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使省政府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加快轉變和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提高科學決策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結合省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省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策、決議和決定,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緊緊圍繞“消除貧困、富民強省”和“深化改革、創新體制”兩大歷史任務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充分發揮省政府各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的作用,接受人民民眾監督,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法治政府。
三、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恪盡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省政府各部門應依法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加強協調配合,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質量,推進電子政務,切實貫徹執行省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組成人員的職責
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廳長。
六、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省長外出期間,由常務副省長主持省政府日常工作。
七、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省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託處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對分管工作和專項任務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應及時向省長報告,涉及方針政策性的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省長提出解決的意見。
九、秘書長在省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領導省政府辦公廳的工作。
十、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廳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監察廳、審計廳在省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二、貫徹執行國務院巨觀調控政策,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輔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發展經濟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實現經濟成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
十三、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預防和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六、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七、本省關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關係全省改革發展穩定等重要政策措施和重要決策,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工作規則規定的事項,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八、各部門、各地區在提請省政府討論決定重大決策建議前,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系統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為省政府決策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和實際情況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州(市、地)、縣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對矛盾突出、敏感,爭議較大或可提供多種解決方案的議題,應提供論證及評估資料、對比方案和相關背景材料。
十九、省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推進依法行政
二十、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範行政權力。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嚴格依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規範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行政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省政府根據全省各項事業發展的需要,適時提出制定、修改或廢止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確保地方性法規議案和政府規章的質量。
二十二、各部門提請省政府決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項,報送省政府前應當經過論證和法制部門合法性審查。
二十三、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規章、決定和命令。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協調一致由省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依法在規定的時限內報省政府備案,由省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審查並定期向省政府報告。
二十四、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應遵守有關程式規定。凡為履行政府職能,對公民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規範性檔案,應通過社會公示、聽證會或座談會等形式徵詢意見或建議。
二十五、提請省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省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六、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和文明執法。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加強執法機關的執法協調,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執法試點工作。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二十七、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備案政府規章,接受執法檢查,辦理議案和建議;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聽取意見和建議,辦理提案。
二十八、各部門、各地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
二十九、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及時發現並堅決糾正違反法律、法規、省政府規章的檔案,及時發現並堅決糾正省級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對省政府及其各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省政府及其各部門應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及時處理來信來訪,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對群體性上訪事件要高度重視、依法辦理、按政策辦理。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
三十一、省政府及其各部門應接受輿論和人民民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應積極主動查處和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實行政務公開,加強政府網站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民眾和社會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省政府及其各部門應設立新聞發言人,加強政府信息披露和宣傳工作。
第七章 年度工作安排
三十二、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三十三、省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需要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對省政府召開的全省性會議作出計畫,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發執行。
三十四、各部門、各地區對落實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實行工作目標責任,並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報告執行情況。省政府辦公廳應加強督查、督辦,適時作出通報。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五、省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制度。三十六、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廳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決定、決議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通報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
(三)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重要事項可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省政府副秘書長、有關部門、地區和單位負責人列席;可以邀請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協、省高級人民法院、省檢察院領導同志和省委有關部門以及有關民眾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及新聞單位負責人列席。
三十七、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中央、國務院重要會議、檔案和中央、國務院主要領導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落實國務院的決定和命令;
(三)研究決定事關全局性的重大事項。主要有:省委重大決策事項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落實措施;提請省委審議的有關事項;以省政府名義作出的重要決策;行政區劃變更及調整;省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計畫;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事宜和重大改革措施方案;
(四)研究決定提請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有關事項。主要有: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以及執行情況的報告;地方性法規草案;省政府需提請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五)制定或修訂政府規章和重要的省政府規範性檔案;
(六)分析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形勢,研究產業政策和產業布局,制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與措施;
(七)討論決定省政府各部門、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請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項;
(八)研究決定大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九)研究確定以省政府名義組織的重大活動方案;(十)研究提出對重大事件的處理意見;
(十一)討論研究政府自身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
(十二)討論決定對省政府系統單位、行政領導的獎勵事項;
(十三)其他需要列入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兩次或根據需要召開,出席人數須超過其組成人員的半數以上。根據需要可安排省政府副秘書長、有關部門、地區和單位負責人列席。
三十八、屬於省政府各部門或下級人民政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和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由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的事項,不得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三十九、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調研、協商和論證等材料必須充分,經省政府分管副省長審核後,報常務副省長或省長審定。議題應事先確定,除緊急情況外,一般不得臨時動議。
四十、會議議題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主辦部門應在會前進行協調,有關部門應及時提出意見並經主要負責人簽署;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的,提請分管副省長協調或分管副秘書長協調;協調後意見仍有分歧的,主辦部門應如實向省政府報告並在會議上作出說明。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會議檔案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批印。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檔案和議題,除緊急情況外,應於會議1日前送達常務會組成人員。
四十一、省長,副省長、秘書長按照分工可召開由省政府有關部門、地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專題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匯報,協調處理省政府工作中的具體問題,督促省政府決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實及提出建議和意見,決定省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審議事項外的其他事項。
專題會議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專題會議研究、協調的事項涉及省政府其他領導分管工作的,召集人應在會前協調溝通。需要作出決定的事項,由召集人在分管工作範圍內依職權決定。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範圍和職權的,須與有關政府分管領導協商後決定。必要時,可報省長決定。
四十二、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紀要,由省長或省長委託常務副省長簽發;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省長或副省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公開的,可邀請新聞單位列席並及時報導。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必要時應報省長審定。
四十三、全省性會議實行報批制度。省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召開需由省財政撥付會議經費的全省性會議,要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集中申報、統一審批、統籌安排,於每年1月10日前將年內擬召開的會議情況(包括會議名稱、規格、時間、地點、會期、人數、參加會議的省級領導)書面報省政府辦公廳,由省政府辦公廳提出意見報省長或分管副省長審定後,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全省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四十四、省政府及其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縮短時間、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自行召開的全省性會議,不得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的名義召開,不得邀請州(市、地)政府(行署)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省政府批准。
四十五、省政府會議決定的事項,各部門、各地區要堅決執行,抓緊辦理,並及時反饋落實情況。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督查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及時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匯報。
四十六、嚴格會議請假制度。省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的,向省長請假。省政府組成部門負責同志和其他需要參加會議的人員應當按照通知要求出席會議。凡由於參加外事活動以及出差、出訪、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出席省政府會議的,應提前向省政府秘書長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會議。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應在會前提出。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七、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除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門且有分歧意見的,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主辦部門列出主要分歧和各方理據,並提出辦理意見。
四十八、各部門、各地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須由部門、地區的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署,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
四十九、省政府報送國務院的請示、報告由省長簽發,省長外出時由常務副省長或分管副省長簽發。根據省長授權,專項報告由分管副省長簽發。
五十、省政府公布的規章、決定、命令(令),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人事任免,由省長簽署。
五十一、以省政府名義報送國務院各部門的檔案或者制發的下行文、平行文,經省政府分管副省長審核後,由省長或省長授權的副省長簽發。
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主管副秘書長審核,秘書長簽發;必要時,可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簽發或核報省長簽發。
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一般應及時公布,並在《青海政報》上刊登;省政府各部門制發的重要公文,也應在《青海政報》上刊登。
五十二、省政府及其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應當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轉或省政府辦公廳轉發。要加快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五十三、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報送省政府辦公廳的公文,凡不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本規則的,可退回報文單位。
第十章 督察與考核工作制度
五十四、對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實行督察制度。各部門、各地區必須堅決貫徹省政府的重大決策、決定和命令。有關部門和地區對省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要落實責任人員,分解工作任務,明確完成時限,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和新情況要及時報告省政府。省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實施後,省政府領導同志對分管部門的工作應認真部署,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工作落實。省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省政府領導同志抓好落實工作。
五十五、對省政府工作部門實行督察考核制度。重點考核省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省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省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交辦事項的辦理情況等。省政府根據督察考核結果,對政績突出、民眾滿意的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工作質量差、民眾反映強烈的部門給予批評。
第十一章 公務活動
五十六、省政府各部門召開的重要工作會議,需省長或副省長參加的,有關部門應事先書面報告省政府辦公廳,由省政府辦公廳提出意見報相關領導決定。
五十七、除中央和省上統一安排的活動外,省長、副省長一般不參加各地區、各部門舉辦的各種檢查、評比、總結、表彰活動;不參加下級政府、各部門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舉辦的開業、奠基、剪彩、紀念等各種慶典活動。
五十八、省長、副省長會見應邀來訪的外賓,由邀請部門提出方案,經省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核後報相關領導審定。會見台灣人員、港澳人士和海外華僑,由接待單位提出意見,分別經省台辦和省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核後報有關領導審定。
省長、副省長會見外國常駐或臨時來華記者,由省外事(僑務)辦公室商省新聞辦公室提出安排意見後,報省長或相關副省長審定。省政府其他組成人員接受外國新聞媒體採訪,由省外事(僑務)辦公室商省新聞辦公室管理和安排。
五十九、省長出國(境)考察、訪問,按規定程式,由省政府報國務院審批;副省長出國(境)考察、訪問,經省長審核,按規定程式,由省政府報國務院審批。以上出訪事項在報國務院之前,應由省外事(僑務)辦公室徵得我有關駐外使館同意。省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出國(境)考察、訪問,由其所在單位或組團單位報省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核,經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和主管外事的副省長同意後報批。
第十二章 作風紀律
六十、省長離寧出差(出訪),應當事前向省委報告。副省長、省政府秘書長離寧出差(出訪)、休假,本人應當事前向省長報告,經批准後,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告省政府辦公廳;出差(出訪)、休假回寧後,應向省長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通報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六十一、省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寧出差(出訪)、學習、休假,由本人事前報告分管副省長同意後,由其所在部門或單位將外出時間、地點、聯繫方式和代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名單等報省政府辦公廳。
六十二、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的發展變化,不斷充實新知識,積累新經驗,提高行政能力。省政府通過舉辦專題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識。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參加,一般兩個月安排一次。
六十三、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省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省政府發表的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的文章,事先須經省政府同意。
六十四、省政府組成人員要經常深入基層,考察調研,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輕車簡從;不迎送,不陪餐,不吃請,不收禮。
六十五、省長、副省長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
六十六、省長、副省長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七、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政府及其各部門或其他方面的送禮和宴請。
六十八、省政府及其各部門應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意識,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不越權辦事;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其責任;對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九、省政府各部門和直屬機構應參照本規則制定本部門的工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