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實施辦法

《青海省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實施辦法》為青海省交通運輸廳發布的規定。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提升我省公路養護管理水平、質量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青海省高速公路條例》,國務院辦公廳《交通運輸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國辦發〔2019〕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公路養護工程是指在一段時間內集中實施並按照項目進行管理的公路養護作業,不包括日常養護和公路改擴建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青海省境內高速公路(含一級公路)與普通國道的養護工程管理工作。省道、縣道、鄉道、村道和專用公路的養護工程管理可參照執行或由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參照制定。
第四條 公路養護工程應當遵循決策科學、管理規範、技術先進、優質高效、綠色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青海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公路養護工程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青海省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青海交控集團”)負責全省高速公路(含一級公路)養護工程的管理工作,細化制定全省高速公路養護工程管理目標和業務管理要求,並組織實施。
青海省公路局(下稱“省公路局”)負責全省普通國道養護工程管理工作,細化制定全省普通國道養護工程管理目標和業務管理要求,並組織實施。
青海省交通工程技術服務中心負責對全省公路養護工程的質量安全提供技術服務工作。
各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或省級相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普通省道及農村公路的養護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條 高速公路(含一級公路)養護工程資金主要從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中安排。普通公路養護工程資金以財政保障為主,主要通過各級財政資金解決。
第七條 公路養護工程應加強信息技術的套用,堅持綠色環保理念,鼓勵推廣套用成熟的“四新技術”,實行養護工程科學決策。
第二章 養護工程分類
第八條 依據交通運輸部《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養護工程按照養護目的和養護對象分為預防養護、修復養護、專項養護和應急養護。
第九條 青海交控集團、省公路局和各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養護管理單位”)應建立預防養護制度並開展預防養護,根據養護需求科學決策,組織實施修復養護、專項養護、應急養護。
第十條 公路養護工程積極推行養護市場化,養護工程應當通過招投標、政府採購等方式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和養護企業資質的單位或是青海省機構編制委員會明確具有實施養護工程職責的事業單位承擔。應急養護,可以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求,直接委託具有相應養護市場準入條件的企業或者青海省機構編制委員會明確具有實施養護工程職責的事業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按照省政府關於投資工程實施有關要求和財政部《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規定,加快前期工作推進,提升養護管理成效。鼓勵法定招標限額以下且技術簡單的養護工程宜採用以工代賑方式委託中小養護施工企業或者青海省機構編制委員會明確具有實施養護工程職責的事業單位承擔。
第三章 計畫編制
第十二條 養護管理單位對於需要實施養護工程的路段、構造物或者附屬設施等,應當及時開展專項調查,根據公路技術狀況、病害情況、發展趨勢,綜合考慮技術、經濟、安全、環保等因素,合理確定養護技術方案。
第十三條 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養護工程項目庫。項目庫按照滾動方式實施動態調整,每年定期更新。
第十四條 養護管理單位應當結合公路安全運營狀況,按照公路技術狀況評定、養護需求分析、養護技術方案確定等工作流程進行前期決策,並作為制定養護計畫的依據,全省養護工程建設計畫由省交通運輸廳統一下達。
高速公路(含一級公路)養護工程計畫應由青海交控集團根據年度養護資金投入情況,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制下一年度建議計畫,確定後報省交通運輸廳備案;普通公路養護工程計畫由省公路局梳理匯總後,於每年十月底前報省交通運輸廳審定。
第十五條 青海省交通運輸廳做好養護工程計畫統籌安排工作,高速公路(含一級公路)與普通國省道養護作業應當做好對接,避免集中養護作業造成交通擁堵。
第四章 工程設計
第十六條 養護工程一般採用一階段施工圖設計。技術複雜的,可以採用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階段設計。應急養護和技術簡單的養護工程可以按照技術方案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養護工程設計檔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和公路專項檢測、路況監測評估報告內容因地制宜編制。設計檔案應內容完整、符合規定,公路養護工程設計檔案編制時,公路交安及附設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鼓勵“四新”技術運用,並詳細說明施工工藝、材料技術要求和驗收標準。
第十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設計,降低養護工程施工對交通影響,保障運行安全。並做好設計交底,加強養護工程動態設計,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
第十九條 養護工程設計檔案應當通過審查或審批後方可使用,高速公路(含一級公路)投資超過5000萬元的養護工程設計檔案由省交通運輸廳組織審批,其他項目由養護管理單位審查審批後實施;普通國省幹線公路大型(長)橋樑(隧道)改造加固、車購稅補助專項資金項目或項目單項投資超過3000萬元的養護工程設計檔案,由省交通運輸廳組織審批,其他項目養護管理單位審查批覆後實施,具體審查審批方式和流程按現行要求執行。
第五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條 養護工程施工前,養護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設計檔案和《公路涉路養護施工作業現場秩序管理辦法(試行)》(青公路政路產〔2020〕94號)檔案要求,組織對交通保障、養護安全作業方案進行審查,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法律、法規或其他規定未明確要求辦理施工許可程式的,可不辦理施工許可。
第二十一條 養護工程應當按照審查或審批通過的設計檔案進行施工,對施工中發現的設計問題,應當按規定進行設計變更。設計變更具體實施要求,由養護管理單位根據變更管理有關要求結合本系統實際明確。
第二十二條 養護工程施工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範和《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等操作規程,保障安全。除應急養護外,公路用地範圍內需要養護施工作業時,明確養護作業路段、養護內容、時間(期限)、施工單位,影響交通的情況下採取的交通管制措施等。
第二十三條 養護工程嚴格按照契約的約定進行計量支付,及時完成工程結算,在竣(交)工驗收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財務決算。
第二十四條 養護工程項目法人、養護作業單位應建立健全養護工程檔案管理制度,按規定做好養護檔案歸集、整理和歸檔。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對養護工程各參建單位檔案進行驗收並歸檔,確保全過程檔案資料完整、閉合。
第二十五條 高速公路(含一級公路)投資超過5000萬元、普通國省幹線公路項目投資超過3000萬元的養護工程,結合實際由具備相應資質能力的監理單位承擔監理,其餘養護工程可以根據需要開展監理諮詢服務。
第六章 工程驗收
第二十六條 養護工程具備驗收條件後應當及時組織驗收。養護工程項目驗收工作參照部頒《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有關規定執行,驗收分為交工、竣工兩階段和交工、竣工合併的一階段驗收。驗收依據及驗收條件按照交通運輸部《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除省交通運輸廳批覆的養護工程按照兩階段驗收執行,其餘養護工程項目原則上按一階段驗收執行。省交通運輸廳批覆的養護工程竣工驗收由省交通運輸廳組織相關單位開展驗收工作;其它養護工程竣工驗收由養護管理單位負責組織開展。
第二十八條 適用於一階段驗收的養護工程項目一般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後6個月內完成驗收;適用於兩階段驗收的養護工程項目,在工程完工後應當及時組織交工驗收,養護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滿後12個月內完成竣工驗收。養護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養護工程驗收及質量缺陷責任期具體時限應當在養護契約中約定,並符合有關要求。
第二十九條 養護工程竣(交)工後未通過驗收的,由施工(作業)單位承擔養護責任,超出驗收時限無正當理由未驗收的除外。驗收不合格的,由施工(作業)單位負責返修。在質量缺陷責任期內,發生施工質量問題的,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履行缺陷責任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已竣(交)工驗收的養護工程項目檔案應參照部頒《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範》等有關規定及時裝訂成冊歸檔。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各級養護管理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青海省交通運輸廳批覆的高速公路(含一級公路)、普通國道養護工程項目由省級質量監督主體部門進行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其他養護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應由進行項目審查審批的公路養護管理機構開展,項目執行過程中應認真履行公路養護管理工作職責,建立完善養護管理工作機制,釆取定期檢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強公路養護工程監督,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督促整改,確保養護生產質量和安全。
第三十三條 養護管理單位應結合行業管理實際,細化養護工程管理要求,加強公路網技術狀況的監測、分析以及公路養護工程階段性考核評估等,保證公路及沿線設施處於良好技術狀況。路面技術狀況檢測評定及養護分析報告及時報送省交通運輸廳。
第三十四條 省交通運輸廳應當加強對公路養護市場監管,強化從業單位及人員的管理,積極推進高速公路(含一級公路)、完善普通公路養護市場信用考核工作,營造規範、誠信的公路養護市場環境。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高速公路(含一級公路)列入建設成本的養護工程項目,應按照本辦法要求實施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其他公路養護相關管理辦法(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截至2025年5月3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