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居民大病保險管理辦法》已經韶關市政府批准,並經韶關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韶關市醫療保障局於2023年2月7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韶關市居民大病保險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7日
- 發布單位:韶關市醫療保障局
《韶關市居民大病保險管理辦法》已經韶關市政府批准,並經韶關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韶關市醫療保障局於2023年2月7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關市居民大病保險管理辦法》已經韶關市政府批准,並經韶關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韶關市醫療保障局於2023年2月7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1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多層次醫療保...
無本市居住證的非從業人員、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參加我市居民醫保,其醫療保險費包括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部分均由個人負擔。第四條 韶關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縣(市、區)...
為進一步規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市場秩序,保護參保民眾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健康開展,銀保監會制定了《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2021年5 月17日 辦法全文 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以下簡稱“大病保險”),是指為提高城鄉居民醫療保障水平,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城鄉居民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具體做法是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可進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對基本醫療保障的有益補充。開展這項工作,是減輕人民民眾大病醫療費用...
暫行辦法 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保險公司承辦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以下簡稱大病保險)財務管理工作,確保大病保險資金安全,根據《保險法》、《會計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施城鄉居民...
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完善大病保險籌資機制、提高大病保險保障水平、加強醫療保障各項制度的銜接、規範大病保險承辦服務、嚴格監督管理、強化組織實施。主要目標是:2015年底前,大病保險覆蓋所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湖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 2021年8月19日 辦法全文 湖南省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規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
進一步放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戶籍限制,對於持居住證參加當地居民醫保的,各級財政要按當地居民相同標準給予補助。要按要求合理確定居民醫保財政補助和個人繳費標準,最佳化籌資結構。根據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以下簡稱“大病保險”)基金運行情況,...
2.醫療支出救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低收入家庭、孤兒、困境兒童等對象因在醫療機構治療疾病、住院照料產生的必須支出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賠付後及扣除各種醫療政策性補償、補助、減免及醫療...
招標人應與中標商業保險機構簽署保險契約,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合作期限原則不低於3年。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合理控制商業保險機構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參保(合)人滿意度為核心的考核辦法。為有利於大病保險長期...
該《考核辦法》於2023年8月29日正式發布,自2023年8月3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發展歷史 2023年8月29日,由湖南省醫療保障局、湖南省財政廳、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南監管局制定的《湖南省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承辦服務考核試行辦法》正式...
全面落實資助困難人員參保政策,確保將特困人員、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等困難人員納入城鄉居民醫保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以下簡稱大病保險),實現應保盡保。2018年城鄉居民醫保人均新增財政補助中的一半(人均20元)用於大病...
中央財政對東部地區參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辦法給予適當補助。財政補助的具體方案由財政部門商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研究確定,補助經費要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六)費用支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重點用於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
《韶關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是韶關市政府發布的檔案。2022年11 月7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屆31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23年1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
第九條經辦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應建立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資金賬戶,單獨核算,單獨管理,保證償付能力。第十條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資金核算管理辦法,規範資金核算程式。第十一條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資金使用實行“...
第十條根據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對通過招標確定的中標商業保險機構,保險契約中應合理確定農村居民大病保險的補償率和商業保險機構的盈利率,明確超額結餘及政策性虧損的處理辦法。經營年度內支付大病保險費用後的結餘資金,在扣減商業保險...
保監會關於利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向商業機構購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財務列支辦法的通知》(財社〔2013〕36號)、《關於印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粵辦函〔2013〕13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我...
第十五條 因患重大疾病導致醫療費用負擔過重影響基本生活的參保人員,在其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和大病保險待遇後,可申請醫療救助。具體按照本市有關醫療救助的規定執行。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人民政府...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以下簡稱大病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由基本醫療保險主管部門用一定額度的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保障...
株洲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國辦發〔2015〕57號)和《湖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湘政辦發〔2015〕9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一、基本原則和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