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阿拉善盟委員會辦公廳、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廳關於印發<額濟納旗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4〕49號)精神,設立額濟納旗民政局,為旗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民族和宗教事務管理服務職責。
(二)加強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職責。
(三)增加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管理職責。
(四)增加農村牧區社區社會服務、救助職責。
(五)增加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管理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盟民政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全旗民政工作有關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全旗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協助指導農村(牧區)村(嘎查)民委員會和城鎮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意見和建議,指導開展政務公開活動,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三)負責全旗社團和委託代管的全盟性社團分支機構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查處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非法組織和社團組織違法行為。
(四)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
(五)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盟優撫政策,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落實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政策;貫徹國家關於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承擔全旗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具體工作。
(六)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盟退役士兵(士官)安置政策,擬訂全旗退役士兵(士官)安置計畫,接收安置移交地方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指導全旗退役士兵(士官)接收安置、培訓與就業服務;組織開展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七)宣傳貫徹救災和社會救濟政策法規;擬訂全旗救災、減災工作政策和規劃,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上報、發布災情,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接受、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救災款物;組織救災捐贈活動;承擔旗減災委員會有關具體工作。
(八)負責全旗城鄉社會救助工作。擬定全旗社會救助政策、標準和實施辦法;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教育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及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盟五保供養政策。
(九)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嘎查)農牧民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城鎮居民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社區建設規劃及服務管理辦法和措施。
(十)擬訂全旗行政區劃規劃,負責行政區劃調整、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協調行政區域界線勘定、管理和糾紛的調查處理;負責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
(十一)擬訂全旗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對各類福利機構進行巨觀管理、行業指導和監督檢查;提出全旗福利彩票(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利基金;承擔老年人權益保護行政管理工作,指導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二)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盟有關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各項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工作。
(十三)承辦旗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民政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調、處理機關政務工作,承辦會議組織、綜合性檔案的草擬工作;負責督查督辦、宣傳、政務信息工作;負責機關公文運轉、機要保密,保衛、後勤保障、檔案、信訪、教育培訓、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基建和審計工作,檢查指導民政事業費管理和使用;負責民政事業統計工作;會同有關方面共同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救災救濟股
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盟救災減災、社會救助方針政策,擬訂和實施全旗救災減災、社會救助方案,組織協調救災減災、社會救助工作;負責救災、救助款物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負責災情核查和統計上報工作;組織協調轉移安置災民、落實農村牧區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負責旗級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活動;擬訂全旗養老機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五保供養政策,參與擬訂貧困人口住房、教育、就業、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辦旗救災減災委員會下達各項具體工作。
(三)優撫安置股(雙擁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盟擁軍優屬、優待撫恤政策規定,落實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規定;指導擁軍優屬保障資金籌集和管理,審核革命傷殘軍人輔助用具配置;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辦法及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盟有關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方針、政策;擬訂退役士兵(士官)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審核報批和管理工作;承擔旗“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四)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
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意見和建議;負責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幹部培訓和表彰工作;指導村(嘎查)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進村(嘎查)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擬訂實施全旗社區建設總體規劃,指導社區幹部培訓和表彰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
(五)社會事務管理股
宣傳、貫徹執行婚姻管理工作法律、法規、政策,指導管理婚姻服務機構,倡導婚姻習俗改革;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盟殯葬管理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管理殯葬服務機構,推行殯葬改革;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盟收養工作法律法規,指導兒童收養管理工作;負責全旗生活無著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盟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救濟政策;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管理規範,提出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全旗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指導福利院、敬老院工作;擬訂並落實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指導慈善活動和捐助工作。
(六)民間組織管理和區劃地名股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盟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和基金會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管轄許可權對民間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協助自治區、盟民間組織管理機構對全旗基金會進行管理監督;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盟區劃地名管理法律法規,擬訂全旗行政區劃調整規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規章並監督實施;負責本行政區域調整、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報批工作;管理規範全旗地名標誌設定;組織協調行政區域界線勘定、管理,調查處理界線糾紛;負責地名信息化服務及重要自然地理實體、風景名勝等命名、更名和行政區劃圖籍、簡冊、標準地名、書籍審核出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