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廢止案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廢止案》在2006.12.30由鞍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廢止案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12.30
  • 實施時間:2006.12.30
經2006年12月25日鞍山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市政府研究決定,將《鞍山市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等16件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1.鞍山市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鞍政發[1992]64號)
2.鞍山市清真食品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2號)
3.鞍山市城建監察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8號)
4.鞍山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3號)
5.鞍山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7號)
6.鞍山市統一代碼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41號)
7.鞍山市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42號)
8.鞍山市市場登記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43號)
9.鞍山市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44號)
10.鞍山市房地產估價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52號)
11.鞍山市鋼材市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74號)
12.鞍山市擁軍優屬工作規定(市政府令第84號)
13.關於加強現役軍官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若干規定(市政府令第85號)
14.鞍山市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5號)
15.鞍山市民防應急救援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28號)
16.鞍山市城市戶外燈飾建設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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