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柳州重大涉黑案

6·3柳州重大涉黑案

2017年6月3日,廣西柳州市發生一起重大涉黑涉毒團伙案件,該案是柳州市近年來破獲的參與人數最多、涉及面最廣、影響最大、最為典型的黑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

2019年10月15日,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柳州“6·3”重大涉黑案,以張加愛、覃春團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11名成員在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12月18日,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柳州“6·3”重大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主犯張加愛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被告人覃春團等十人被判處二十五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2020年9月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張加愛等11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12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張加愛、覃春團等1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對抗訴人張加愛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6·3柳州重大涉黑案
  • 發生時間:2017年6月3日
  • 發生地點:廣西柳州市
  • 發布會時間:2019年5月8日上午
案發經過,抓捕經過,案件處理,一審開庭,一審宣判,二審開庭,二審宣判,

案發經過

2019年5月8日上午,廣西柳州市召開“6·3”重大涉黑案件新聞發布會,通報柳州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總體情況,以及柳江區“6·3”重大涉黑案件的偵破查處情況。柳州市公安局副局長仲軍在會上通報了“6·3”重大涉黑案件的偵辦情況。
據介紹,2017年4月23日晚上7時許,柳州市中山西路青雲大廈某酒吧遭到4名戴口罩男子打砸,造成酒吧LED顯示屏等物品損毀。2017年6月3日凌晨5時許,該酒吧再次遭到30餘名男子打砸,酒吧內座椅、螢幕、音響等設備被砸壞,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案發後,柳州市公安局經初步偵查,發現一夥柳江區籍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這夥人涉嫌多次在酒吧內尋釁滋事、零包販毒。
經過一年多的縝密偵查,特偵組逐漸摸排出一個以柳江區籍人員張加愛、覃春團為首,以製造、販賣毒品為主要經濟來源,並涉及其他違法犯罪的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

抓捕經過

2018年9月19日,由自治區公安廳牽頭,統一制定部署“6·3”專案行動方案。2018年10月4日,柳州市公安局刑偵、網安、禁毒、特警、巡警支隊及11個分縣局抽調的500餘名警力,對主要犯罪嫌疑人開展收網行動,當天即抓獲包括張加愛、覃春團在內的主要犯罪嫌疑人13人。
截至2019年5月,特偵組經多次抓捕行動,共抓獲該犯罪團伙成員128人,破獲各類刑事案件69起,繳獲鋼珠槍2支、仿64手槍4支、射釘槍2支、子彈15發、管制刀具一批,毒品“K粉”8公斤、海洛因43克,製毒原料、配劑一批,扣押涉案現金人民幣525萬元、港幣11萬元,查封汽車51輛,扣押汽車25輛(其中路虎、寶馬等汽車12輛),查封涉案房產20套(價值約2500萬元),查封涉案賬戶200餘個(凍結資金90餘萬元)。檢察機關已對“6·3”專案及帶破的涉惡類案件共94名涉案人員批准執行逮捕,其中柳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對“6·3”專案的43名涉案人員批准執行逮捕。
“6·3”專案是柳州市近年來破獲的參與人數最多、涉及面最廣、影響最大、最為典型的黑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現已查明,主要犯罪嫌疑人張加愛、覃春團通過在柳江區製販毒品非法獲取暴利,並逐漸向建築、娛樂、採礦等行業滲透。該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自2008年以來,在柳州市柳江區販賣、製造毒品,在多個城區建築領域強迫交易、欺行霸市,在娛樂場所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敲詐勒索,並實施非法占用農用地,偽造公司、企業印章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為逃避打擊,該團伙還拉攏腐蝕多名公職人員充當“保護傘”。

案件處理

會上,柳州市紀委常委覃莉就“6·3”重大涉黑案件中涉及公職人員充當“保護傘”問題的查處情況進行了通報。
柳州市紀委監委根據公安機關在偵辦柳江區“6·3”重大涉黑案件中發現的線索,迅速組織精幹力量開展初核,在獲取有關證據後,迅速採取留置措施,從市紀檢監察機關抽調百餘名辦案骨幹組成特偵組,同時指定融水苗族自治縣城中區魚峰區柳北區、柳江區等5個縣區監委,管轄具體案件,共立案查處31人。其中,公職人員29人,涉及政法系統24人,行政執法和行業主管部門5人;涉及正處級幹部2人,副處級幹部1人,科級及以下幹部26人。採取留置措施15人,給予11人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10人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涉案金額3000餘萬元。查處的典型案件有:
趙品初,柳州市公安局原調研員、刑事偵查支隊原政委(2005年3月至2009年3月任柳江縣公安局局長),於2010年至2018年期間,接受涉毒涉黑涉惡團伙組織領導者張加愛請託,為羈押的涉惡人員說情,多次收受巨額好處費。此外,還涉及其他違紀違法問題。
謝其托,柳州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交通警察支隊原支隊長(2009年5月至2012年7月任柳江縣公安局局長),於2011年至2013年期間,接受涉毒涉黑涉惡團伙組織領導者張加愛請託,為其經營活動提供幫助,並收受其巨額財物。此外,還涉及其他違紀違法問題。
韋海,柳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隊原支隊長(2012年9月至2017年7月任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局長),於任職期間,在明知涉毒涉黑涉惡團伙組織領導者張加愛存在涉毒嫌疑的情況下,仍公開與其交往、為其站台,為涉毒涉黑涉惡犯罪團伙成員的請託提供幫助,充當涉毒涉黑涉惡人員保護傘。此外,還涉及其他違紀違法問題。
韋香,柳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柳江大隊原大隊長,於2015年至2018年,利用職務便利,執法犯法,向涉毒、涉黑勢力通風報信,泄露辦案秘密,為涉黑、涉毒人員逃避懲處提供幫助,充當涉毒、涉黑人員保護傘。此外,還涉及其他違紀違法問題。
經研究決定,給予以上4人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追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據柳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國寧通報,“6·3”案是由自治區公安廳、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掛牌督辦的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柳州市檢察院已審查批准逮捕以張加愛、覃春團為首的黑社會組織犯罪嫌疑人14人,涉嫌包括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製造、販賣毒品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枝罪等多項罪名。
同時,柳州市檢察院還審查批准逮捕與“6·3”專案關聯的覃瑜、覃瑋瑋等非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犯罪嫌疑人29人。柳州市監察委員會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涉嫌“6·3”案件“保護傘”的公職人員9人,包括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原局長趙品初、謝其托、韋海,原副局長韋炳密、韋祖用,禁毒大隊原大隊長韋香、原副大隊長劉志冠、民警藍乙翔,柳江區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韋衛東。以上9人涉嫌受賄罪、徇私枉法罪、貪污罪,柳州市人民檢察院均已依法批准逮捕,其中已提起公訴5人,其他案件正在審查起訴當中。

一審開庭

2019年10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6·3”重大涉黑案,該案件是柳州市近年來破獲的參與人數最多、涉及面最廣、影響最大、最為典型的黑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該團伙曾將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三任局長“拖下水”,導致他們紛紛落馬。
柳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加愛自2007年開始涉足毒品違法犯罪活動。2010年,張加愛與同為柳江籍的被告人覃春團相識之後開始合作。二被告人逐步通過糾集、豢養具有犯罪前科、劣跡等社會閒散人員以增強其實力,入股、開辦多家經濟實體,逐步建立起以張加愛、覃春團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韋祖磊、羅紅海、張忠、韋海露、張加芬為骨幹成員,被告人黃如銳、覃天鋪、梁獻竹、羅五貴等人為一般參與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柳州市區以及柳江區範圍內,藉故生非、故意製造事端,多次糾集數十人以上使用暴力在酒吧等公共場所尋釁滋事,妨害公務、故意傷害他人,導致多名被害人受重傷、輕傷等,以及巨額財產損失,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還通過威脅、恐嚇、強占等手段介入經濟領域,排除競爭對手、壟斷經營、強迫交易,還實施非法占用農用地,偽造公司、人民團體印章,非法攫取在柳江區石場經營、土方工程、瀝青路面鋪設等經濟利益。
該團伙依靠行賄柳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原政委、柳江縣公安局原局長趙品初,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原支隊長、柳江縣公安局原局長謝其托,柳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隊原支隊長、柳江縣公安局原局長韋海等七名公職人員,尋求非法保護,依託“保護傘”發展組織勢力,打擊競爭對手。被告人張加愛還將販賣、製造毒品非法獲取的巨額利益注入組織入股、開辦的企業,增強組織經濟實力,並且非法持有一支仿64式手槍及子彈5枚。被告人張加芬為幫張加愛掩飾、隱瞞販賣、製造毒品所得資金來源和性質,提供銀行賬戶協助資金轉移進行洗錢。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加愛、覃春團等十一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販賣、製造毒品罪、強迫交易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洗錢罪、偽造公司、人民團體印章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枝罪、敲詐勒索罪分別追究十一名被告人的相應刑事責任。
由於本案證據材料較多,案情疑難複雜,該案在庭前組織控辯雙方開展了為期四天的庭前會議。庭前會議中,法院就程式性事項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通過展示全案證據,梳理出爭議的證據在庭審中重點舉證、質證,還明確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在庭審中開展重點辯論,為此次庭審的高效進行提供了強力保障。

一審宣判

2019年12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西柳州“6·3”重大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加愛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販賣、製造毒品罪、行賄罪、強迫交易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偽造公司、人民團體印章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枝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被告人覃春團等十人被判處二十五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相應罰金,涉案房產、車輛、現金及存款均被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11名被告人均提出抗訴。

二審開庭

2020年9月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張加愛等11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認真審閱案卷材料,結合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審理工作方案,赴看守所提訊抗訴人,並召集檢辯雙方召開庭前會議,就本案的程式性等問題聽取了各方意見。庭審中,法庭組織抗訴人和檢辯雙方對爭議焦點展開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抗訴人作了最後陳述,訴訟權利得以充分保障。鑒於涉案人數較多,案情重大,案件將擇期宣判。
相關司法局工作人員、媒體記者、抗訴人家屬和社會公眾等二十餘人通過視頻同步旁聽了庭審。

二審宣判

2020年12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依法對張加愛、覃春團等1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對抗訴人張加愛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販賣、製造毒品罪、行賄罪、強迫交易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偽造公司、人民團體印章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經審理查明,相關證據證實公安機關前期已通過偵查手段鎖定張加愛是製毒販毒的犯罪嫌疑人,故張加愛到案後供述相關毒品犯罪事實,是如實供述,自首不成立。張加愛歸案後,只是提供了同案犯韋獻能的姓名、住址,並通過辨認相片予以確認,而沒有當場指認、辨認,或帶領偵查人員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不能認定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
此外,原判認定張加愛購買製毒原料並指使張加壯製毒、販毒的事實,有同案犯韋獻能、張加壯等人的供述及相關證人證言證實,與張加愛的有罪供述及相關銀行流水清單相互印證。張加愛在一審法庭上亦供認自己是張加壯製毒、販毒的幕後指使者,並將獲取的巨額收益用於成立的公司。張加愛在一審宣判後及在二審法庭上翻供僅出售製毒原料給張加壯的辯解與事實不符,與其獲取巨額收益亦相悖。
法院認為,本案雖未查獲毒品,涉案毒品未能進行定性定量分析鑑定,但認定張加愛製毒、販毒的事實清楚,認定的證據除被告人供述外,還有販賣毒品的上家,製毒原料的提供者,毒品的生產、銷售者的供述,有相關的交通、住宿、資金往來等憑證等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張加愛及其辯護人的提出的辯護意見,法院均不予採納。
對於覃春團等其餘10名抗訴人提出的辯解意見,二審法院均不予採納。
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各抗訴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各抗訴人的抗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二審法院不予採納。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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