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法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文號:法釋〔2009〕18號
  • 發布日期:2009-11-16
基本信息,主要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法釋〔2009〕18號
[發布日期]2009-11-16
[生效日期]2010-01-01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人民法院報
(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6次會議通過)

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已於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為了依法懲治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並結合審判實踐情況,現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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