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必讀》是中國電力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谷承。
基本介紹
- 作者:王谷承
- 出版社:中國電力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2年8月
- 頁數:350 頁
- 定價:26.0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08311302
《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必讀》是中國電力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谷承。
《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必讀》是中國電力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谷承。內容介紹本書從理論和實踐上構築了我國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基本框架,是我國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第一部專著。本書融電力設施保護知識與電力生產基本知識於一體,系統總...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條,是供電企業開展電力基礎建設、加強電力設施保護、規範供用電管理、維護供用電秩序等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規。國家法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9號 現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決定...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是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的部門行政規章。條例制定 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製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於1999年3月18日頒布實施,...
《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意見》是2005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近年來,在各地、各有關單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基本保證了電力...
電力設施保護實行政府、電力企業和人民民眾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各...
第八條 電力設施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電力設施規劃 第九條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根據本...
公安、規劃、市政市容、林業(園林)、國土資源、行政綜合執法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第六條 電力設施產權人和管理者應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並可依法要求侵害人恢復...
但是,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人為損壞電力設施的情況仍時有發生,嚴重危害電力系統的安全可靠運行,同時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為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切實保障電力安全,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檔案內容 高度重視...
1998年以來,隨著電力體制改革以及政府機構改革的逐步深入,《條例》規定的電力管理部門山東省電力工業局已經改制為企業,不再具有行政執法職能,這就造成了電力設施保護執法主體的空缺,導致我省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難以有效開展,破壞電力設施,...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保護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電力設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發電、變電、電力線路、電力調度、電力市場交易設施以及其他有關輔助設施。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並將電力設施保護...
《愛護電力設施爭當護“電”使者》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全國電力“十二五”建設發展規劃已經啟動,電網大規模建設將全面鋪開。為了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增強公眾電力設施保護意識,建立健全電力設施安全保障機制,確保電力設施安全和電力可靠...
第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主管部門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保護電力設施的各項職責。各級公安部門、司法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要給予配合。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或者在建的電力設施的保護。本條例所稱電力設施,是指公共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電力調度設施等及其輔助設施。第三條市、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
第三條 電力設施保護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電力企業和人民民眾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和領導。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護工作,...
《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實務》是2012年中國電力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谷、承譚凱。本書內容翔實,針對性和實用性很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對於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具有重要指導作用,是電力保衛幹部、廣大公安幹警、電力行政執法人員、電力...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地區電力設施的...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電力設施是指發電、變電、調度、電力線路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已經運行和正在建設的電力設施的保護。第四條 省電力工業局主管全省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市地、縣(市、區)供電(電業)局...
第三條 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堅持安全第一、高效有序、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政府、企業和民眾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規劃、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
第十三條縣交通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村路網建設的規劃與管理,規劃農村路網應儘量減少與電力線路衝突。縣公路部門應對危及到電力設施安全的行道樹及時修剪或砍伐。各鄉鎮(區)在進行路網建設施工過程中要切實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第十四條 ...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已建或者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電廠、變電所和電力線路設施、通訊設施及其附屬設施)。自治區人民政府管理電力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區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負責領導、協調供電局、發電廠、基建施工等單位的電力設施...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和非國有的已建或者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變電、輸電、配電、調度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主管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
第六條 縣以上各級電力主管部門保護電力設施的職責是:(一)監督、檢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貫徹執行;(二)開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三)會同有關部門及沿電力線路的各鄉、村,建立民眾護線組織,並建立責任制;(四)會同...
市、縣(區)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加強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安全用電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社會保護電力設施和安全用電意識。電力企業應當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安全用電等方面的宣傳工作,鼓勵和支持套用智慧型電錶,推進水、氣、...
第三條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
電力主管部門對保護電力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物質獎勵。第六條 各級電力管理部門保護電力設施的職責:(一)監督、檢查本辦法及根據本辦法制定的相關規定的貫徹執行;(二)開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三)會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發展改革、電力監管、公安、工商、林業、土地、建設等相關部門以及電力企業負責人參加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按照檔案精神,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