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政府法制辦關於《青海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工作規範化建設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信息
指導思想
總體目標
主要內容及要求
1、規範行政複議機構設定和職能配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各項行政複議職能,在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內設立相應的行政複議辦案機構,全面履行行政複議立案審查、案件審理、宣傳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能。同時,可設立旨在最佳化和整合行政複議資源,並能提升行政複議能力的行政複議委員會。
2、規範行政複議專職人員配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按照行政複議立案審查、案件審理、宣傳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能配備相應的專職行政複議人員,保證行政複議機構審理行政複議案件的人員不少於2人,重大行政複議案件不少於3人。
3、規範行政複議經費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建立行政複議經費保障機制,將履行行政複議立案審查、案件審理、宣傳指導和監督管理各項職能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綜合預算予以保障。
4、規範行政複議辦案場所、辦案設備和辦案用車。辦案場所除具備常規的辦公室以外,還應設定相應的行政複議接待室、審理室、檔案室。配備專門的辦案交通工具和辦案所需器材,保障行政複議機構的辦案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二)規範行政複議案件受理
1、規範行政複議接待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行政複議接待場所應配備專人負責接待工作,向社會公開行政複議的範圍、條件和程式,提供行政複議申請書格式文本,設立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政務大廳)的地區(部門)應設立“行政複議接待視窗”。在接待室內或政府網站公示“行政複議接待制度”、“行政複議接待人員行為規範”、“行政複議申請條件、受理、審理程式”等事項。行政複議人員應按照認真負責、態度熱情、舉止得當的要求接待行政複議申請人、諮詢者。
2、規範行政複議權利告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了行政複議權利告知制度,要求各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主動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享有的行政複議權。各級行政機關應對行政執法文書格式進行清理、修改,凡依法應當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行政複議權利的,均應納入行政文書規範格式。
3、規範行政複議受理。對當事人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受理範圍的,必須依法及時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推諉、拒絕受理;對不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或者應當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事項,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解決的途徑;對需要補正的行政複議申請,要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和期限,經補正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對無法確定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可先行受理,經審查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律規定的,應依法駁回其申請,並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對通過郵寄、傳送電子郵件的行政複議申請,符合條件的應予以受理,不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的應駁回,需轉送的應及時轉送,同時出具受理、不予受理、轉送等法律文書,將處理結果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當事人。繼續完善行政複議與信訪在受理環節的協調配合機制,引導當事人對不服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爭議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努力做到行政複議申請受理率達到100%。
4、規範行政複議答覆工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傳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要切實簡化提交行政複議答覆書的內部審批程式,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後,嚴格按法定時限提出書面答覆,逾期未答覆的,要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被申請人要提高行政複議答覆質量,在證明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合理的同時,針對申請人的特定訴求作出解釋、說明。
(三)規範行政複議案件審理
1、規範辦案程式。各地區要嚴格遵守行政複議法規定,按照“受理→審查→決定→執行”的過程,嚴格行政複議案件辦理流程,做到程式合法、階段明確、責任明晰、措施到位。嚴格辦案期限,努力提高案件辦理效率,切實降低延期審理案件的比例。
2、規範行政複議調查取證工作。對經書面審查發現案件存在事實不清、證據材料相互矛盾、雙方爭議較大以及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的,可以採取實地調查核實證據。調查取證時,行政複議人員不得少於2名,重大、複雜或者專業性較強的案件,可以邀請有關專家、技術人員參與調查。
3、改進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方式。要不斷創新行政複議工作方式方法,靈活運用書面審查、實地調查、公開聽證、行政複議委員會集體審理等方式審理行政複議案件。對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行政複議案件,可以實行書面審理;對事實不清、爭議較大的案件,行政複議機關在深入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提交行政複議委員會集體討論審理;對案情複雜、重大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4、規範行政複議委員會建設。按照省政府《加強法治政府建設行動方案》(青政[2011]18號)的要求,在2013年年底前,全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複議委員會。遵循政府主導、專業保障、社會參與的原則,充分調動和發揮行政複議委員會成員中專家學者的優勢,集中審理行政複議案件,解決部分縣(市、區、行委)級人民政府有案無人辦、行政複議渠道不暢通等現實問題。
5、規範行政複議案件的和解、調解工作。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按照雙方當事人自願、合法、公正、平等的前提下,加大行政複議案件和解、調解力度,努力實現“定紛止爭、案結事了”和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加大行政調解力度,積極建立健全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協調配合機制、信息溝通機制和效力銜接機制,最佳化、整合調解資源,實現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及司法調解優勢互補。
(四)規範行政複議決定
各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妥善平衡雙方利益,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公正作出裁決,不斷增強行政複議決定的權威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後,應當依法及時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後續的法律救濟權利。
被申請人應當自覺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及時將履行情況向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構反饋。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複議決定的,其中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規範行政複議督導工作
1、定期進行行政複議工作監督檢查和評比表彰。上級行政複議機構要加大對下級行政複議機構開展行政複議工作的督促、指導力度。採取備案、抽查、接受投訴等方式,督促下級行政複議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各級行政複議機構不定期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檢查本級行政複議工作,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對行政複議工作的監督。下級行政複議機構每年年初將上一年度行政複議工作情況報上一級行政複議機構,同時按行政複議受理案件總數的1/3上報行政複議決定。定期總結行政複議工作,每2年對在行政複議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給予表彰獎勵。
2、落實重大行政複議決定備案制度。各級行政機關凡具體行政行為涉及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等重大處罰,對當事人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調整,在本區域影響重大和申請人在5人以上、案情重大、法律關係複雜的行政複議案件應報省政府法制辦備案。
3、落實行政複議意見書和建議書制度。對在行政複議中發現行政機關有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情形,要善於運用行政複議意見書和建議書,提出改進工作、規範執法、糾正問題、加強管理以及完善制度的意見和建議。要通過行政複議案件定期分析總結行政執法活動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執法的建議。
4.加強行政複議情況動態報告。各級行政複議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行政複議案件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把握普遍性和社會熱點、難點問題,提出對策建議。通過重要案情專報、情況分析報告等形式,對涉及制度建設的重大案件,及時建議有關部門研究處理;對民眾反映強烈的案件,及時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行政機關,為行政機關及領導決策提供參考。
(六)規範行政複議相關文書
1、規範行政複議法律文書。按照《行政複議法律文書示範文本》(國法函[2008]196號)的要求,規範行政複議法律文書製作,努力提高行政複議文書質量。省直各部門已有上級部門行政複議文書文本規範的,可適用該文書文本。
2、規範行政複議案件統計及分析報告。要充分認識行政複議案件統計分析報告工作的重要性,確保統計工作的準確性、時效性。指定專人負責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案件的統計分析報告工作,運用好“行政複議信息報備管理系統”軟體,按規定時限、要求,準確及時報送統計數據及分析報告,為各級行政機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3、規範行政複議檔案資料管理。要認真貫徹《青海省行政複議案件檔案管理規範》(青府法[2009]34號),加強行政複議案件檔案管理。各級行政複議機構要落實檔案保管場所,提供檔案保管條件,在行政複議案件結案3個月內,承辦人員應當對行政複議案件的文字材料、照片、音像資料以及其他證據材料立卷、歸檔。
保障措施
2、加強行政複議宣傳工作。各級行政機關要將行政複議宣傳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常抓不懈,拓寬宣傳渠道,廣泛運用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等媒介,向全社會宣傳行政複議制度的特點、優勢和實際效果,不斷引導人民民眾選擇行政複議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達利益訴求。通過宣傳,使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充分認識做好行政複議工作的重大意義,更加理解、重視、支持行政複議工作。
3、加強制度建設。各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按照“制度措施得力”的要求,根據行政複議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積極探索完善行政複議立案制度、證據制度、聽證制度、簡易程式辦理制度、調解制度、集體討論制度、重大行政複議決定備案制度、複議應訴案件統計報告制度等,努力完善行政複議制度體系。
4、加強業務培訓和交流。按照“隊伍素質過硬”要求,採取培訓、召開案例評析會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強化對行政複議人員的業務培訓。省政府法制辦每年有計畫的對全省行政複議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通過提高理論思維能力,使各級行政複議人員既有巨觀視野,善於從大局出發,又有專業眼光,善於把握細節,不斷提高協調和處理複雜問題的能力。各級行政複議機構要善於總結典型經驗和做法,加強地區、部門間的工作信息溝通和經驗交流。
5、適時組織驗收檢查。為完成預定目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於2012年10月啟動,2016年基本完成。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實施方案分項制定實施標準、進度、完成時間和具體措施,落實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的各項工作部署。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複議機構應加強日常指導與督促,下級人民政府於2013年底前將落實情況向上級人民政府進行專題報告,2016年對本行政區域各級人民政府落實本實施方案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2017年6月對全省行政複議工作規範化建設進行檢查評比。
省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參照上述要求進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