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槍犯罪

涉槍犯罪

槍枝,火器的代表。對人類文明進程產生了極大影響的一項發明。其震撼性的威力徹底的摧毀了騎士的鎧甲和弓箭、長矛,加快了人類向現代邁進的步伐。也正是這放肆的強力吸引了無數智者心靈的目光,他們深知,只有用理性之鎖將這狂放的野獸捆綁,才能根本保障人類集體的利益。於是,從槍枝被相當數量的人擁有起,關於槍枝管理的規範和條文便層出不窮,且不斷加強,直到最終的刑律——違反國家關於槍的意志的人,將被認為是犯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涉槍犯罪
  • 外文名:Crimes involving guns
  • 槍枝:火器的代表
  • 意義:對人類文明進程產生了極大影響
簡介,案件特點,主要原因,主要對策,

簡介

涉槍犯罪作為一個法學概念被提出,時間還不是很長。特別是在我國,它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尤其是90年代初以後伴隨著槍枝犯罪的日益發展,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在收槍治爆、嚴懲涉槍犯罪的過程中逐步概括出來的一個準術語。
所謂涉槍犯罪是指我國《刑法》所規制的違反《槍枝管理法》,且以槍枝、彈藥為犯罪對象或犯罪工具的各種犯罪行為在理論上的總稱。上述定義表明,涉槍犯罪並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僅僅是對多種與槍枝、彈藥相關聯的犯罪行為在理論上的一個整理與歸類。但是,科學揭示涉槍犯罪的內涵與外延仍然是開展涉槍犯罪研究的基礎與出發點。
槍枝、彈藥、爆炸物是可能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治安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我國對槍枝、彈藥、爆炸物實行嚴格管控的政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和持有,法律也明文規定了構成非法買賣、運輸、製造槍枝、彈藥罪及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的構成要件。

案件特點

第一,從犯罪主體來看,涉案人員身份呈現兩極分化的趨勢。
在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辦理的29名涉案人員中,共有10名為無業人員,其中4名有前科劣跡,上述人員長期閒散於社會,拉幫結夥,強拿硬要,在其所謂的“幫派”勢力受到其他“幫派”影響時,便持槍枝與其他幫派人員發生械鬥。
如張某、卞某、韓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枝罪、尋釁滋事罪一案,該案頭目張某1982年至2002年,一直因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被判刑或勞教,2002年初被刑滿釋放。同案犯卞某也有勞教前科。2009年5月22日21時,張某在某大排檔吃完飯後,服務員要求結賬,張某認為該攤位是“我哥們兒罩著的”,付款讓他感覺“很沒面子”。當日23時,張某糾集卞某、韓某再次來到大排檔,張某持仿6.4式手槍,韓某持左輪手槍準備打架,後張某用槍把將大排檔老闆董某右眼部打傷,槍枝走火引發在場民眾恐慌,後張某等人又駕駛汽車將他人轎車撞壞後逃跑。
第二,槍枝買賣渠道難以取證或僅存在孤證,共7起涉槍類案件均以非法持有槍枝罪定性。
其一是網路買賣、物流收貨,網友及物流公司難以查找。如陳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枝罪一案,2010年4月10日19時許,陳某在某咖啡廳內欲出售步槍時被當場查獲,警方經過搜查,在陳某暫住地內收繳手槍及各類彈藥。據陳某交待,上述彈藥均在網路上購買,通過“陸軍”、“蝴蝶”、“鬼腳七”等網友進貨,再通過網路向10餘名網友發貨,鑒於網路交易難以追蹤、涉嫌犯罪的網友難以歸案,導致最終只能以非法持有槍枝罪定罪。
其二是保全器材商店、批發市場中存在槍枝彈藥的黑市交易,涉案槍枝出現後,往往因時隔多年無法查找到銷售者。如韓某、孔某、鄭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枝、尋釁滋事罪一案,2007年初,孔某在天津某洋貨市場附近購買了一支雙管獵槍及一支自製手槍,後藏匿於鄭某家中,至2008年7月14日案發,據孔某購買槍枝已有一年半時間,孔某已難以回憶售槍者的具體情況,而市場攤位變化極大,導致辦案人員無法查證。
第三,除符合相關規定中的達到具有“殺傷力”標準,被鑑定為槍枝的以外,仍有大量各類涉案仿真槍枝、彈藥等也同樣具有較大傷害力。從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近3年辦理的相關案件來看,符合槍枝彈藥鑑定標準的共有槍枝13支、彈藥63發。而其它涉案的具有傷害性的武器數量也非常驚人,包括催淚彈22發、BB彈300發、仿真榴彈2個、5.5mm鉛彈1000發,仿真手槍7支、電擊手槍5支、存在擊發障礙手槍1支、催淚手槍3支、鋼珠手槍1支,各類管制刀具幾十把。
第四,非法持有槍枝僅為私人收藏的案件為1件1人,其它6件28人皆使用槍枝犯罪或有實施犯罪的危險性,使用槍枝造成他人輕微傷、輕傷的3件,占全部涉槍類案件數量的一半。涉案人員涉及的其它罪名包括尋釁滋事案4件、敲詐勒索案2件、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案等各1件。
如上述韓某、孔某、鄭某一案,三人皆為社會閒散人員,平時拉幫結派。2007年3~4月間,孔某購買了一支雙管獵槍和一支自製手槍,藏匿於鄭某家中未使用。2008年7月14日凌晨0時許,三人在西城區右內西街某歌舞廳門口因瑣事與同屬社會閒散人員的范某一夥發生爭執,隨後孔某等三人持雙管獵槍及自製手槍回到現場與范某等七八人發生械鬥,爭鬥中,韓某持雙管獵槍朝天開槍威脅范某一次,未果,又向范某腿部開槍,因未瞄準造成范某的腿部擦傷及燒傷。

主要原因

第一,槍枝源頭的管控鬆散,使交易槍枝存在極大便利,導致使用槍枝進行犯罪的危險性大大上升。從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辦理的涉槍類案件來看,涉案人員買賣、獲取槍枝的主要渠道有兩種,一是網路交易,二是市場現貨交易,運輸渠道主要是分布在遠郊區的小型物流企業。網路交易存在部分網路及論壇監管缺失,網友可以隨意在論壇中發布買賣槍枝的信息,而案件調查常因網路非實名制而難以追蹤。市場現貨交易中,市場監管者疏於監管,導致地下交易的存在成為可能,而買賣雙方多以假名交易,市場攤位流動性極高,造成案發後警方偵破困難。
第二,重點人員、社會閒散人員的監督管控網路尚未建立,槍枝或成為其謀生之道,或成為其作案工具。在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辦理的上述案件中,涉案的大多數人為無業人員,其中有前科劣跡者不在少數。前科人員結束勞教或刑滿釋放後,由於積習難改、社會難以接納、缺乏專業技能等各種原因,往往勾結其他社會閒散人員,而對該類人員重返社會和重點管控體系尚未建立健全,上述人員可能很快重新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主要對策

第一,行政監管機關、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多管齊下,加強槍枝買賣主要涉案網站和市場的監管,主動掌握槍枝交易線索,防止因槍枝引發其它惡性犯罪案件。主要通過辦案等渠道,總結、獲取可能涉及槍枝交易的部分所謂軍事網站和論壇,強化對上述網站的監管,規範網友言論,杜絕買賣信息;對於槍枝交易的主要現貨場所,如安保器材商店、部分大型市場,應定期巡查,監管交易賬目,減少地下交易。
第二,建立重點人管控體系,對於刑滿釋放人員和勞教期滿人員應主動提供工作機會,創造良好的社會接納環境,防止其重新犯罪。行政執法部門應設立重點人管控台帳,對於有多次前科記錄以及在當地存在拉幫結派等流氓行為的無業人員,做到定期談話,重點管控,防患於未然。對刑滿釋放等人員,各相關部門應在其釋放時儘量提供就業機會,創造接納氛圍,防止其因積習難改、對社會不滿等因素重回犯罪道路。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