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04.07.17由鞍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7.17
  • 實施時間:2004.07.17
經2004年3月22日鞍山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七日
按照《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的要求,經對市政府規章進行全面清理,市政府決定,修訂《鞍山市基本農田保護實施辦法》等24件市政府規章,廢止《鞍山市出租汽車裡程計價表暫行管理辦法》等22件市政府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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