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濟納旗經濟和信息化局

根據《中共阿拉善盟委員會辦公廳、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廳關於印發<額濟納旗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4〕49號)精神,設立額濟納旗經濟和信息化局,掛商務局牌子,為旗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由旗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內貿工作,推動內外貿融合,搞好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監測,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大力發展現代流通,建立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三)積極擴大對外開放,加強與蒙古國的經貿合作,促進全旗對蒙古國經貿工作的開展。
(四)將原旗經濟和信息化局和原旗口岸辦公室(商務局)職責整合,重新組建旗經濟和信息化局,不再保留旗口岸辦公室。
(五)將原旗糧食局職責劃入旗發展和改革局。
(六)將原旗經濟和信息化局國有企業資產監督管理職責劃入旗財政局。
(七)旗經濟和信息化局(商務局)為藥品流通行業管理部門;將原旗商務局生豬定點屠宰監督管理職責劃入旗農牧業局;將酒類食品流通監管職責劃入旗市場監督管理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自治區和盟關於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二)監測分析工業經濟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煤電油運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工作;參與管理醫藥儲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應對自然災害的救災物資生產、儲備和調運;負責工業企業安全生產和應急救援工作。
(三)負責提出全旗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和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意見,根據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自治區和盟、旗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重點區域、重點產業、重點工業開發區和重點企業建設與發展,並負責監控和目標考核。
(四)根據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的導向和政策,提出產業結構調整意見,擬訂工業行業規劃,制定重點行業準入制度;組織實施工業布局調整;負責工業項目招投標活動指導、協調和執法監督工作。
(五)負責工業領域行業管理,研究擬訂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參與相關行業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查、申報,協調行業重大項目的組織實施;引導行業合理布局和產業結構調整;承擔鹽業行政管理職能;承擔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協調責任,組織擬訂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依託國家、自治區和盟、旗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的引進、消化創新和國產化。
(六)負責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推動技術改造,以先進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協調組織實施有關國家、自治區和盟旗工業和信息產業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負責工業行業的質量管理和品牌戰略推進;負責工業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管理工作;協調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信息技術標準;推動軟體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推進信息化和產業化融合。
(七)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經濟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擬訂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工業礦產資源和工業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八)組織工業經濟技術交流合作、企業重組、承接發達地區產業轉移和推進非資源型產業的發展。
(九)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國防科技工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本旗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管理,承擔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產責任。
(十)研究涉及工業經濟和信息安全的重要問題,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根據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擬訂工業經濟和生產性服務業的發展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工業經濟布局規劃和結構調整政策措施;根據國家、自治區產業政策和盟產業發展規劃,擬訂產業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引導與扶持工業和信息產業的發展。
(十一)指導協調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企業信息化和電子商務推廣以及社會和經濟各領域的信息化套用推進工作;負責社會公共信息資源共享的協調管理;組織協調跨部門、跨行業、跨領域的信息化套用。
(十二)負責全旗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協調和管理;組織、指導相關部門制定通信管線、公共通信網、專用信息網的規劃並承擔相應的管理工作;協調電信市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負責跨行業、跨部門面向社會服務網路的互聯互通;指導軟體業發展,承擔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行業管理的職能。
(十三)組織協調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的建立;指導和協調信息安全防範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重大事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信息網路安全技術、設備和產品監督管理。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盟有關煤炭工業發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旗煤炭工業經濟運行和產業調整意見並組織實施,承擔全旗煤炭行業經濟運行的巨觀指導工作。負責全旗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統籌全旗煤礦火區綜合治理與瓦斯綜合利用並指導瓦斯遠程監控系統管理、使用和維護。
(十五)貫徹國家發展散裝水泥政策,推廣套用新技術,徵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承擔牆體材料革新管理工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徵收和使用管理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信息交流、統計和宣傳教育工作。
(十六)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口岸管理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旗相應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七)研究提出全旗流通體制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推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和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整頓和規範市場流通秩序;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負責重要消費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
(十八)規範全旗商品流通和餐飲、住宿等服務業,指導報廢汽車管理和再生資源回收工作;負責對拍賣、典當、租賃、舊貨流通和再生資源回收市場進行監督管理。負責進出口配額計畫編報、下達和進出口許可證制度的組織實施。負責涉及世貿組織相關事務的研究和服務工作;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等保障措施的實施;建立進出口貿易預警機制,負責全旗產業損害調查。負責監督管理全旗成品油生產流通,負責銷售許可證、銷售標誌制發和年檢工作。
(十九)綜合管理全旗外商投資工作,督促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契約、章程情況;負責全旗外商投資企業中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確認和考核。編制口岸長期發展規劃和短期建設計畫,並督促落實。積極開展口岸工作調研,了解掌握口岸工作中出現問題,並研究提出解決辦法。
(二十)研究提出自治區、盟扶持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發展政策建議。擬定全旗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及調控目標;強化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指導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負責統計監測分析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運行態勢;審核監督中小企業專項資金和中小企業技術進步貼息資金的使用。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項目資金的申請審核、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擬訂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相關政策措施;指導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加強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完善中小企業培訓體系(國家銀河培訓工程)。組織、指導中小企業進行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二十二)按照法定許可權,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行行政監督和管理,履行審批、備案、查處職能,協調處理相關投訴事項。
(二十三)承辦旗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經濟和信息化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執法大隊)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組織制定機關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和工作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會議組織、接待、文電運轉、信息、督查、檔案、機要、信訪、保密、印章管理、保衛、財務、資產管理、車輛管理、政務公開、電子政務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黨群工作、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年度考核、幹部培訓、財務監督等工作;負責工業和信息化行業的人才培養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負責機關重要綜合性文稿和機關規範性檔案起草審核工作;負責經濟和信息化、商務綜合執法工作,承擔12312商務舉報投訴中心職責。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經濟運行與信息化股
負責全旗工業經濟運行監測,分析運行態勢,組織解決運行中存在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重點企業運行協調及監測分析工作;承擔全旗煤電油運綜合協調工作,協調解決大宗物流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全旗電力行業運行管理,依法開展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維護電力市場秩序;組織協調企業減負工作;負責全旗工業園區規劃、指導、協調、管理及園區運行監測平台數據上報工作。負責全旗工業、信息產業應急救援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參與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協助推進重大信息化工程,指導協調電子政務、信息化和電子商務發展;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推進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共享,協調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負責新技術推廣套用。指導軟體業發展,推動軟體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承擔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行業管理工作。承擔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協調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立;指導、協調信息安全技術開發;協調通信產業發展,促進電信、廣播電視、計算機三網融合;協調處理信息安全應急和重大事件。
(三)投資規劃和行業管理股
組織擬訂全旗工業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工業經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及中央和自治區、盟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建議;承擔固定資產投資審核相關工作,承擔工業技術改造項目組織實施工作;根據規定許可權負責工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及變更事宜;負責全旗工業和信息化項目庫建設,依法組織指導全旗工業重點項目建設,協調解決工業項目建設中重大問題;負責對鹽業、石油、化工、冶金、建材、裝備製造、紡織、食品、醫藥、農畜產品加工等行業實施行業管理,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研究擬訂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重大問題;擬訂實施全旗工業重點行業準入制度,參與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論證、審核,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消化、創新工作。
(四)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災害治理股
研究擬訂全旗煤炭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煤炭生產秩序監管、產業結構調整、技術改造、產業升級、淘汰落後產能工作;負責煤礦技改項目審查、開工備案、聯合試生產、竣工驗收和生產要素備案公告工作;負責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指導全旗煤炭行業科技創新及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推廣套用工作;負責全旗煤炭行業經濟運行監測、統計分析、預測預警及發布工作;協調解決煤炭行業運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全旗煤炭產運需銜接和煤炭經營秩序監管、煤炭經營企業備案工作; 研究擬定全旗煤礦災害治理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旗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利用率監管工作;統籌和監管全旗煤礦火區、採空區、沉陷區等災害綜合治理,以及煤矸石等廢棄物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工作。承擔指導與監管全旗煤礦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和專項整治工作;負責全旗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考核及動態監管工作;負責煤礦重大危險源監控、瓦斯鑑定、抽采及煤層氣綜合利用工作;參與協調事故應急救援、搶險救災、調查處理和應急預案備案工作;負責煤炭行業從業人員安全和專業培訓及相關資格、資質證考核發放及考務監管工作。
(五)節能與綜合利用股
研究擬訂全旗工業和信息產業能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和污染控制政策;組織協調重大節能示範工程及節能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推廣套用;負責指導監督節能監察監測工作;貫徹國家發展散裝水泥政策,推廣套用新技術,徵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承擔牆體材料革新管理工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徵收和管理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負責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信息交流、統計和宣傳教育工作。
(六)商業與市場運行股
擬訂全旗流通服務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貫徹國家關於深化流通體制改革政策,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負責市場監測、預警和信息發布,研究提出市場運行及調控政策建議;擬定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拓城鄉市場,推進工貿、農貿、內外貿結合;負責餐飲業、住宿業等社會商業行業管理,研究提出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研究擬訂規範市場體系和流通秩序政策、措施,協助打破市場壟斷、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有關工作;負責對大中型零售商場、商品市場等商業設施項目進行論證、初審和申報;負責成品油市場管理;負責重要消費品(肉類、食糖等)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按規定對拍賣、典當、租賃、報廢汽車等舊貨流通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七)對外貿易與口岸管理股
負責進出口配額計畫編報、下達和進出口許可證制度組織實施;負責核准外商投資項目契約、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契約規定進口物資的審批或轉報,指導出口商品生產基地建設;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履行契約、章程的情況;受理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負責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和境外設立辦事機構審核;負責國際無償援助項目組織實施和外經外貿統計工作。檢查有關口岸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編制口岸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督促實施;負責組織口岸集散疏運工作,保證口岸暢通;指導協調口岸查驗單位與口岸相關單位工作,積極開展有關口岸工作調研。
(八)綜合股
擬定全旗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相關政策措施,指導公共服務平台建設;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盟制定的產業政策和扶持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政策,推動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信息化建設和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套用;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項目資金申請審核、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旗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參與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合作、國際貿易和開拓國際市場;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創業輔導體系,指導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組織開展創業培訓工作;審核監督國家和自治區、盟扶持中小企業專項資金使用,推動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承擔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運行態勢統計與監測分析,收集和發布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信息;指導工業企業加強民爆器材安全生產管理和重點行業隱患排查治理,參與涉及民爆器材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民爆器材行業生產、流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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