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路路域環境管理辦法

《青海省公路路域環境管理辦法(試行)》是為深入貫徹落實青海省委省政府關於全省道路交通沿線生活垃圾排查整治相關工作安排部署,全面提升公路路域環境水平,切實為青海省社會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公路通行環境,制定的辦法。

2023年2月,青海省交通運輸廳印發《青海省公路路域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辦法》共6章33條,包括總則、管理職責、管理內容、保障措施、監督檢查、附則等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公路路域環境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交通運輸廳
  • 有效期:至2025年3月1日
修訂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修訂信息

2023年2月,青海省交通運輸廳印發《青海省公路路域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公路路域環境,創建“暢、安、舒、美”的良好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青海省公路路政條例》《青海省高速公路條例》《青海省農村公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全省交通運輸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青海省國省道公路、農村公路和在建公路路域環境管理和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路域環境,是指在役、在建公路用地範圍內及公路建築控制區內的環境,包括公路服務區、廁所、停車港灣等附屬設施。
第三條 公路路域環境管理應當遵循安全暢通、整潔美觀、綠色低碳、保護環境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全省公路路域環境實施統一管理,組織、協調、督促有關單位和部門依法履行路域環境監督管理職責。
省公路養護管理機構負責普通國道公路用地範圍內垃圾清運工作,保持路域環境乾淨整潔。
各市(州)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地方管養的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垃圾清運工作,保持路域環境乾淨整潔;負責管轄範圍內涉及路域環境的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省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涉路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負責對公路用地外各類影響路域環境的情形抄告屬地政府。
省收費公路運營管理機構負責做好高速(含一級)公路用地範圍內垃圾清運工作,保持路域環境乾淨整潔。
省路網運行監測機構負責12328“一號通”路域環境投訴意見建議受理及轉辦,督促各承辦單位限時辦結並反饋。
在建公路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路域環境管理工作,做好施工現場、生活駐地及沿線涉路環境垃圾清運工作,保持路域環境乾淨整潔。
第三章 管理內容
第五條 路面保潔,及時清理路面積雪、積冰、積水、積沙及油污。及時排查清理公路路域範圍內路面、中央分隔帶、邊溝、邊坡等區域垃圾及雜物。
第六條 橋樑構造物日常巡查養護,及時清運橋下及橋涵隱蔽部位的垃圾。
第七條 及時清運隧道洞口、隧道內的垃圾,做好隧道內路面保潔。
第八條 全面清理公路沿線服務區、停車區、公共廁所、公路驛站、收費站、停車港灣、路側觀景台、互通匝道出入口等區域內的生活垃圾、污水、建築垃圾。
第九條 積極與地方政府溝通,將垃圾清運至指定地點。清運過程中應當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不得在非指定區域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垃圾。嚴禁隨意焚燒、填埋垃圾。
第十條 如遇危險廢物垃圾或其他特殊危險物品,應當按規定設定危險廢物標識標誌,並儘快聯繫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協助做好清運工作。
第十一條 及時修復完善公路沿線公路交通標誌和附屬設施。規範公路交通標誌標線的設定,並加強標誌標線、里程碑、百米樁、收費島、路側鋼筋混凝土防撞護欄等設施的刷新、更換、維修。
第十二條 加強對跨越公路設施懸掛非公路標誌的許可和管理。
第十三條 加強公路中央分隔帶、路側及互通區綠化帶日常管護,公路綠化補植、病蟲害防治、苗木修剪等工作。
第十四條 公路沿線合理設定垃圾箱,並做好提醒提示。
第十五條 在建公路的施工現場、生活駐地等場所,嚴禁隨意傾倒、拋灑生活、生產垃圾,棄渣、棄土等要集中運送處理。
在建項目施工過程中嚴格做好生態環境保護,並及時做好臨建設施生態環境恢復工作。對建設需要無法避免環境影響的,建設完成後必須恢復,恢復工作一併列入交工驗收內容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 加強在役公路沿線取土坑、棄土(垃圾)場的恢復修復整治。公路控制區外影響公路沿線景觀的取土坑、棄土(垃圾)場,公路管養單位會同屬地政府,結合地形地貌,因地制宜進行修復治理,宜草種草,宜林種樹,逐步恢復。
第十七條 各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依法查處下列行為:
(一)在公路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打場曬糧、曬物、種植作物、焚燒物品、擺攤設點、傾倒垃圾、設定障礙、挖沙取土、放養牲畜、利用公路邊溝排污等污染公路環境和影響公路暢通;
(二)擅自移動、損壞塗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懸掛物品、架設管道等;
(三)未經許可在公路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挖掘公路、增改道口、設定廣告牌、架埋管道、電纜、光纜等;
(四)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修建非公路保護需要的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等;
(五)其他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行為。
第十八條 路域環境整治作業時,應當依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嚴格遵守相關安全規定。
第十九條 公路養護管理單位對養護巡查中發現的涉嫌涉路違法行為,留存必要的影像資料,及時抄告公路路政管理部門,由路政管理部門及時依法查處涉路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各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結合實際,將路域環境治理抄告情況納入巡查記錄。
第二十一條 各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積極配合公安交警、城管部門整治公路車窗拋物、撒漏污物等行為。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各級公路管養機構和單位應加強路域環境保護宣傳。
第二十三條 各級公路管養機構應當將公路沿線路域環境整治資金列入年度資金預算,規範使用整治資金,建立資金使用明細台賬。
第二十四條 路域環境整治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專項資金應當加強績效管理和審計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路管養機構應建立公路路域環境工作檢查考評機制,將公路路域環境管理納入年度工作檢查及考評範圍。
第二十六條 各級公路管養機構應當加強對公路路域環境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納入各單位年度工作考核範圍。
省級公路管養機構、各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季度不少於1次,每年不少於4次,每次不少於4條路線200公里。
省級公路管養機構所屬單位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月不少於1次,每年不少於12次,每次不少於200公里 。
第二十七條 各級公路管養機構應當建立公路路域環境管理責任清單,明確路段管理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監督檢查發現堆放大量垃圾、標誌標牌不規範、排水溝堵塞等突出問題的,責任路段管養單位、責任人原則上本年度不得評先選優。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公路及公路用地範圍和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依照《青海省公路路政條例》。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
(二)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
(三)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1日。

內容解讀

《管理辦法》明確了相關單位管理職責,細化了路域環境管理內容,包括垃圾整治、涉路違法行為查處、標誌標牌清洗刷新、路域環境保護宣傳、在役公路沿線取土坑修復整治等。
《管理辦法》規定各級公路管養機構應建立公路路域環境工作檢查考評機制,加強對公路路域環境的監督檢查,並將路域環境管理納入單位年度考評範圍。
《管理辦法》的出台與實施,是全省交通運輸行業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積極回響省委省政府“打造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創建國家生態旅遊示範區目標任務的實際行動,對加強公路路域環境整治常態化、規範化、制度化,建立完善長效機制具有指導作用,為全省各級公路管養單位切實加強公路路域環境管理提供了更好依據,對進一步提升全省公路路域環境水平,改善公路通行條件,提升“大美青海”形象發揮交通運輸服務保障支撐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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