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政府行政立法實施效果考評辦法

《鞍山市政府行政立法實施效果考評辦法》在2007.11.27由鞍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政府行政立法實施效果考評辦法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11.27
  • 實施時間:2008.01.01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經2007年11月19日鞍山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政府行政立法工作效能,提高政府規制建設質量,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現行有效的市政府提報議案的地方性法規以及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的實施效果考評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代表市政府組織開展行政立法實施效果考評工作。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組織開展對市政府提報議案的地方性法規的實施效果考評工作時,應當邀請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參加。
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實施部門或者單位(以下簡稱實施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方式,對所實施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實施效果進行總結和評價。
第四條 實施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要求,配合實施效果考評工作;實施部門或者單位的相關工作情況,作為該部門或者單位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評的內容。
第五條 市政府行政立法實施效果考評的內容:
(一)實施情況以及存在問題的解決效果;
(二)面向社會宣傳情況;
(三)學習、培訓情況;
(四)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細化自由裁量權等配套制度建設情況;
(五)相關部門和單位工作協調情況;
(六)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其他問題及對策。
第六條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圍繞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突出地方特色”、“堅持法制統一”的原則,科學合理地確定開展實施效果考評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
對市政府要求的,以及社會各界反映強烈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即時組織開展實施效果考評。
市人大常委會開展執法檢查、工作視察所涉及的地方性法規項目,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同時列為市政府行政立法實施效果考評項目,並參加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開展的檢查、視察。
第七條 對於確定開展實施效果考評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向有關實施部門或者單位下達書面考評通知。有關實施部門或者單位接到書面考評通知後,應當於一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內容開展自評,並向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報送自評報告。
對於即時開展實施效果考評的項目,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直接組織考評工作。
第八條 開展實施效果考評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邀請有關專家開展諮詢論證,進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
(二)召開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座談會;
(三)與外地同類立法進行比較研究;
(四)組織開展問卷調查、執法現場評議,徵詢管理相對人意見;
(五)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知識測試;
(六)查閱依據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
(七)其他方式。
第九條 實施效果考評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宣傳、貫徹、執行不力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提請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二)有關部門不予密切配合的,聽取相關部門意見後予以協調;經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請市政府處理;
(三)需要制定配套制度而未制定的,責成有關實施部門或者單位限期完成。
第十條 對於經過實施效果考評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內容合法、合理且實施效果良好的,予以保留;
(二)部分條款確需調整的,予以修改;
(三)主要內容違反上位法、調整對象已不存在、實踐中已不執行或者所規範的內容已經由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所涵蓋的,予以廢止;
(四)部分條款需要進行立法解釋或者套用解釋的,予以解釋。
對於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修改、廢止或者解釋,按照有關立法程式辦理。
第十一條 對於年度內未進行實施效果考評的地方性法規,由有關實施部門或者單位於每年第四季度自行清理,並於12月份向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分別報送保留、修改或者廢止的書面清理意見。
對於地方性法規的清理意見,還應當同時報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和有關專門委員會。
第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在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實施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書面報告情況,並提出處理意見:
(一)上位法發生變化;
(二)執法主體發生變更;
(三)調整對象發生變化;
(四)國家、省、市部署開展集中清理或者專項清理;
(五)相關部門和單位產生重大爭議;
(六)其他影響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實施的情形。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內容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向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提出意見或者建議。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收到有關書面意見或者建議後,應當責成有關實施部門或者單位形成書面答覆意見,並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對答覆意見進行審核後書面答覆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四條 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以及各縣(市)、區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效果考評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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