦法及稅收調整方案;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非稅收入違紀違法承辦、查處工作;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稅收入;管理財政票據、彩票市場和彩票資金。
(四)組織實施全旗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執行政府採購制度並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五)組織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旗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旗本級資產配置標準和費用消耗定額;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負責對旗本級單位購建規定限額以上固定資產進行審核;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及本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等事項審批。負責旗本級國有企業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六)辦理和監督旗本級財政經濟發展支出、社會事業專項資金及各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定旗本級建設投資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林)業保險保費補貼、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和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審核、匯總、申報及撥付等工作;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負責財政貼息資金撥付與管理工作;負責全旗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和農村牧區綜合改革管理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旗本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編制旗本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八)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盟關於政府內外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統一管理政府內外債務;負責擬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負責地方政府性債務預算管理工作和地方政府債券償債資金管理,負責地方政府性債務數據統計、分析和預警報告。
(九)負責全旗會計管理工作,監督規範會計行為。
(十)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議;負責組織協調重大或專項財政監督檢查,承擔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和預算績效管理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負責財政法制、稅政工作。負責全旗財政部門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工作。制定財政普法規劃,組織財政法制宣傳教育,起草有關財政、財務、會計管理和稅收等方面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修改完善財稅改革法規建議;指導、監督財政行政執法活動;負責財稅改革法規清理、編纂和彙編工作;負責組織財政局行政審批事項改革相關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代理工作,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負責旗財政局規範性檔案審核和備案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盟稅收政策,分析財稅政策變動對財政收入影響並提出建議和意見;負責稅源調查及稅收收入分析工作;負責關稅稅目稅率調整意見徵集、審核和上報工作;承擔重點產品國際競爭力調查和其他地方關稅工作。
(十二)承辦旗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財政局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調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制定機關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和工作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會務、接待、文電、信息、督查、檔案、機要、信訪、安全、保密、資產管理、車輛管理、政務公開、電子政務建設等工作;負責財政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公告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財務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財政部門依法行政、依法理財、財政法制規劃及宣傳教育工作,起草有關財稅方面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指導、監督財政行政執法活動,負責財稅改革法規清理、編纂和彙編工作,負責組織財政局行政審批事項改革相關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應訴代理工作,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負責旗財政局規範性檔案審核和備案管理工作;分析財稅政策變動對財政收入影響並提出建議和意見;負責稅源調查及稅收收入分析工作;負責關稅稅目稅率調整意見徵集、審核和上報工作;承擔重點產品國際競爭力調查和其他地方關稅工作。
(二)綜合股
貫徹執行規範公務員津補貼政策,測算規範事業單位津補貼工作;監督、管理住房公積金及財務工作,審核住房公積金財政補助資金;負責體育彩票、福利彩票項目申報工作,管理彩票市場,監督、控制彩票發行額度和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負責全旗廉租住房補貼資金監督管理工作。
(三)預算股
提出全旗財政收入政策、平衡預算措施和加強預算管理建議;編制年度全旗預算草案和辦理財政收支預算調整申報和預算追加、追減及預算指標管理、登記工作;承擔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部門預算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辦理動用旗本級預備費申報事項,對年度預算超收提出分配使用建議,研究、整理預算編審數據和基礎資料;整理預算編審數據和基礎資料;結合全旗實際擬定和修訂預算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分析預測全旗巨觀財政經濟形勢並提出建議,制定財政經濟發展規劃;承接旗級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撥付工作;負責旗本級財政預算信息和“三公”經費預算公開工作;負責制定預算支出績效管理規章制度和部門預算支出績效綜合評價工作,管理預算編制中運用支出績效評價的結果;辦理自治區、盟和旗財政年終結算及相關工作;承擔軍隊、武警等方面預算管理工作;負責財政與審計有關工作。
(四)國庫股(政府採購辦公室)
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擬訂並實施總預算會計、行政會計及政府會計制度和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總會計核算;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辦理預算內資金收支結算劃撥;匯總旗直各部門決算,編制、審核、匯總全旗財政總決算;審核和批覆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擬定全旗政府採購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編制旗級政府採購目錄、年度採購預算和採購計畫;審核批覆行政事業單位採購項目;負責政府採購投訴的受理及處理工作。
(五)行政政法股
承擔行政、政法方面的部門預算工作;擬訂相關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提出專項資金安排重點及順序;管理和監督政法經費、政法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使用;負責對其管理的專項資金進行投資評審與績效評價;審核和批覆分管部門、單位年度預決算;管理援助經費。
(六)教科文股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體育方面的部門預算工作;擬定全旗事業單位通用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對其管理專項資金進行投資評審與績效評價;制定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協助預算單位做好項目申報工作;審核和批覆分管預算部門年度預決算;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具體工作。
(七)經濟建設股
負責財政對基本建設、城市維護與管理、環境保護、地質勘查、資源利用、土地整理、區域測繪及節能減排等專項投資的預算分配及財務管理;監督並執行基本建設項目、城市管理企業、地質勘查單位財政預算及財務管理制度;參與分管行業發展規劃、相關政策、制度制定;負責與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在財政投資領域的政策協調和項目安排;組織對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工程預算、限價進行評審;根據全旗重點項目進展情況,提出項目資金安排重點及順序;審核提出下年度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制定分管單位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分管預算單位年度財務預決算;管理預算單位預算內外收支指標和政府公共財產;負責對其管理專項資金進行投資評審與績效評價。
(八)經濟貿易股
負責對財政安排的口岸、服務業、城鄉物流、農村供銷、糧油收儲加工、產糧產油等專項投資進行預算分配和財務管理;監督執行糧食、商貿、供銷等第三產業財政預算及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管理自治區、盟糧食專項儲備資金、糧油價差補貼和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專項補貼;負責對其管理專項資金進行申報,並進行投資評審與績效評價。
(九)農牧業股
承擔農牧、林業、水利、扶貧、民宗等方面部門預算工作;擬訂財政支農支牧資金管理辦法,管理、分配、審核財政支農支牧專項資金、財政扶貧資金、重要救災防災資金和生態建設資金;管理政策性農牧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農業企業財務;參與制定分管部門行業發展規劃的相關政策、制度;審核提出下年度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負責對其管理專項資金進行投資評審和績效評價;監督支農資金支出進度完成情況,對資金使用進行效益評價與驗收;制定分管部門項目資金使用財務管理辦法;審核分管預算單位年度財務預決算。
(十)社會保障股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盟關於社會保障和就業、社會保險基金支出、醫療衛生等民生方面法規、制度和政策。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計生等方面部門預算工作;參與制定全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政策和制度;管理監督撫恤、退役安置、社會福利、救災救濟等民政部門資金;管理監督社會保險基金、就業補助、離退休人員等勞動保障部門資金和基金;管理監督食品藥品安全、醫療服務、醫療保障、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婦幼保健等衛生和食品藥品部門資金;管理監督殘障人事業、紅十字事業各項資金;編制旗本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全旗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對其管理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年度財務預決算。
(十一)工業交通股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業、能源、交通運輸、外經貿企業財政預算與財務管理制度,負責財政對工業企業、能源、公路、鐵路、民航、安全生產、企業科技創新、對外投資、企業節能技術改造等專項投資的預算分配及財務管理;制訂並執行工業、能源、交通運輸企業財政預算與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編制國有資本金經營預算;負責對其管理專項資金進行投資評審與績效評價;參與制訂部門經費定額;負責旗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事務。
(十二)地方金融股
負責地方性商業銀行、保險、擔保等金融機構的財務監管工作;負責全旗擬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項目的審核申報等工作,並對貸(贈)款使用與償還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農(林)業保險保費補貼、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和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審核、匯總、申報及撥付等工作;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負責財政貼息資金撥付與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政府國內債務政策和管理制度,擬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負責地方政府性債務預算管理和地方政府債券償債資金管理工作,負責地方政府性債務數據統計、分析和預警報告;參與年度預決算編制工作。
(十三)會計股
負責全旗會計管理工作,監督會計核算,真實反映會計信息;組織實施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負責管理會計規範化工作,保障會計人員業務素質;負責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高級會計師報名、審核和財會人員誠信檔案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會計法》執行和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行為,指導會計電算化工作。
(十四)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盟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旗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和實物費用定額,配合主管業務股室對各單位購建規定限額以上固定資產進行審核;負責全旗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等事項審批;按規定許可權對全旗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進行審批;負責產權登記、產權界定、資產信息化管理與報告、資產評估(核准、備案)、資產清查等工作;負責對全旗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和處置等事項進行稽查管理;負責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和處置收益的收繳、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負責對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具有法人資格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旗本級國有企業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非稅收入管理股
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管理辦法措施;貫徹執行非稅收入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非稅收入管理實施細則;按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確定非稅收入範圍、項目和標準;負責全旗非稅收入預測分析和年度收支管理工作;負責全旗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庫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編制非稅收入年度計畫和管理非稅項目立項;擬定並執行非稅收入統籌調劑方案;負責全旗財政票據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全旗非稅收入征管和非稅收入徵收或收取、資金管理、票據管理等進行稽查;負責承辦全旗非稅收入違紀違法案件舉報及查處工作,參與亂收費、亂集資等治理工作。
(十六)監督檢查股
擬定財政監督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旗各單位財政政策、財經法規、財經紀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協調重大或專項財政監督檢查,承擔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局機關內部監督工作;負責預算績效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十七)農村牧區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協調組織其他專項改革指導辦公室推進各項改革工作(蘇木鎮機構改革、農牧區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改革、財政管理體制和稅費改革、服務“三農”、減輕農牧民負擔和國有農牧場改革等);負責起草本旗農村牧區綜合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指導和推動改革工作,承辦全旗農村牧區綜合改革具體工作;組織開展嘎查公益事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組織實施財政補貼農牧民資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組織清理化解公益性蘇木、嘎查債務工作;組織開展嘎查組織運轉經費落實使用情況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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