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濟納旗文化旅遊廣電局

根據阿拉善盟委、行署批准的《額濟納旗機構改革方案》(辦發〔2019〕3號),制定本規定。

額濟納旗文化旅遊廣電局是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旗文物局牌子。

旗文化旅遊廣電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文化旅遊廣電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盟委和旗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文化旅遊廣電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訂文化、旅遊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廣播電視、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加強廣播電視陣地、廣播電視網路意識形態安全管理,把握正確輿論和創作導向。
(二)統籌規劃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體制改革。負責制定廣播電視領域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指導推進全旗廣播電視領域體制改革。
(三)管理全旗性重大文化活動,指導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組織全旗旅遊整體形象宣傳推廣,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對外合作和市場推廣,制定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和四季旅遊。
(四)指導、管理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並推動全旗烏蘭牧騎事業發展。
(五)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組織實施公共服務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動,重點推進邊境地區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監督全旗廣播電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加強並扶持邊境地區、民族地區廣播電視建設和發展。
(六)指導推進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組織制定全旗廣播電視科技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對全旗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指導、推進全旗應急廣播體系建設。
(七)統籌規劃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指導協調推動全旗廣播電視領域產業發展,制定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
(八)指導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安全生產、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負責對全旗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組織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九)指導、監管全旗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查處全旗性、跨區域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指導、管理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活動,推動額濟納文化走出去。加強廣播電視對外及傳播能力建設,推動開展廣播電視國際國內特別是與蒙古國的交流、合作,協調推動廣播電視領域走出去工作,負責旗內播出境外廣播電視節目的監管工作。
(十一)指導、協調全旗性廣播電視主題宣傳、專題宣傳和重大宣傳活動。監督管理、審查全旗廣播電視節目、網路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對全旗電視節目進行審聽審看,指導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
(十二)指導全旗廣播電視機構開展融媒體建設,推進全旗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創新融合發展,協調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網際網路三網融合有關工作。
(十三)負責全旗廣播電視系統重大工程、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全旗廣播電視系統安全播出、預防處置突發事件和保衛工作。組織指導全旗廣播電視機構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十四)貫徹落實自治區文物和博物館地方性法規、規章。組織制定全旗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協調和指導全旗文物保護工作,依法組織督察督辦文物違法重大案件,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案件。負責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開展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工作,協同相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和指導全旗文物考古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承擔審核推薦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自治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盟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確定旗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有關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全旗文物和博物館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相關資質資格認定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文物保護宣傳工作。編制文物和博物館科技、信息化規劃並推動落實,組織開展重大文物保護科技創新工程,促進文物保護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依規推動文物和博物館開展國際交流合作以及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合作。配合做好文物進出境管理有關工作。
(十五)指導全旗文化、旅遊、廣播電視、網路視聽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十六)完成旗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建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信息、安全、信訪、保密、人才隊伍、政務公開、應急管理、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指導、協調機關電子政務和信息化建設。統籌協調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意識形態工作。研究制定文化和旅遊制度措施。開展調研並提出政策建議。擬訂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協調行政審批相關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涉外法律事務、普法宣傳等工作。
負責機關(系統機關黨組、黨總支、黨支部)及所屬單位的基層黨組織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離退休人員等工作。牽頭負責全旗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發展實績考核工作。擬訂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人才培養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有關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
負責部門預算和相關財政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內部審計、政府採購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負責全旗文化、文物、旅遊和廣播電視統計工作。指導全旗重點及基層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設施建設。
(二)文化股。擬訂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政策及公共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旗公共文化服務、旅遊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擬訂全旗文化、旅遊公共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導向性、示範性文化、旅遊公共服務活動。指導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展覽館事業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指導民間藝術之鄉和文化志願服務隊伍建設。
擬訂音樂、舞蹈、戲曲、戲劇、美術等文藝事業和烏蘭牧騎事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旗藝術創作,組織實施重點題材藝術創作項目,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指導烏蘭牧騎業務建設和內部管理。指導、協調全旗性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依規承辦全旗重大文化和旅遊節慶活動。
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承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申報有關工作,配合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資料庫建設。推動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組織實施傳統工藝振興計畫。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宣傳和傳播工作。負責全旗文物資源資產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設。監督實施文物行政執法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負責對全旗文物行政執法、文物和博物館安全工作進行督察督辦,依規指導監管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有關工作。依法組織查處和督辦全旗性文物重大案件。配合有關部門打擊文物犯罪。擬訂全旗文物保護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負責審核申報文物保護相關資質。負責世界文化遺產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工作,組織開展自治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初審、申報工作。負責全旗文物保護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組織實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擬訂全旗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館藏文物普查、鑑定等工作,配合做好文物進出境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審核申報可移動文物保護技術資質,審核申報館藏文物的預防性保護和修復項目。指導民間珍貴文物搶救、徵集工作。
(三)宣傳股。承擔政府、民間及國際組織在文化和旅遊領域交流合作相關事務。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微信、微博(網站)等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平台,組織開展國內文化、旅遊市場宣傳推廣工作。擬訂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措施。指導、管理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工作。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宣傳和推廣活動。按規定許可權承辦文化和旅遊中外合作及其他合作檔案的商簽工作。指導協調全旗性廣播電視主題宣傳、專題宣傳和重大宣傳活動及重大突發事件報導和應急播報。指導全旗廣播電視節目的創作生產,加強對全旗廣播電視節目內容的監管。指導、監管全旗重大理論文獻片、紀錄片、電視卡通片的創作生產和播出。監督管理全旗廣播電視播出內容的正確導向和意識形態安全。組織開展本部門新聞宣傳、新聞發布工作。
(四)資源與產業發展股。擬訂文化產業、旅遊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文化產業相關門類和旅遊產業及新業態發展。促進文化、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依規協調指導文化和旅遊產業重點展會、論壇等活動。指導文化和旅遊產業園區、文化公園、基地建設。承擔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指導、推進全域旅遊和四季旅遊,承擔紅色旅遊相關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的規劃。指導文化和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擬訂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規劃、藝術科研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文化和旅遊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廣。組織協調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工作,推進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和開發利用。
(五)市場管理股。擬訂文化市場和旅遊市場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承擔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監督實施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監管文化、旅遊市場服務質量和安全生產。承擔旅遊經濟運行監測、假日旅遊市場、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監督實施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規範。指導、推動整合組建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協調督辦文化和旅遊市場舉報投訴。指導、監督全旗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查處和督辦全旗性、跨區域文化和旅遊市場重大案件。配合做好組織全旗導遊資格考試、導遊等級考試等相關工作。
(六)廣電傳媒股。擬訂全旗廣播電視、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全旗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科技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旗廣播電視技術質量監督,指導廣播電視技術計量檢測和技術成果套用轉化工作。承擔全旗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業務、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有線電視付費頻道、移動數位電視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調控全旗電視劇的播出。組織落實廣播電視節目評價政策,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擬訂全旗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的規劃,推進廣播電視有線、無線、衛星傳輸覆蓋體系建設,負責廣播電視安全播出、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和廣播電視安全播出技術保障工作,負責全旗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指導、推進全旗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並實施監督。協調推進全旗廣播電視“戶戶通”、邊境地區廣播電視基礎設施建設、少數民族語言文位元組目譯製製作等重大工程。負責旗內播出境外廣播電視節目的監管工作。監管境外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和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落地與接收。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網路傳輸信息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負責局屬台站安全播出、技術維護管理,指導管理全旗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網路安全。擬訂廣播電視有關安全制度和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旗廣播電視有線、無線傳輸設施和電視台安全保護工作。指導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發展和宣傳。按規定許可權對信息網路、IPTV和公共載體傳播的視聽節目進行監管,審查其內容和質量,承擔節目應急處置工作。指導網路視聽節目監管體系建設,指導組織查處非法開展網路視聽節目服務行為。指導全旗廣播電視機構開展融媒體建設,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創新融合發展。協調推進三網融合。推進廣播電視系統“放管服”改革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全旗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職業資格和網路視聽從業人員管理相關工作。

人員編制

旗文化旅遊廣電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其中1名兼任旗文物局局長)。
旗文化旅遊廣電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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