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槍枝

非法持有槍枝,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的規定,私自挪用、藏匿槍枝、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法持有槍枝
  • 外文名:Illegal possession of firearms
  • 處罰:三年或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
  • 情節嚴重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槍枝等
認定,處罰,

認定

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沒有規定數額、情節的限制。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第13條的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應認為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時,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1)要把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與未攜帶持槍證件而攜帶依法配備、配置槍枝、彈藥的行為區別開來。後者顯然也違反了槍枝管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第25條的規定,對未攜帶持槍證件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扣留其槍枝、彈藥,而不能認定為本罪
(2)要把本罪與在禁止攜帶槍枝、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依法配備、配置的槍枝、彈藥的行為區別開來。後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應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並沒收其槍枝、彈藥,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但不構成犯罪

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裡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槍枝、彈藥,數量較大的;出於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的,非法持有、私藏軍事系統或非軍事系統的公務用槍、彈藥的;對國家工作人員使用暴力或威脅抗拒收繳非法持有、私藏的槍枝、彈藥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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