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縣農牧和科技局

指導糧油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油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龍縣農牧和科技局
  • 地點:九龍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生豬屠宰管理制責劃給縣經濟和信息化局。
(三)將原合署辦公的縣農牧局、縣科學技術局和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農業機械事業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農牧和科技局。
(四)增加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的職責。
(五)增加畜產品質量安全及草地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監督管理職責。
(六)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的職責。
(七)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職責。
(八)加強發展現代農業。著力發展優勢特色效益產業,促進農民持續穩定增收的職責。
(九)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十)加強畜草資源、草原生態、獸醫獸藥、地方標準、市場信息、特色畜草產業發展的監管職責。
(十一)加強全縣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工作。
(十二)加強承擔國家科技部、省科技廳和國家及省知識產權局批准的科技支撐計畫項目、智慧財產權試點項目的實施管理職責、科技成果推廣和技術市場的管理職責。
(十三)加強科技進步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職責,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
(十四)加強科技重大專項組織實施綜合平衡的牽頭職責,加快全縣創新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縣農牧和科技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科學技術發展、智慧財產權等各產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縣農村經濟發展、農牧生產、農牧科技、草地生態保護建設、獸醫獸藥、飼草料發展、科學技術和智慧財產權的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草擬有關農業、畜牧、獸醫、草原、農業機械、科學技術、智慧財產權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參與擬訂涉農財稅、價格、金融保險等政策,提出農牧業產業保護的政策建議,依法履行畜草資源管理、行業監管、產業指導、行政審批等職責,推進依法行政。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全縣科學技術和智慧財產權發展戰略和規劃,提出全縣科學技術和智慧財產權發展的重大布局和優先領域建議,負責組織擬定並實施科技支撐計畫、重點基礎研究計畫、軟科學研究計畫和統籌協調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重大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及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究,牽頭組織經濟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攻關。
(三)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四)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縣級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參與組織實施種糧農民補貼和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
(五)研究制定與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有關的產業政策,引導行業調整結構布局,推進全縣創新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政策措施,提出科研條件保障規劃和政策措施建議,推進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基地)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推動專利技術產業化,擬訂專利技術開發與實施轉化的政策措施,扶持龍頭企業,推進農牧業產業化發展,制定農牧業發展的重大技術措施和科技發展計畫,組織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的研究和科技推廣,指導產業化經營,促進農牧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優勢特色效益農業發展、現代農業產業基地建設等政策與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政策,研究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有關工作。
(六)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組織開展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擬定農產品質量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開展縣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七)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肥料、農用膜、食用菌種、蠶種的許可及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擬定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參與農資秩序、規範和農資打假工作。
(八)負責制定全縣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化新技術、新機械並組織生產作業,指導農村機電提灌、機耕道建設,承擔負責農業機械使用安全監管的責任。
(九)負責全縣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及動物疫病防控規劃及應急預案,組織起草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負責全縣重大動植物疫情的防控、撲滅以及防疫、檢疫、監督、監測工作,組織、監督對縣內植物、動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的有關工作,承辦管理外來物種工作,負責獸藥飼料生產的監督管理。
(十)研究制定農牧業自然災害防控預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承擔農牧業防災減災責任。監測、發布農牧業災情,組織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一)負責科技重大專項實施中的方案論證、綜合平衡、評估驗收和擬訂相關配套政策,對科技重大專項實施中的重大調整提出建議,負責對全縣重大引進或投產項目進行智慧財產權評審。
(十二)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的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三)制定全縣農業科研、畜牧產業化、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牧業科技創新體系、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開展對外技術經濟合作與交流,組織引進先進技術,組織實施農牧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四)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負責農業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工作。
(十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產業及園區發展和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園區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園區、基地的建設,負責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園區管理,負責組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複審,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十六)組織擬訂科學技術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業科技園區和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建設,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農村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
(十七)負責農村能源建設和資源環境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資源環境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得出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政策建議。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休閒農業等發展。
(十八)負責全縣農業、畜牧獸醫、農業機械發展項目的規劃、評審、立項、申報、驗收及實施的監督管理,指導全縣農業、畜牧獸醫、農業機械重大建設項目的實施,參與重大項目實施方案的審核、工程招投標的監管、作業設計的審批及工程質量的監管。負責國家、省、州專項資金的統籌安排、立項審定及使用監管。
(十九)負責本部門預算中的科學技術和智慧財產權經費預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強化科技投入及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議。負責本縣專利申請,推薦、選擇專利專項資金的使用項目及其跟蹤服務。
(二十)擬訂科技成果推廣、科技獎勵、促進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科技成果鑑定、登記,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負責組織縣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獎勵的管理,負責科技成果管理、科技保密以及技術市場工作,指導科技中介組織的建設。
(二十一)負責全縣獸醫醫政、獸藥藥政和飼料飼政工作,制定畜牧、草原、獸醫、獸藥、飼料、畜牧食品工業地方標準及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畜草遺傳及種質資源保護,指導全縣地方珍稀畜禽及牧草品種的保護、繁育、種系系譜建設,推廣畜禽優良品種和畜禽繁育、飼養新技術。
(二十二)審定全縣草地及草地生態建設規劃,組織領導全州草地生態的保護建設、監測預警和草原防火工作,指導草地資源的合理利用、監督管理以及天然草地改良、人工草地建設、優質牧草的選育推廣和草產品加工研發,指導草地重大項目建設和草地生態保護補償工作,負責飼料飼政及飼草飼料質量檢測的行政管理。
(二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畜牧業、科技、智慧財產權、農業機器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牧業職業教育和農牧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負責科學技術和智慧財產權體制改革工作並提出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議,提出相關科研機構的布局建議,最佳化科研機構布局,承擔農民科技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農牧行業學會、協會的工作。
(二十四)組織擬訂科學技術普及規劃和提出政策措施建議,負責全縣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指導、協調全縣科普活動和科技宣傳,推進全縣科普能力建設,承擔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普統計工作。負責全縣科技、專利信息管理工作,指導信息的開發利用。
(二十五)牽頭全縣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的專利工作,依法調處本縣專利糾紛案件和組織查處假冒專利行為。
(二十六)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二十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農牧和科技局下設7個內設股室。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工作制度、目標管理、會議、文秘、檔案、信息、信訪、保密、督查督辦;負責局綜合性檔案的草擬、審核、印發工作;負責後勤服務工作,對外接待、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業精神文明建設;承辦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技術職務的評審(聘任)工作、職工年度考核、職工福利、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職工崗位培訓;參與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負責農牧業科技隊伍、基層服務體系繼續教育工作指導;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二)計畫財務股(掛農村財務審計股牌子)
組織編制全縣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農牧業區域發展規劃;負責農牧業資源區劃工作;組織編制農牧業行業固定資產投資和財政支農項目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農牧業建設項目審批、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農牧業行業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有關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稅收和金融等政策建議,指導和監督農業補貼、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實施;負責各類涉農財政性資金的管理工作,承辦農牧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編報部門預(決)算,組織部門預算並執行監督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指導農村會計財務工作;負責農牧業生產統計和調查工作。
(三)政策法規股(掛農業綜合執法大隊牌子)
負責農牧科技法制建設,農牧科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起草農牧科技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負責農牧科技產業政策、法律、法規的調研、宣傳、培訓工作,指導農牧科技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組織、指導農牧科技綜合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承辦農牧科技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等相關工作,負責農牧科技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管理工作,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本級部門承擔的涉及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農業投入品管理、動植物檢疫防疫監督等方面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權。負責農產品質量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工作,參與農資市場秩序整頓的規範,組織農資打假工作。貫徹實施農機安全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負責全縣農機安全監理的政策指導和巨觀管理,組織開展農機安全隱患專項整治,指導農機安全執法體系建設、道路外違章行為查處和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指導農機安全生產和行業消防工作。
(四)農業股
研究制定農業生產發展規劃、計畫、政策、措施和重大技術措施,負責農業生產項目立項並指導實施;負責農業結構布局調整、耕作制度改革,研究制定農田建設、農村能源建設、農業綜合開發規劃並指導實施;協調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指導農業行業技術培訓,加強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農作物新品種、新技術的選育、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開展物種保護,指導種子工程、植保植檢工程建設及沃土計畫實施,研究提出生物工程技術和生態農業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協調實施;負責農業生產統計和農業生產信息匯總,重大災情的核查、整理和匯總上報;調查研究農業經濟發展情況,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契約管理,指導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資產管理、資金融通和審計,減輕農民負擔工作;負責農業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檔案的貫徹執行,負責農業執法和體系建設,承擔農業行政複議工作。
(五)農機管理股
貫徹實施農機安全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負責全縣農機安全監理的政策指導和巨觀管理;組織開展農機安全隱患專項整治;指導農機安全執法體系建設、道路外違章行為查處和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指導農機安全生產和行業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制定全縣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機新技術、新機械的推廣,並組織生產作業;指導農村機電提灌、機耕道路的規劃、建設的技術指導及相關技術服務機構資質、人員資格的審定;承擔實施縣級農機修造行業的管理工作,組織收集、處理和發布全縣農機系統的經濟技術信息;組織、協調農機作業及燃油供應;負責農機購置補貼的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農村機電灌溉發展規劃、計畫;擬訂農村機電灌溉建設資金的需求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監督農村機電灌溉設施項目建設;組織機電灌溉專業化服務組織建設及其技術培訓和專業分級管理;組織農機化重大技術攻關和關鍵技術裝備開發;組織農機產品質量調查與處理投訴,參與農機市場打假;收集發布農機化信息;組織實施農機產品目錄;負責農機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和農機維修行業管理工作;引導農機生產、銷售行業發展。
(六)畜牧業股
研究制定畜牧業經濟發展規劃、計畫、政策措施和重大技術和畜牧業生產項目立項並指導實施;負責畜牧業結構布局調整建議、意見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畜牧業重大疫病的防治、畜禽改良、草原保護、利用、建設工作;指導畜牧業新品種、新技術、新材料、新模式、新產品的選育、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及畜種保護;管理我縣畜牧食品行業科技開發、推廣、套用工作,組織科技成果的評審、申報、轉化工作;負責畜牧業生產統計、畜牧業生產信息匯總;重大災情的核查、整理和匯總上報;負責畜牧業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檔案的貫徹執行和畜牧業執法體系建設,檢查全縣畜牧食品行業執法情況,依法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
(七)科技管理股
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科技工作的政策、法規,組織擬定科技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科技體制改革總體規劃,政策措施;承辦九龍縣科技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科技管理幹部和科技人員培訓工作和科普工作;承辦自然科學研究機構和民營科技企業研究人員及農村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審工作;負責歸口管理選派各類科技人員(含技術和管理)外出培訓和全縣科技外事工作,協調民間對外重要科技合作交流項目;負責有突出貢獻的科技工作者的選拔、推薦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九龍縣農牧和科技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農藝師1名,畜牧師1名;股級職數7名。
縣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組長按縣委有關規定執行。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3名。
五、其他事項
(一)將原縣農業機械事業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劃歸縣農牧和科技局管理。
(二)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九龍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九龍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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