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

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是指社會主義國家反映財政年度內預算外資金收支執行結果的會議報告。我國1961年調整經濟期間,國家決定適當緊縮預算外資金,加強預算外管理,預算外資金的使用要“做到年初有計畫,執行有檢査,年終有報吿”。1978年11月,財政部《關於1978年國家財政決算編審工作的通知》中規定各級財政部門必須把國家預算以外的財政收支,特別是預算外企業收支,按規定單獨編制決算,並隨同各級財政總決算上報。”這是國家開始對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所作的正式規定。

1982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又規定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建立與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包括預算決算制度,會計制度和檢査制度等^1983年2月財政部頒發的《預算外資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屬於地方財政掌握的應隨同地方總決算編報;屬於中央各部門的應隨同企業財務決算編報;財政部彙編全國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並報送國務院。參見“預算外資金預算決算編制審批程式”條。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