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實施細則

《青海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實施細則》是為加強青海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規範公路養護市場秩序,保證公路養護質量和安全,制定的細則。

2023年2月,發布了《青海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實施細則》,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規範公路養護市場秩序,保證公路養護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對本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資質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公路養護作業,主要是指為保證已建公路符合相關技術要求而採取的預防或者修復作業活動。不包含日常養護和專項養護作業。
第三條 青海省交通運輸廳按照交通運輸部要求,負責實施本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工作。各市(州)、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是按規定取得公路養護作業資質的企業,或是青海省機構編制委員會明確具有實施養護工程職責的事業單位。
第五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有序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 資質分類與條件
第六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分為路基路面、橋樑、隧道、交通安全設施養護四個序列。
路基路面、橋樑、隧道養護資質下設甲、乙兩個等級,交通安全設施養護資質不分等級。
第七條 申請公路養護作業資質的單位應當是經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
第八條 路基路面養護甲級資質可以承擔各等級公路路基路面(含綠化)的各類養護工程。
申請路基路面養護甲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技術人員要求:
(1)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經歷,且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近10年累計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類養護工程不少於100公里,其中二級及以上公路不少於50公里,且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具有專業技術人員(包括註冊建造師、造價工程師、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下同)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專業一級註冊建造師不少於1人或者二級及以上註冊建造師不少於4人;公路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10人,高級職稱人員不少於2人;中高級會計師不少於1人,中高級經濟師或者二級及以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1人。
(3)企業具有從事公路工程的技術工人不少於30人,其中高級工不少於6人,中級工不少於12人。
2.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技術設備,具體見附表。
3.企業淨資產3000萬元以上,近3年財務主要指標狀況良好。
4.企業近5年累計完成公路路基路面修復養護工程不少於150公里,其中一級及以上公路不少於50公里或者二級及以上公路不少於100公里,且工程質量合格。
第九條 路基路面養護乙級資質可以承擔二級及以下等級公路路基路面(含綠化)的各類養護工程。
申請路基路面養護乙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技術人員要求:
(1)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6年以上從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經歷,且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近10年累計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類養護工程不少於70公里,其中二級及以上公路不少於30公里,且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專業二級及以上註冊建造師不少於2人;公路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5人;中高級會計師不少於1人。
(3)企業具有從事公路工程的技術工人不少於20人,其中高級工不少於3人,中級工不少於6人。
2.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技術設備,具體見附表。
3.企業淨資產1000萬元以上,近3年財務主要指標狀況良好。
第十條 橋樑養護甲級資質可以承擔所有公路橋樑的各類養護工程。
申請橋樑養護甲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技術人員要求:
(1)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經歷,且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近10年累計完成大橋及以上公路橋樑修復養護工程不少於2座,其中特大橋不少於1座,且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專業一級註冊建造師不少於1人;公路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8人,高級職稱人員不少於2人;中高級會計師不少於1人,中高級經濟師或者二級及以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1人。
(3)企業具有從事公路工程的技術工人不少於20人,其中高級工不少於4人,中級工不少於8人。
2.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技術設備,具體見附表。
3.企業淨資產2000萬元以上,近3年財務主要指標狀況良好。
4.企業近5年累計完成公路橋樑養護工程不少於10座,其中特大橋養護工程不少於1座、大橋及以上修復養護工程不少於2座,且工程質量合格;或者完成中橋及以上修復養護工程不少於10座,且工程質量合格。
第十一條 橋樑養護乙級資質可以承擔所有公路橋樑的預防養護工程,以及中、小公路橋樑的修復養護工程。
申請橋樑養護乙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技術人員要求:
(1)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6年以上從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經歷,且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近10年累計完成大橋及以上預防養護工程不少於1座、中橋及以上修復養護工程不少於1座,且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專業二級及以上註冊建造師不少於2人;公路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3人;中高級會計師不少於1人。
(3)企業具有從事公路工程的技術工人不少於10人,其中高級工不少於2人,中級工不少於3人。
2.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技術設備,具體見附表。
3.企業淨資產800萬元以上,近3年財務主要指標狀況良好。
第十二條 隧道養護甲級資質可以承擔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結構的各類養護工程。
申請隧道養護甲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技術人員要求:
(1)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經歷,且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近10年累計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結構修復養護工程不少於2座,其中長或者特長隧道不少於1座,且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專業一級註冊建造師不少於1人;公路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8人,高級職稱人員不少於2人;中高級會計師不少於1人,中高級經濟師或者二級及以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1人。
(3)企業具有從事公路工程的技術工人不少於20人,其中高級工不少於4人,中級工不少於8人。
2.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技術設備,具體見附表。
3.企業淨資產2000萬元以上,近3年財務主要指標狀況良好。
4.企業近5年累計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結構養護工程不少於6座,其中長或者特長隧道養護工程不少於1座、中隧道及以上修復養護工程不少於3座,且工程質量合格;或者完成短隧道及以上修復養護工程不少於6座,且工程質量合格。
第十三條 隧道養護乙級資質可以承擔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結構的預防養護工程,以及中、短公路隧道(不良或者特殊地質條件隧道除外)土建結構的修復養護工程。
申請隧道養護乙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技術人員要求:
(1)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6年以上從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經歷,且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近10年累計完成公路長隧道及以上土建結構養護工程不少於1座、中隧道及以上土建結構修復養護工程不少於1座,且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專業二級及以上註冊建造師不少於3人;公路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5人;中高級會計師不少於1人。
(3)企業具有從事公路工程的技術工人不少於10人,其中高級工不少於2人,中級工不少於3人。
2.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技術設備,具體見附表。
3.企業淨資產800萬元以上,近3年財務主要指標狀況良好。
第十四條 交通安全設施養護資質可以承擔各等級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各類養護工程。
申請交通安全設施養護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技術人員要求:
(1)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經歷,且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近10年累計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設施養護工程不少於100公里,其中一級及以上公路不少於40公里。
(2)企業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專業二級及以上註冊建造師不少於2人;公路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6人;中高級會計師不少於1人。
(3)企業具有從事公路工程的技術工人不少於10人,其中高級工不少於2人,中級工不少於3人。
2.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技術設備,具體見附表。
3.企業淨資產1500萬元以上,近3年財務主要指標狀況良好。
4.企業近5年累計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設施養護工程不少於150公里,其中一級及以上公路不少於50公里或者二級及以上公路不少於100公里,且工程質量合格。
申請交通安全設施養護資質的單位具備前款第1至3項條件但不具備第4項條件的,可以承擔二級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各類養護工程。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許可
第十五條 擬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單位,應當向青海省交通運輸廳提出申請。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可以申請一項或者多項公路養護作業資質。
第十六條 申請公路養護作業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近三年財務報表;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檔案;
(四)企業技術人員、技術設備及從業經歷等相關材料。
對於能夠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內部核查等方式獲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
第十七條 鼓勵申請人通過“一網通辦”平台線上提交相關材料,也可直接前往省行政服務大廳交通運輸服務視窗進行材料的提交及相關業務諮詢。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青海省交通運輸廳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 省交通運輸廳在收到完整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青海省交通運輸廳可以聘請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並且將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但應當將專家評審需要的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專家評審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相關評審專家庫將與公路施工資質的專家庫進行共享公用。
第十九條 青海省交通運輸廳準予許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有效期五年,在全國範圍內適用。
第二十條 青海省交通運輸廳應當及時將資質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並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條 青海省交通運輸廳應及時建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網上申報、審批和監管平台,並與“青海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對接,申請人可通過相關平台申請並獲取資質電子證照。
第四章 延續與變更
第二十二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個月之前,向原許可機關提交書面延續申請,並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報送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青海省交通運輸廳接到延續申請後,應當在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對作業單位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青海省交通運輸廳應當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在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許可有效期內,養護作業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後30日內向原許可機關提交變更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等事項,且需承繼原單位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
第二十六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需要更換、補辦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證書的,應當向青海省交通運輸廳申請辦理。青海省交通運輸廳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證書遺失的,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在原許可機關指定的公開媒體和網站上刊登遺失聲明。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青海省交通運輸廳應當加強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取得資質後是否滿足資質條件和從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原則上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方式,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青海省交通運輸廳應給予警告,並在受到警告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在資質申請及從業過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單位技術人員的職業資格、專業技術證書。
第三十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由青海省交通運輸廳予以撤銷,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當及時向原許可機關交回資質證書,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註銷公路養護作業資質,並向社會公布:
(一)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依法終止的;
(二)資質證書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
(三)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提出註銷申請的;
(四)資質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第三十二條 取得公路養護作業資質的單位,應當保持資產、技術人員、技術設備等方面滿足相應資質條件。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三條 取得公路養護作業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所取得的資質類別開展養護作業活動。
禁止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從事下列活動:
(一)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或者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或者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的;
(二)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證書的。
第三十四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在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從事養護作業活動的,青海省交通運輸廳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條 青海省交通運輸廳應建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評價體系和電子化信用檔案,對參與本行政區域內養護作業的單位進行信用等級評價,並按照規定將有關信用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證書由青海省交通運輸廳按照交通運輸部規定的統一格式印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條 為確保養護市場資質管理平穩過渡,設定兩年過渡期: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過渡期間,未取得公路養護作業資質但具有公路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單位,可以從事省域內公路養護作業,參加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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