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強行政調解工作意見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關於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為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和中央綜治委《關於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綜治委2011〕10號)精神,現就加強我省行政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 充分認識行政調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調解是由行政機關(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主持或主導的,依照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通過說服教育和疏導,促使各方當事人平等協商、化解矛盾的糾紛解決方式。做好行政調解工作,是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民眾聯繫,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保護民眾利益,維護社會穩定,創新社會管理,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迫切需要。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矛盾化解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對正確運用行政調解手段調處和化解矛盾糾紛提出了新要求。為此,全省各級行政機關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統一思想,深刻認識和理解新形勢下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堅持預防在先、注重調解效果,按照自願、合法、平等的原則,將行政調解工作貫穿於日常管理工作中,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優勢,有效化解矛盾、解決爭議,為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各項事業健康快速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二、規範行政調解的範圍和程式
(一)行政調解工作的範圍
1.各級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重點解決好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徵收、社會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爭議。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民事糾紛。重點解決好交通損害賠償、醫療衛生、消費者權益保護、物業管理、勞動爭議等方面民事糾紛。
3.涉及資源開發、環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糾紛以及涉及人數較多、影響較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行政機關要主動進行調解。
(二)行政調解工作的程式
1.申請。行政調解可書面申請,也可口頭申請;可由一方當事人申請,也可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提出,但必須徵得各方當事人同意。行政機關在日常管理和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爭議糾紛時,應主動告知當事人可申請行政調解。
2.受理。行政機關收到調解申請後,應及時決定是否受理,並告知當事人。
3.調解。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調解後,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遵循的程式及相關事項。調解過程中,要認真聽取各方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涉及重大、複雜以及社會影響較大的爭議糾紛,行政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筆錄,全面客觀記載調解過程和內容。對爭議糾紛基本事實有異議的,行政機關可採取現場調查等方式進行調查取證,分析並歸納各方爭議的焦點,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引導爭議各方達成諒解。
4.製作文書。調解達成協定的,調解機關應當製作載有行政糾紛事由、調解事項、事實、調解結果、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簽名,加蓋調解機關印章的行政調解書。
三、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制度
(一)統計報告制度。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對本地區、本部門開展行政調解的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匯總,納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報告,向上一級政府及本級政府報告開展行政調解工作的情況。對涉及人數較多、社會影響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要及時摸清情況,提出對策建議,並向黨委、政府匯報。
(二)公開運行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對行政調解工作制度、依據、範圍、原則和程式,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方便民眾了解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三)信息宣傳制度。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教育,積極引導廣大人民民眾了—4—解行政調解、支持並選擇行政調解解決矛盾糾紛。  (四)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有效銜接機制。按照“整合資源、整體聯動”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銜接配合、相互融合的工作機制,積極推動信息互通、工作聯動、矛盾聯調、優勢互補,形成矛盾糾紛化解的合力。行政機關對於調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糾紛,應當及時告知、引導當事人通過訴訟渠道解決。建立完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等相關制度。
四、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各級政府對行政調解工作負總責。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落實目標責任制。各級政府要建立主要領導親自過問,分管領導負責,相關部門具體承擔的工作機制。把行政調解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狠抓落實,定期聽取行政調解工作情況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二)政府各部門應切實發揮行政調解的主體作用。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一把手負總責,確定分管領導,明確工作機構具體承擔行政調解工作。對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環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工商、價格等行政調解任務較重的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成立調解委員會,加強行政調解隊伍建設,設立行政調解室、接待室,根據部門、行業特點建立健全行政調解相關制度,制定方案,確保行政調解工作規範進行。
(三)政府法制機構組織協調行政調解工作有序開展。政府法制機構承擔行政調解工作有關事項的協調、聯絡及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研究制定行政調解相關制度,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加強工作指導、信息匯總、情況通報和經驗交流,做好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組織的銜接配合。
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本意見,制定本地區、本部門開展行政調解工作的實施方案,充分運用行政調解手段,切實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行政機關內部。對發生在本地區、本部門的重大爭議糾紛,要及時跟蹤調解進展情況,全面評估調解效果。要把行政調解作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予以表彰,對行政調解工作落實不力而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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