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青海省人社廳、青海省財政廳印發《青海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健全完善青海省就業補助資金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機制,規範資金申領使用和分配下達程式,明確就業補助資金支出範圍和標準,為使用好、管理好就業補助資金提供務實管用的制度保障。
基本介紹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社廳、青海省財政廳
2020年11月,青海省人社廳、青海省財政廳印發《青海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健全完善青海省就業補助資金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機制,規範資金申領使用和分配下達程式,明確就業補助資金支出範圍和標準,為使用好、管理好就業補助資金提供務實管用的制度保障。
2020年11月,青海省人社廳、青海省財政廳印發《青海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健全完善青海省就業補助資金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機制,規範資金申領使用和分配下達程式,明確就業補助資金支出範圍和標準,為使用好、管理好就業補助資...
民眾參與的分配機制。每一項專項轉移支付都應有一個資金管理辦法,對整合後的專項轉移支付,相關部門要加快制定統一的資金管理辦法,逐步做到政策目標明確,分配主體統一,分配辦法一致,資金投向協調。需要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的專項,應在資金管理辦法中明確。補助對象應按照政策目標設定,並按政府機構、事業單...
擬訂相關政策建議;擬訂有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管理省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環境資源、科學技術、節能減排生產性投資和商貿流通等專項資金;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使用和配套資金到位情況;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政府信用和政府償債準備金的管理工作;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負責指導財政...
(三)省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設立青海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主要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初創小微企業發展,並根據財力增長情況,逐年增加資金規模。基金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商省經委等部門制定。二、認真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四)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關於西部大開發、高...
第一條 為促進海北州小微企業發展,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小微企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若干...
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教育廳關於印發《青海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州(地、市)財政局、教育局,省屬中等職業學校: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 [2007]13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
(五)社會救助處。擬訂全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承辦中央財政安排我省的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負責全省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承擔社會救助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六)基層...
進一步完善省對下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辦法,適當提高對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補助係數;在專項轉移支付中,進一步加大對生態建設和改善民生的投入。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財政支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三)整合財政資源,加大投入力度,支持發展現代農牧業和...
第一條為加強重點生態功能區草原生態日常管護,促進牧民就業,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探索建立三江源生態補償機制若干意見》(青政〔2010〕90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三江源生態補償機制試行辦法〉的通知》(青政辦〔2010〕238號...
待分配資金的審批與撥付 (十)年初預算未確定主管部門或具體項目的,包括就業再就業資金、低保資金、財政貼息和技改資金、土地出讓金、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等,以及其他方面的專項資金,由項目歸口分管副州長主持,有關部門和州財政局共同研究提出具體使用方案,共同行文報州政府,經項目歸口分管...
未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五至十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係。第三十八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
第三條 按照《青海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19號)規定,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參加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利息等全部基金收入以及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喪葬補助金、基本醫療保險費、促進再就業支出等全部基金支出納入省級統籌。第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堅持“收支兩條線”原則...
對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我省經濟結構調整要求,能夠帶動經濟成長,擴大就業,增加民眾收入,促進社會進步的前期項目,對項目業主不分所有制形式一律給予支持。第七條 省級安排的前期補助經費投資計畫由省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前期...
第一條 為了在全社會發揚中華民族扶殘助殘的傳統美德和人道主義精神,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人...
重點研究制定青海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機關事業單位調整職工工資標準和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實施方案,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實施方案等,以及相配套的管理方法、操作規程、工作流程等。 (...
該《規定》經2011年12月28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1月1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89號公布。《規定》分總則、社會保障、醫療康復、教育培訓、勞動就業、文化體育、其他扶助、附則8章48條,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青海省殘疾人優惠待遇暫行規定》予以廢止。...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在第三產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扶持。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的就業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各級財政部門...
第一條 根據《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和《青海省殘疾人就業保障代征管理暫行辦法》及《青海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財政代扣代繳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海南州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青海省非遺工坊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青海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工坊建設與管理工作,加強非遺保護,促進就業增收,鞏固脫貧成果,助力鄉村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非遺工坊建設有關規定等,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非遺工坊,是指依託非遺代表性項目或傳統手工藝...
未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五至十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係。第三十七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
財政部門負責提供資金保障各級核對工作順利開展。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提供救助申請人房產登記情況、住房公積金繳納和使用等信息。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供申請人就業、工資、從事公益崗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等信息。 公安部門負責提供救助申請人戶籍情況、家庭成員組成、死亡情況、直系...
各州(地、市)也要整合一定規模的資金進行配套,用於補助新型農村社區示範點。 (五)就業政策。推動公共就業服務進新型農村社區,積極開展勞動技能培訓,加強同周邊企業勞務用工對接,加快剩餘勞動力的轉移,對吸納新型農村社區農民就業的企業,縣(市)政府可給予一定的補助。新型農村社區...
《青海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法》由青海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2022年12月8日起,青海省將實施新修訂的《青海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法》,進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員政策措施、提升保障標準、最佳化審核審批程式,讓特困人員基本生活照料、住房保障、疾病治療、喪葬事宜、教育救助等得到妥善保障。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和...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監督執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社會保障的預決算草案。(十二)擬訂並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十三)負責預算綜合績效管理工作,擬訂相關管理制度和辦法,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