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霄

仝霄

仝霄,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運城市鹽湖區北城辦事處羊馱寺村人,原系運城市交通局道路運輸管理處駕校科科長。1995年1月25日因故意傷害罪被原運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97年8月20日改判為有期徒刑8年,1998年1月5日被原運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釋,考驗期至2000年6月3日。2010年7月23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1年5月24日,運城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仝霄等提起公訴,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對仝霄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對其限制減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仝霄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日期:1973年3月31
媒體報導,起訴書,

媒體報導

2011年7月20日,震驚山西的“仝宵案”開庭審理。山西運城市人民檢察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故意傷害罪等多項罪名,對原運城市交通局運管處副處長、駕校科科長仝宵提起訴訟。
蹊蹺的是,假釋期間的仝霄通過偽造學歷、入黨手續、隱瞞犯罪事實等手段,竟然當上了運城市原交通局運管處副處長、駕校科科長。  在職期間,仝宵利用職務之便,以辦理培訓記錄卡和從業資格證名義,向運城市內14所駕校索要2152.76萬元人民幣。此外,還夥同他人先後實施非法買賣、持有槍枝彈藥;聚眾鬥毆;運輸、販賣毒品;強姦婦女等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 按照中紀委、山西省紀委要求,運城市紀委監察局牽頭,運城市檢察院、運城市公安局人員參加,成立聯合特偵組,從2010年4月1日開始,對仝霄持槍傷害他人、索賄等問題開展全面深入調查。
“只要有我老子在沒什麼大不了的”
仝霄曾說過,“只要有我老子在,啥事都沒什麼大不了的。” 仝宵的父親仝有才曾擔任運城市原市委副書記等重要職務。據特偵組調查,仝有才36歲得子,對仝霄“保護有加”。 仝霄16歲涉法,19歲入監,出獄後在其父的幫助下頻頻作假,頻繁作案,大肆斂財,成為社會犯罪集團老大。多年來能一直相安無事,就是有仝有才在其身後“遮風擋雨”。 據悉,仝有才為政期間作風霸道,處事蠻橫,1984年因貪污侵占國家資財,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仝霄長期耳濡目染,形成了唯我獨尊老子天下第一的心態。 經調查,仝霄在擔任運管處駕校科科長期間,利用職權,以辦理培訓記錄卡和從業資格證的名義,向運城市內14所駕校負責人索要錢財兩千餘萬人民幣,而且在2006年12月和2009年11月,分別借為雙胞胎兒子辦理滿月和三周歲之際,分別收取駕校負責人和單位同事禮金16.77萬人民幣。攝於仝霄淫威,駕校負責人只能就範。 某駕校負責人表示,仝宵擔任駕校科科長以後,大肆斂財。駕校招收5000個學員,他就要從中拿走50萬,不按照他說的辦駕校就得解散。
玩弄女性達110人之多 據特偵組調查,2006年至2007年間,仝霄多次出入洛陽等地,在高檔酒店吸毒、嫖娼。為控制其成員,曾多次派人在洛陽等地以每片60到100元不等的價格購買600餘片麻黃素毒品偷運回運城,多次聚眾吸食毒品。吸食毒品後興奮之餘,更在洛陽、臨汾等地嫖娼、賭博尋歡作樂。 仝霄還曾多次在各大酒店和洗浴中心玩弄女性,1990年至案發時玩弄女性達110人之多。1991年11月在其朋友家強姦原運城某衛校在校女學生蔡某,更在1992年3月再次安排將蔡某騙至某照相館內將其強姦。從1991年至今,仝霄及其團伙買賣持有槍枝11支,子彈20發。其中五連發獵槍5支,雙管獵槍2支,7連發獵槍1支,仿五四式鋼珠手槍2支,仿六四式鋼珠手槍1支,獵槍彈10發,六四式手槍子彈10發,砍刀2把,管制刀具5把。 2005年至2009年10月間,仝霄先後10次去緬甸等地賭博。2007年9月份,仝霄與蘆寶峰商定,由仝霄投資10萬元,蘆寶峰與許紅安在稷山縣“紅樓賓館”開設“現場百家樂”賭場,賭場開設後仝霄多次在此賭博,該賭場經營一個多月後關閉。僅在一個月內仝霄就獲利6萬元。 此外,仝霄及其同夥還多次聚眾打架,持械傷人,打擊報復。在2002年就因報銷問題對辦公室主任閆麗娟心存不滿,之後兩次僱傭葉志軍和皇甫海英等人對其進行毆打,第二次更在閆麗娟身上亂砍數刀。經法醫鑑定認為,被害人閆麗娟背部、胳膊所受損傷為輕傷。事後仝霄給皇甫海英等人2000元作為“酬勞”。 在2011年7月20日開庭時,運城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故意殺人罪(未遂)、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運輸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枝罪、非法買賣槍枝罪、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仝霄
假釋人員如何能身居要職  
仝霄罪行重,按規定其所在單位應給予除名,但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監管不力,違反規定將其工作進行調動,進入交通局後又身居要職。據特偵組調查,原運城市(現鹽湖區)建委主任姚克讓,工作失察,對下屬單位已被判刑人員仝霄未作除名處理,之後,原運城市(現鹽湖區)公用事業局局長王江河張德發,在人事調動工作中把關不嚴,為假釋人員仝霄調動工作。運城市交通局原黨委書記、局長趙篤康等人,在人事調動工作中嚴重失察,將假釋人員仝霄調入交通局;違反組織人事紀律,未經研究同意在仝霄聘乾表中加蓋單位公章。  運城市交通局人事科原科長穆宏武,在假釋人員仝霄調入交通局時,未嚴格審查把關,為其辦理調動手續,還將仝霄的假文憑、假聘乾表裝入人事檔案,為仝霄的提拔提供利。2007年運城市交通局人事科在整理機關人事檔案時,將仝霄偽造的學歷證明及聘乾手續予以認定,2006年,運城市運管處違反提拔程式規定,擅自指定仝霄行使副處長職權,最終身居要位。1999年仝霄隱瞞判重刑事實提出了入黨申請,運城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黨支部書記、副處長杜明,運城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黨支部宣傳委員李志強,在發展黨員工作中嚴重失察,將假釋人員仝霄介紹並發展入黨。最終在2007年黨員大會一致同意將其轉為黨員。 更讓人驚訝的是,仝霄在外面做下斑斑劣跡,卻在每年的機關考核中屢屢被評為優秀。
司法人員辦案失職案件一拖再拖
仝霄涉黑犯罪團伙作案長達十餘年,在2009年此案被列為“要結果案件”,但司法機關耗費一年無結果,在此期間部分公安人員更淪為犯罪分子保護傘。 原垣曲縣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副所長張國宏,在辦理仝霄持槍傷害案件中,嚴重不負責任,沒有收集仝霄犯罪前科的有關法律文書,沒有追查仝霄潛逃九個半月的去向和潛逃隨從人員,使本來能查清的案子沒有查清。並多次接受仝霄宴請和禮品,成為仝霄的座上客。 鹽湖公安分局刑偵六中隊原副隊長李志武,在明知公安機關對仝霄有關問題已在調查的情況下,仍根據仝霄安排,為其外逃提供車輛便利。面對部分司法人員的失職,才導致仝霄涉黑犯罪集團的案件一拖再拖。79人涉案41人為黨員幹部及國家工作人員經過9個多月的調查,特偵組查明仝霄在入伍、退役、檔案、工作、學歷、入黨、聘乾、提拔等方面造假;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窩藏,非法買賣、儲存槍枝彈藥、非法持有槍枝,聚眾鬥毆,開設賭場,販賣、運輸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強姦、索賄等多項犯罪。 2010年10月9日,運城市紀委監察局對仝霄作出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決定,並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該案共涉及黨員幹部、國家工作人員41名,社會閒雜人員38人,總計79人。其中,副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12人、科級幹部14人、一般工作人員15人。 此舉共打掉犯罪團伙5個,破獲持槍傷害、販賣運輸毒品、非法買賣儲存持有槍枝彈藥非法開設賭場、等刑事案件十餘起,查獲涉嫌違法犯罪人員44人,協助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38人、取保候審2人、刑拘1人、強制戒毒1人、另案處理1人、已判刑1人、追繳贓款贓物價值3270.1萬元。一舉打掉了危害社會多年的仝霄涉黑犯罪集團,在運城市上下引起強烈反響和震動。 2011年1月13日,市紀委監察局對涉案的黨員幹部、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問題作出黨政紀處理。 其中,給予開除黨籍處分1人、給予留黨察看處分3人、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1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9人,給予黨內警告處分3人;給予開除公職處分3人、給予撤銷行政職務處分3人、給予行政降級處分1人;給予黨政紀雙重處分的3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寫出檢查的9人,作出書面結論3人,另案處理3人;移交省紀委處理1人,建議辭退1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5人。(來源:中國新聞網)
公開審理
7月20日,仝霄涉黑集團案一審在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當日,公訴機關以受賄,故意殺人(未遂)、故意傷害,非法買賣、持有槍枝,聚眾鬥毆,開設賭場,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及運輸、販賣毒品,強姦,聚眾插手糾紛,泄憤報復九項罪名,對仝霄提起公訴。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和普通市民旁聽庭審。庭審中,公訴機關提交了仝霄涉嫌九項罪名的相關證據,並認為被告人仝霄利用職務之便索取巨額賄賂,組織領導多人多次進行多種違法犯罪活動,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多項規定,應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故意殺人(未遂)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運輸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非法買賣槍枝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還對仝霄涉黑集團案其他被告人蘆寶峰、葉志軍、馬運鵬、邵國銳、張濤趙偉、張俊兵、邵恆參加有組織的多次違法犯罪活動分別提起公訴,要求法院對被告人依法懲處。 因該案時間跨度長、社會影響大、犯罪事實多,此次庭審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據介紹,一審預計持續3日,擇期宣判。(運城日報訊(記者 白金平 常振科 實習生 李亞楠))
山西運城交通局副處長仝霄斂財2000餘萬元受審  
山西省運城市原交通局運管處副處長仝霄,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強姦罪等11項罪名,20日在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其8名同夥一同受審。 庭審中,運城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應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故意殺人罪(未遂)、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運輸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枝罪、非法買賣槍枝罪、強姦罪追究仝霄刑事責任。 經查,1995年1月25日,仝霄因故意傷害罪被原運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1997年8月20日改判為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1月5日被原運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釋,考驗期至2000年6月3日。2010年7月23日仝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由於運城市交通局工作人員嚴重失察,假釋期間的仝霄通過偽造學歷、入黨手續,隱瞞犯罪事實等手段,擔任運管處副處長、駕校科科長一職,在職期間,其利用職務之便,以辦理培訓記錄卡和從業資格證名義,共向運城市內14所駕校索要2152.76萬元人民幣。 除此之外,仝霄還夥同蘆寶峰、葉志軍、馬運鵬、邵國銳、張濤趙偉、張俊兵、邵恆分別先後實施非法買賣、持有槍枝、彈藥;聚眾鬥毆;運輸、販賣毒品;強姦婦女,多次持槍、持械殘害他人;報復焚燒居民門樓;聚眾插手糾紛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運城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其餘8人應分別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故意殺人罪(未遂)、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運輸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枝罪、非法買賣槍枝罪等不同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案件在進一步審理中。(來源: 中國新聞網 作者:趙靜

起訴書

“仝霄涉黑集團案”起訴書(摘要)
被告人仝霄,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運城市鹽湖區北城辦事處羊馱寺村人,原系運城市交通局道路運輸管理處駕校科科長。1995年1月25日因故意傷害罪被原運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97年8月20日改判為有期徒刑8年,1998年1月5日被原運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釋,考驗期至2000年6月3日。2010年7月23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蘆寶峰,又名蘆玉峰、蘆峰,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漢族,國中文化,運城市鹽湖區龍居鎮小曲村人,無業。2010年4月18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經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葉志軍,男,1972年2月2日出生,國小文化,運城市鹽湖區安邑辦事處任村人,無業。1995年1月25日因故意傷害罪、盜竊罪被原運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997年6月6日刑滿釋放。2010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儲存槍枝罪被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18日經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以涉嫌非法持有槍枝罪、非法買賣槍枝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馬運鵬,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漢族,國中文化,運城市鹽湖區人,無業。2003年7月5日被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強制戒毒6個月。2010年7月1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經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張濤,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漢族,國中文化,運城市鹽湖區人,原系運城市交通局道路運輸管理處臨時工。2010年10月20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22日因涉嫌放火罪、聚眾鬥毆罪被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9日經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以涉嫌聚眾鬥毆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邵國銳,又名邵胎胎,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漢族,國中文化,運城市鹽湖區上郭鄉西陳村人,原系運城市交通局道路運輸管理處臨時工。2010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儲存槍枝罪被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同年10月18日經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趙偉,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臨猗縣人,原系運城市交通局道路運輸管理處職工。2010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6日經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以涉嫌運輸毒品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張俊兵,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漢族,國中文化,運城市鹽湖區人,原系運城市供水公司職工。2010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6日經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以涉嫌非法運輸毒品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邵恆,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運城市鹽湖區人,原系運城市城建局職工。2010年7月1日因涉嫌賭博罪被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0年11月7日被運城市公安局強制戒毒2年,2011年1月21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運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分別由運城市公安局、運城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仝霄、蘆寶峰、葉志軍、馬運鵬、邵國銳、張濤、趙偉、張俊兵、邵恆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買賣、儲存槍枝彈藥罪,販賣、運輸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開設賭場罪,聚眾鬥毆罪,強姦罪,放火罪,分別於2010年11月26日、30日移送審查起訴。運城市人民檢察院受理後,依法訊問了各被告人,並告知其有權委託辯護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先後於2011年1月11日、3月11日兩次退回偵查機關(部門)補充偵查。2011年4月11日偵查機關(部門)補偵後,重報審查。
經依法審查查明:
1995年1月25日,被告人仝霄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原運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後改判為8年,1998年1月22日被假釋出獄。假釋考驗期內,調入運城市交通局道路運輸管理處(原運城地區交通局道路管理處),先後在該處辦公室、駕校科工作,成為國家工作人員。其間,被告人仝霄將1991年間非法購買的4支獵槍長期非法持有;網羅被告人邵國銳、趙偉、葉志軍、張俊兵、張濤、馬運鵬、蘆寶峰、邵恆等人聚集在包租的運城市某酒店房間吸食毒品;被告人仝霄擔任運城市交通局道路管理處駕校科負責人後,利用職權索取運城市轄區內各駕校負責人的巨額錢財,非法控制駕校行業的經營;發放高利貸、開設賭場進行非法斂財;在被告人仝霄的指使下,該犯罪集團先後實施非法買賣、持有槍枝彈藥,聚眾鬥毆,運輸、販賣毒品,強姦婦女,多次持槍、持械殘害他人,報復焚燒居民門樓,聚眾插手糾紛等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一、受賄
2005年4月15日至2010年4月,被告人仝霄利用運城市交通局道路運輸管理處駕校科負責人的職務,採用推拖、不發培訓記錄卡,不讓駕駛員參加從業資格考試,明示或暗示等手段,共收受轄區內各駕校負責人現金2152.76萬元,並按所收賄金數額確定各駕校領取培訓記錄卡、辦理從業資格證的數量。被告人仝霄用其犯罪所得,以他人名義在北京購買住房3套,向他人高息放款牟取暴利。案發後追回其犯罪所得及孳息1205.16585萬元,扣押住房3套。
二、故意殺人(未遂)、故意傷害
1999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仝霄夥同被告人馬運鵬和史永長、許俊會(另案起訴)、張天林張俊青乘車竄至垣曲縣盜掘古墓未遂。次日凌晨1時許,6人到垣曲五龍大廈門前,被告人仝霄登記住宿時與王某某發生口角、廝打,被告人仝霄走出登記大廳,發現王某某和同行人員王某追出,便喊“抄傢伙”。被告人馬運鵬即從所乘車輛後備箱取出4支獵槍,被告人仝霄、馬運鵬和史永長各持五連發獵槍,許俊會持雙管獵槍向追來的王某某、王某連續射擊,致王某某、王某倒地後仍繼續開槍,爾後駕車逃離現場。經法醫鑑定:被害人王某某身體損傷構成人體重傷,九級傷殘;被害人王某身體損傷構成人體輕傷。被告人仝霄、馬運鵬和史永長、許俊會逃至鹽湖區解州辦事處路口後,被告人仝霄給曲毅(另案起訴)打電話,由曲毅開車將4人送到三門峽逃匿,並將涉案的槍枝藏於其家中,半年後由被告人仝霄取走。
2002年4月份,被告人仝霄因在其單位報銷費用之事,對負責核銷的辦公室主任閆某心懷不滿,伺機報復。同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仝霄授意被告人葉志軍糾集皇甫海英(另案起訴)、南岩(另案處理)在閆某上班途中對閆實施拳打腳踢。2003年4月20日18時許,被告人仝霄發現閆某同他人在河東廣場夜市某飯店吃飯,遂電話聯繫李國瑞(另案處理),李國瑞安排皇甫海英和張鴻志、王軍強(另案起訴)及南岩到夜市,被告人仝霄指認了閆某後即離開。皇甫海英、張鴻志、王軍強3人持菜刀衝進飯店,朝面向店內的閆某身上亂砍數刀後逃離現場。經法醫鑑定,被害人閆某背部、胳膊所受損傷為輕傷。事後被告人仝霄給皇甫海英等人2000元作為“酬勞”。
2006年8、9月間,被告人蘆寶峰因相某將其小腿打傷及開設賭場產生矛盾,對相某懷恨在心,伺機報復。2006年10月10日下午4時許,被告人蘆寶峰糾集劉國輝、相春朝、段曉奎(3人另案處理)密謀將相某的腿打殘。當晚9時許,被告人蘆寶峰安排相春朝、段曉奎攜1支五連發獵槍和1支鋼珠槍駕駛桑塔納轎車先行,被告人蘆寶峰同劉國輝、岳將(另案處理)坐劉利勤駕駛的別克轎車隨後。行至鹽湖區北郊黃河汽配城附近,被告人蘆寶峰藉故下車,竄至河津,製造其沒有參與作案的假象,並安排岳將在相春朝、段曉奎不實施傷害行為時,由岳實施行為。晚10時許,相春朝、段曉奎、劉國輝、岳將、劉利勤等人分別駕車到相某所住的賓館,由段曉奎、相春朝進入相某入住的房間,相春朝用鋼珠槍指著相某的頭部,段曉奎持五連發獵槍朝仰面躺在床上的相某雙下肢連開3槍後逃離現場。經法醫鑑定:被害人相某身體所受損傷為重傷。事後相春朝、段曉奎賠償相某現金5萬元。被告人蘆寶峰出資50萬元托被告人仝霄與相某和解未果。
三、非法買賣、持有槍枝
1991年的一天,被告人仝霄通過申智學(已死亡),以5000元購買了兩支五連發獵槍和1支七連發獵槍,又向申智學索要了1支槍管、槍托已被鋸短的雙管獵槍。之後,將其中的3支獵槍先後多次存放於被告葉志軍家中,雙管獵槍擱置在汽車後備箱或藏匿於其包租的某酒店房間內。該槍在劉峰(已判處)使用時被公安機關查獲。之後,被告人仝霄得知葉志軍染有毒癮,恐其用獵槍換取毒品,遂於2008年10月份,將兩支五連發獵槍交給被告人邵國銳保管。被告人邵國銳將槍包裹後埋藏於自家地里,案發後已收繳。
2008年10月,被告人葉志軍因急於用錢,將其保管被告人仝霄的3支獵槍中的1支七連發獵槍,連同5枚12號獵槍子彈,通過衛宏辰(另案起訴)抵押給趙英峰(另案起訴),取得22000元現金,約定一周之內如不贖槍,即視為賣給趙英峰。一周后,被告人葉志軍未能贖回槍枝,衛宏辰便從中加價4500元以26500元將槍賣給趙英峰(另案起訴)。該趙又加價3000元將槍賣給孫曉華(另案起訴)。案發後孫曉華的親屬將槍枝上繳到公安機關。
2006年12月17日晚,王振民(已死亡)持1支雙管獵槍參與南風廣場聚眾鬥毆,並用獵槍朝天連開兩槍,逃離現場途中將雙管獵槍交給柴振江(另案起訴)。被告人柴振江於2010年8月18日才在喬成吉的勸說下,將槍枝交出。
2010年5月5日,公安機關依法對被告人趙偉的住所進行搜查時,將其桌子抽屜內的10枚64式子彈予以扣押。
四、聚眾鬥毆
2006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仝霄在南風廣場“熱舞會所”與會所領班發生爭執,該會所保全將仝往會所門外推時,雙方發生撕扯。被告人張濤見狀,從被告人仝霄的轎車後備箱裡拿出一把砍刀衝進會所,同被告人仝霄與手持鋼管、木棒的數名會所保全相互對打。其間,被告人仝霄電話告知喬成吉(另案起訴)、王振民(已死亡)自己在熱舞會所被保全打了,讓喬、王過來。喬成吉接到電話後,在某茶社賭場內,叫上趙建貞(另案處理)等人前往南風廣場。被告人邵恆同王振民和柴振江(另案起訴)等人從別處趕到現場。雙方互毆過程中,熱舞會所的保全將張濤、趙建貞打倒在地。被告人仝霄逃回其包租的某酒店房間。被告人邵國銳聞訊到酒店見到被告人仝霄,根據仝霄的安排到南風廣場,途中又糾集多人,在南風廣場見到了喬成吉、王振民等人,此時南風廣場已聚集了數十人,被告人邵國銳開車買來杴把分發給眾人,欲與熱舞會所的人進行鬥毆。見熱舞會所老闆張某獨自駕車準備離開,便持杴把等物追砸張某所駕車輛,王振民持雙管獵槍朝天連開兩槍,公安人員到達現場後,參與人員逃離現場。之後的幾天內被告人仝霄還安排數人,窺探熱舞會所的相關人員欲加報復。
五、開設賭場
2007年9月份,被告人仝霄、蘆寶峰商定,由被告人蘆寶峰與許紅安(另案起訴)在稷山縣某賓館開設“現場百家樂”賭場,被告人仝霄投資10萬元給賭場,被告人邵恆和岳玉龍負責管理財務,呂茂功、鄭詔軍(另案起訴)直接參與賭場經營活動,賭場經營期間喬成吉又投資2萬元參與經營。該賭場經營一個多月後關閉。被告人仝霄共獲利6萬元,被告人邵恆獲利3萬元,喬成吉獲利1萬餘元,許紅安獲利4000餘元,岳玉龍獲利800餘元,呂茂功獲利3500餘元,鄭詔軍獲利7000餘元。
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和運輸、販賣毒品
2006年的一天,被告人仝霄、趙偉、張俊兵等人在河南省洛陽市遊玩時,洛陽人史正華(另案起訴)在洛陽市區的歌廳、洗浴中心等處,多次招待仝霄吸食“麻黃素”毒品,並安排嫖宿。返回運城後,被告人仝霄便托史正華在洛陽為其聯繫毒販購買毒品,在包租的酒店房間,除自己吸食毒品外,還多次容留被告人邵國銳、趙偉、張俊兵、葉志軍、邵恆和劉峰、喬成吉、吉安寶(另案處理)等人吸食毒品。
自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仝霄先後5次聯繫史正華居中牽線介紹,安排被告人趙偉、張俊兵、劉峰攜款到洛陽將款交給史正華聯繫的毒販手中,先後將500餘片“麻黃素”運回運城交給被告人仝霄吸食。
2009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馬運鵬賣給解光民0.2克“冰毒”,從中贏利50元。2010年6月26日,被告人馬運鵬從四川成都用3500元購買4.64克“冰毒”,返回運城與解光民交易時被當場抓獲。
公安機關在抓獲史正華時,從其隨身物品中查扣“麻黃素”4片,經鑑定,“麻黃素”主要成分為國家管制的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每片約重0.0925克。
七、強姦
1991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仝霄指使閆強劉江將運城某中專學校的在校女學生蔡某騙至運城市五交化家屬院的任勇家中,被告人仝霄將蔡某強行姦淫。199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仝霄指使鄭建軍(另案處理)將蔡某騙到陳某經營的照相館,該仝和鄭建軍先後在陳某的臥室內對蔡某強行姦淫。
八、聚眾插手糾紛
2006年,運城某汽校在承建汽車公司工程的施工中,遭當地民眾的阻攔,該汽校校長陳某找到被告人仝霄出面擺平。該仝便安排被告人邵國銳、劉峰、張俊兵等人糾集近百名人員,著統一工服,持施工工具,冒充施工人員,先後兩天聚集在施工工地,對阻攔施工的百姓推搡拉扯。事後陳某付給被告人仝霄2萬元,被告人仝霄給邵國銳、劉峰、張俊兵8000元作為酬勞。
九、泄憤報復
2006年12月份,被告人趙偉發現其妻與曲某簡訊往來頻繁,疑二人關係不正常,產生報復之念,遂授意被告人張濤報復,該張於12月17日凌晨,糾集岳玉龍(另案起訴)、王振彪(另案處理)等人,購買汽油後,到曲某家的院門外,將汽油從大門縫中倒入,點燃後逃離現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現場勘查筆錄、鑑定結論等。
運城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仝霄利用職務索取巨額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組織領導多人多次進行多種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五款,三百八十五條,三百八十六條,二百三十二條,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二百九十二條第二、四項,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三百五十四條,一百二十五條及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一百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故意殺人(未遂)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運輸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枝罪、非法買賣槍枝罪、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蘆寶峰、葉志軍、馬運鵬、邵國銳、張濤、趙偉、張俊兵、邵恆參加有組織的多次違法犯罪活動,危害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五款之規定,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蘆寶峰、馬運鵬參與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運鵬持槍致殘他人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蘆寶峰、邵恆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葉志軍非法持有、買賣槍枝,被告人邵國銳非法持有槍枝的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分別以非法買賣槍枝罪、非法持有槍枝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馬運鵬、趙偉、張俊兵明知是毒品而進行運輸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應當以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濤、邵國銳參與聚眾鬥毆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四項之規定,應當以聚眾鬥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仝霄在假釋考驗期內又重新犯罪,被告人仝霄、蘆寶峰、葉志軍、馬運鵬、邵國銳、張濤、趙偉、張俊兵、邵恆均為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七十一條、八十六之規定,均應實行數罪併罰。
被告人仝霄、馬運鵬殘害他人的行為雖系故意殺人未遂,但其主觀惡性深,犯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依法不可從輕。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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