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重大行政決定備案暫行辦法》是1994年5月5日發布的地方法規,意在為了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維護和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重大行政決定備案暫行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4-05-05
- 生效日期:1994-05-05
簡介
【發布文號】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
【發布日期】1994-05-05
【生效日期】1994-05-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市長 董偉
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
具體內容
鞍山市重大行政決定備案暫行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重大行政決定,應直接向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一)勞動教養的;
(二)收容教育六個月以上的;
(三)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的;
(四)責令停產、停業的;
(五)對個人罰款及沒收財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對單位罰款及沒收財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重大的行政決定。
(一)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是否正確;
(二)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三)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依據的證據是否確鑿、齊全;
(四)處罰程式是否合法。
(一)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錯誤的,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改變或責令改正;
(二)執法主體不合法的,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三)事實不清,缺乏主要證據的,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或責令重新作出處理決定。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責令實施該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四)程式不合法的,提出改正意見,告知原單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