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執行《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對執行《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問題的通知在2001.09.1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對執行《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1.09.17
  • 實施時間:2001.09.1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我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公布施行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陸續審理了一批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案件,對於推動“治爆緝槍”專項鬥爭的深入進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鑒於此類案件的社會影響較大,為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厲打擊涉槍涉爆犯罪活動,現就審理這類案件適用《解釋》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於《解釋》施行前,行為人因生產、生活所需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經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作為犯罪處理。
二、對於《解釋》施行後發生的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解釋》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因生產、生活所需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經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依法免除或者從輕處罰。
以上通知,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200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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