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加愛, 廣西大毒梟。
2019年12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張加愛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20年9月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張加愛等11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
基本介紹
犯罪經歷,依法判決,
犯罪經歷
張加愛自2010年起販賣、製造大量毒品。同年,張加愛與同為柳江籍的被告人覃春團相識之後開始合作,通過招募社會閒散人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江區樹立惡名,形成以張加愛、覃春團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以威脅、恐嚇等手段強勢介入經濟領域,排除競爭對手,壟斷經營,非法獲取在柳州市柳江區石場經營、土方工程、瀝青路面鋪設等方面的巨額經濟利益,通過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妨害公務等行為樹立組織非法,以及行賄相關公職人員使組織成員獲得非法保護。先後實施了強迫董某某退出土地競標,強迫侯某某免費轉讓採石場,強迫劉某購買石材,強迫韋某鋼到指定地點倒土,強迫韋某玖退出瀝青路面鋪設項目,毆打蘇某,捅傷韋某、馮某某、羅某某,兩次打砸“青雲直上”酒吧,圍堵“卡卡”酒吧,圍毆公安民警阻礙執法,採礦期間威脅、恐嚇村民,毀壞林地非法開採大理石,偽造七枚公司、人民團體印章,分別行賄柳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原政委趙品初、交警支隊原支隊長謝其托、柳江分局原局長韋海、原副局長韋炳密、禁毒大隊原民警藍乙翔、柳江區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韋衛東、柳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揚塵撒漏組原組長易紅兵總計132.446萬元及其他財物等十幾起違法犯罪活動,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二人輕微傷,並多次造成公共秩序混亂及多家企業被迫退出經營項目,遭受巨額經濟損失,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破壞了經濟穩定。被告人張加愛還非法持有一支仿六四手槍。被告人張加芬還協助張加愛轉移巨額毒資。
被告人張加愛、覃春團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不僅應當對其直接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依法還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張加愛、覃春團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他人退出投標、倒土、轉讓石場、購買石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未經批准占用林地非法採礦,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偽造公司、人民團體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人民團體印章罪;多次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故意損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被告人張加愛還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販賣、製造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製造毒品罪;違反國家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枝,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張加愛販賣、製造毒品數量巨大,依法予以嚴懲;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另外,法院根據被告人覃春團等十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其認罪、悔罪態度等,數罪併罰,依法作出判決。
依法判決
一審宣判
2019年12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張加愛、覃春團等1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一案。被告人張加愛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販賣、製造毒品罪,行賄罪,強迫交易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偽造公司、人民團體印章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持有槍枝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被告人覃春團等10人被判處二十五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相應罰金,涉案房產、車輛、現金及存款均被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二審開庭
2020年9月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張加愛等11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