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涉槍、涉爆申訴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在2003.01.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涉槍、涉爆申訴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3.01.15
- 實施時間:2003.01.1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我院於2001年9月17日發出《對執行〈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後,一些高級人民法院向我院請示,對於符合《通知》的要求,但是已經依照我院於2001年5月16日公布的《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能否根據《通知》精神再審改判等問題。為準確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解釋》公布後,人民法院經審理並已作出生效裁判的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枝、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訴,經審查認為生效裁判不符合《通知》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理,並依照《通知》規定的精神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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