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22項)

《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22項)》是青海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22項)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8年4月1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64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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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 施 機 關 │序號│ 行政許可項目名稱 │設 定 依 據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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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
│省人口與計畫生育委│ 1 │計畫生育統計調查審批 │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
│員會 │ │ │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
│ │ │ │412號)││
├─────────┼──┼───────────┼───────────┼─────┤
│ │ │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
│省經濟委員會 │ 2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
│ │ │ │席令[1993]第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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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
│ │ 3 │咖啡因和氯胺酮原料藥購│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
│ │ │用證明核發 │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 │ │412號)││
│局 ├──┼───────────┼───────────┼─────┤
│ │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
│ │ 4 │麻黃素類產品和單方製劑│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
│ │ │生產計畫核准│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
│ │ │ │412號)││
├─────────┼──┼───────────┼───────────┼─────┤
│ │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
│ │ 5 │在古建築內安裝電器設備│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
│ │ │審批 │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
│ │ │ │412號)││
│省文化廳├──┼───────────┼───────────┼─────┤
│ │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
│ │ 6 │在古建築內設定生產用火│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
│ │ │審批 │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
│ │ │ │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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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
│省安監局│ 7 │定點生產企業審查 │例》(國務院令第344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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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業廣告經營、臨時性廣│《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省工商局│ 8 │告經營許可證審批 │》、《廣告管理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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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廳│ 9 │機動車延緩報廢審批 │國務院令第4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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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
│省檔案局│ 10 │機關檔案保管期限表備案│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
│ │ │ │的通知》(國辦發[2004]││
│ │ │ │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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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
│ │ 11 │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核准│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
│ │ │ │的通知》(國辦發[2004]││
│ │ │ │62號) ││
│ ├──┼───────────┼───────────┼─────┤
│ │ │企業跨地域改組、分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
│ │ 12 │合併中整體資產置換的稅│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
│ │ │收待遇確認 │的通知》(國辦發[2004]││
│ │ │ │62號) ││
│ ├──┼───────────┼───────────┼─────┤
│ │ │外商投資企業分階段投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
│ │ 13 │或追加投資享受稅收優惠│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
│ │ │審批 │的通知》(國辦發[2004]││
│ │ │ │62號) ││
│ ├──┼───────────┼───────────┼─────┤
│ │ │中西部地區鼓勵類外商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
│ │ 14 │資企業延長三年減按15%│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
│ │ │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審核│的通知》(國辦發[2004]││
│ │ │ │62號) ││
│ ├──┼───────────┼───────────┼─────┤
│ │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
│省國稅局│ 15 │可行性研究費用列入開辦│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
│省地稅局│ │費核准 │的通知》(國辦發[2004]││
│ │ │ │62號) ││
│ ├──┼───────────┼───────────┼─────┤
│ │ │納稅人因困難減免車船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
│ │ 16 │用稅審批 │用稅暫行條例》(國發 ││
│ │ │ │[1986]90號) ││
│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
│ │ 17 │發票領購資格審核 │理辦法》(國務院批准,││
│ │ │ │財政部令[1993]第6號) ││
│ ├──┼───────────┼───────────┼─────┤
│ │ │建立收支貼上簿、進銷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
│ │ 18 │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
│ │ │審批 │務院令第362號) ││
│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
│ │ 19 │拆本使用發票審批 │理辦法》(國務院批准,││
│ │ │ │財政部令[1993]第6號) ││
│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
│ │ 20 │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審批│理辦法》(國務院批准,││
│ │ │ │財政部令[1993]第6號) ││
│ ├──┼───────────┼───────────┼─────┤
│ │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
│ │ 21 │郵寄、運輸空白髮票審批│理辦法》(國務院批准,││
│ │ │ │財政部令[1993]第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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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
│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22 │研製無線電發射設備核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 │ │ │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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