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濟納旗水務局

(一)取消已由旗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額濟納旗水務局
  • 外文名:Ejina Banner Water Bureau
  • 主要職責: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落實自治區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全旗水利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全旗水資源規劃、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專項水利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旗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旗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權收儲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蘇木鄉鎮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紙詢驗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基本建設投資安排建議,提出國家、自治區、盟、旗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項目。
(四)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指導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實施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全旗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刪凶重。負責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工作。牽頭實施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和河道采砂規劃編制。負責全旗重要江河、湖泊、水庫的治理、開發和保護。負責全旗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七)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協調全旗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的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有關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按規定許可權組織有關工程的驗收。協調指導水旱災害防禦工作。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旗級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水土保持建設項目。
(九)指導農村牧區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指導農村牧區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
(十)負責全旗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區域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指導全旗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危灶。
(十一)開展水利科技推廣和新技術套用工作。組織開展全旗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承擔水利科技相關工作。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二)指導水文水資源監測。指導全旗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監測。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十三)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
(十四)完成旗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旗水務局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水務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會議的組織、綜合材料的起草和機關文秘、檔案、保密、財務(本局國有資產管理)、車輛管理、公務接待、保衛、調研、信息、宣傳、信訪、督查、政務公開、史志年鑑編撰、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指導信息化建設;負責機關和二級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等,榜漏槓組織實施目標責任考核及幹部監督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聘和管理工作槳陵贈煮,指導水利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黨群工作和老幹部工作。
(二)水政水資源辦公室(全旗節約用水、安全飲水、水保辦公室)
起草涉水的地方規範性檔案,承辦旗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工作;負責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工作;配合流域機構調處蘇木、鎮(管委會)間水事糾紛,定舟糠調處跨旗區的水事矛盾;組織徵收水利政策性規費;全旗水資源管理配置、節約和保護,指導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城鎮供水的水源規劃工作;指導城鎮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承擔全旗節約用水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城鎮永定滲局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組織指導全旗水權制度改革,組織實施全旗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全旗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旗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
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城鎮供水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指導全盟農村牧區人畜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
指導全旗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及監督實施;組織全旗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核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三)建設與管理股(規劃計畫股)
承擔全旗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管理和保護;指導全旗重要江河、湖泊、水庫及河道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和跨旗縣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承擔全旗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全旗水庫、水閘等水利工程安全監管工作,負責調查處理並協調解決重大水利安全事故。
組織編制全旗水利流域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年度投資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長期水供求規劃;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及水利基建項目的立項和報批;承擔全旗各類水利專項資金的計畫、分配與監督檢查等工作;承擔全旗水利統計和水利審計;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的監督實施。
(四)灌溉管理股(額濟納旗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協調全旗農田草牧場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牧區節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資源利用等管理工作;指導農村牧區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
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旗防汛(凌)抗旱工作,對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凌)抗旱調度和應急調度;編制全旗防汛(凌)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旗水旱災情發布,監督重要河流防汛(凌)抗洪搶險工作;組織協調山洪等災害及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負責洪泛區、蓄滯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負責旗級防汛抗旱經費、物資的計畫、管理和調配工作;負責全旗洪澇、乾旱災情的統計工作。

人員編制

旗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旗水務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十四)完成旗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旗水務局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水務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會議的組織、綜合材料的起草和機關文秘、檔案、保密、財務(本局國有資產管理)、車輛管理、公務接待、保衛、調研、信息、宣傳、信訪、督查、政務公開、史志年鑑編撰、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指導信息化建設;負責機關和二級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等,組織實施目標責任考核及幹部監督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聘和管理工作,指導水利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黨群工作和老幹部工作。
(二)水政水資源辦公室(全旗節約用水、安全飲水、水保辦公室)
起草涉水的地方規範性檔案,承辦旗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工作;負責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工作;配合流域機構調處蘇木、鎮(管委會)間水事糾紛,調處跨旗區的水事矛盾;組織徵收水利政策性規費;全旗水資源管理配置、節約和保護,指導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城鎮供水的水源規劃工作;指導城鎮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承擔全旗節約用水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城鎮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組織指導全旗水權制度改革,組織實施全旗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全旗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旗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
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城鎮供水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指導全盟農村牧區人畜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
指導全旗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及監督實施;組織全旗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核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三)建設與管理股(規劃計畫股)
承擔全旗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管理和保護;指導全旗重要江河、湖泊、水庫及河道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和跨旗縣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承擔全旗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全旗水庫、水閘等水利工程安全監管工作,負責調查處理並協調解決重大水利安全事故。
組織編制全旗水利流域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年度投資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長期水供求規劃;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及水利基建項目的立項和報批;承擔全旗各類水利專項資金的計畫、分配與監督檢查等工作;承擔全旗水利統計和水利審計;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的監督實施。
(四)灌溉管理股(額濟納旗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協調全旗農田草牧場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牧區節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資源利用等管理工作;指導農村牧區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
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旗防汛(凌)抗旱工作,對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凌)抗旱調度和應急調度;編制全旗防汛(凌)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旗水旱災情發布,監督重要河流防汛(凌)抗洪搶險工作;組織協調山洪等災害及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負責洪泛區、蓄滯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負責旗級防汛抗旱經費、物資的計畫、管理和調配工作;負責全旗洪澇、乾旱災情的統計工作。

人員編制

旗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旗水務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