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定和組織實施全縣“三農”工作的發展規劃、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參與全縣涉農的財稅、價格、收儲、金融保險等政策實施。貫徹執行省州縣有關科技創新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規劃、政策和措施,指導產業園區建設。擬訂科技促進農村牧區和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統籌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區域創新發展、可持續發展、科技資源合理布局和協同創新能力建設,推動科技園區建設。負責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相關科技評估管理,指導科技評價機制改革,統籌科研誠信建設。組織實施創新調查和科技報告制度,指導科技保密工作。
(二)統籌推動全縣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全縣農村人居環境。指導全縣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牧文化建設。指導全縣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擬定全縣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負責全縣農村土地承包改革和管理、農村宅基地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等工作。擬定全縣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區域發展規劃。指導全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全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業行業協會建設與發展。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建議。
(四)指導全縣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鄉鎮企業發展工作,促進全縣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提出全縣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全縣農業農村經濟運行。
(五)負責全縣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墾、農業機械化等農業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全縣主要農畜產品生產。組織構建全縣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全縣農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負責全縣漁政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參與制定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全縣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負責全縣綠色產品、有機產品、地理標誌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組織全縣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全縣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全縣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全縣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全縣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八)負責全縣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全縣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擬定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全縣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全縣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
(九)負責全縣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指導全縣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縣內動植物防疫檢疫、人畜共患病源頭防治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
(十)負責全縣農業投資管理。提出全縣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編制縣級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方向和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全縣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縣有關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水利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推進深化水利改革工作。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規劃、縣管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
(十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保障工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和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縣內重要流域、區域以及大型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全縣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村(社)供水工作。
(十三)按規定擬訂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全縣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水利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全縣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十四)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參與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十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執行節約用水政策、措施、規劃和相關標準。在全縣範圍內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十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全縣河流湖泊及岸線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十七)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運行與安全管理。組織指導實施縣內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行與安全管理。
(十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全縣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等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指導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監督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及有關生態建設項目的實施。組織開展水土保持宣傳教育工作。
(十九)指導農村牧區水利工作。指導開展農田、草原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和節水灌溉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牧區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農村牧區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指導農村牧區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二十)負責縣內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縣內水庫、水電站大壩等設施的安全監管。負責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和安全監督。
(二十一)開展水利科技工作。組織開展全縣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監督並執行水利行業質量技術標準、規程規範。負責水利科技推廣套用和水利統計工作。指導全縣水利系統對外交流、利用外資、人才隊伍建設和信息化等工作。
(二十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縣內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按職責許可權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縣內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洪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二十三)負責轄區河道、水庫、湖泊的管理工作,以及與上級河長制工作的對接。
(二十四)承擔農牧業科學技術培訓工作,加強科技管理幹部培訓。
(二十五)承擔組織實施對全縣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重大科技攻關計畫項目;負責組織全縣重大科技成果鑑定、獎勵、套用和先進技術的推廣引進。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最佳化科技資源的配置。
(二十六)承擔加強科技普及,組織制定科普工作規劃,加強科技宣傳、普及、培訓工作,提高全民族的科技意識和素養,普及科技知識,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
(二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縣委農村牧區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八)職能轉變。
1.統籌實施全縣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農牧業發展質量,紮實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推動全縣農牧業全面升級、農村牧區全面進步、農牧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全縣農業農村現代化。
2.加強全縣農畜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牧業生產資料、農牧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嚴防、嚴管、嚴控質量安全風險,讓人民民眾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加強對全縣行業內交叉重複以及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農牧業投資項目的統籌整合,最大限度縮小項目審批範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升支農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
4.加強、最佳化、轉變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務職能,完善科技創新制度和組織體系,加強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減少微觀管理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和科研誠信建設。深入推進科技計畫管理改革,減少科技計畫項目重複、分散、封閉、低效和資源配置“碎片化”的現象。改進本地科技人才評價機制,建立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和激勵機制,統籌全縣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引進外部智力工作。
(二十九)有關職責分工。
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農牧水利和科技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縣農牧水利和科技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掛牌機構主要職責
縣河湖長制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州縣委、省州縣政府關於河湖長制的決策部署,辦理縣總河湖長、縣河湖長交辦的事項,協助縣總河湖長、縣河湖長對各鄉鎮、各部門履行河湖長制相關職責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
人員編制
縣農牧水利和科技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其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2名(副科級)。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今後“退一減一”,只減不增。
其他
縣農牧水利和科技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