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社會團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雲南省社會團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是雲南省民政廳雲南省財政廳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社會團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303
  • 發布文號:雲民社字[1994]第45號
  • 所屬法規:地方法規
  • 發布時間:1994-07-01
  • 生效日期:1994-07-01
具體內容
雲南省民政廳雲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雲南省社會團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雲民社字(1994)第45號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
各地、州、市民政處(局)、財政局、省級社會團體業務主管部門、全省性社會團體:
雲南省社會團體是雲南省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體育、衛生等事業發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隨著政府職能的轉換,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社會團體作為黨和政府聯繫廣大人民民眾橋樑和紐帶的作用,將越來越突出,社會團體的經濟往來將會越來越多。為加強對社會團體的財務管理,建立健全社會團體的財務管理制度,保障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促進社會團體的健康發展,更好地發揮社會團體在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中的積極作用,促進我省政治民主和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我們研究制訂了《雲南省社會團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望及時反映。
雲南省社會團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團體的財務管理,保障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促進社會團體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經縣和縣以上民政部門依法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不含不具備實施本辦法條件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所屬的社會團體,下同)。
第三條社會團體實行財務獨立核算,獨立建帳、自收自支的原則。其財務機構和財會人員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執行有關財務制度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經費收入
第四條為減輕國家財政負擔,增強社會團體自身活力,使社會團體逐步實現“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的方針,社會團體應在國家政策和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多渠道開闢資金來源,增加社會團體的經費收入,保障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
第五條社會團體的業務活動經費收入
1、會費收入。個人會員會費由會員本人負擔;企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的團體會費按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列支。
2、接受國內外團體、單位、個人的捐贈和資助。
3、政府部門和其它部門、單位對社會團體的經費補助。
4、政府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委託承擔某項事務所撥付的專項經費。
5、有償服務收入。社會團體按照章程開展的諮詢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出版刊物、舉辦培訓、展覽、比賽、醫療等服務項目所得的合法收入。
6、開展自養性經營活動的收入。社會團體舉辦各類經濟實體所取得的各項收入。
7、其它合法收入,社會團體按有關規定購買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利息,下屬單位上繳的經費,經國家批准發行獎券、彩票等收入和社會團體舉辦國際性活動所取得的外匯收入。
以上收入屬事業性收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納入各級財政專戶儲存。
第六條社會團體在開展重大活動需要社會和有關企事業單位資助時,應貫徹互利、互惠、自願、協商原則。
第七條社會團體舉辦國際展覽、國際會議和學術交流所取得的外匯收入為合法外匯收入。應專門設立外匯收支帳。
第三章 經費支出
第八條社會團體的業務活動經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節約使用,用於以下開支:
1、事業活動費。主要用於調查研究、科學考察、學術交流、技術開發、諮詢服務、承擔委託任務、舉辦展覽、人才培訓等。
2、會議費。經批准召開的年會、研討會、代表大會、理事會、學術會、報告會、工作會、表彰會(含物質獎勵費)等。
3、辦公費。社會團體辦事機構的日常辦公、通訊、旅差、設備購置維修、辦公用品、租用辦公室租金、訂購業務書刊、報紙及上繳團體會費等項開支。
4、印刷費。出版、發行有關部門批准的書刊、報紙;編印有關資料、專集、簡報、檔案等。
5、社會團體辦事機構聘用的專職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福利補助、社會養老保險金和社會統籌退休金;在社會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和工作人員的離退休幹部、職工的生活補助費等項開支。
6、其它合法開支。
第九條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等,可參照國家對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現職幹部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不得在社會團體中領取固定的工資、獎金。
第十條社會團體召開的各種會議開支標準,可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社會團體的外匯收入主要用於出國費、接待費,進口儀器、設備、材料、資料及其它活動的外匯開支。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二條社會團體的財務管理,由社團法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並根據本團體實際,配備有上崗資格的專職或兼職財會人員具體承辦,會計、出納要分設;帳、錢、物要分人管理。要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經費開支的審批制度、物資的收發和領取制度。
第十三條社會團體的財務工作,應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定期向理事會或會員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並接受其監督。應按規定向同級財政、稅務和審計機關報送會計報表。
第十四條社會團體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其會計核算方法,可參照財政部1989年1月1日頒布的《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制度》辦理,並根據需要增設部分會計科目。社會團體應認真編制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決算報告,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後,作為預算執行的依據,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管理機關審查備案。
第十五條社會團體收取費用的票據,屬行政事業收費、服務性收費、會費等,按省民政廳、財政廳雲民社字(1992)79號,雲財綜字(1992)23號文執行;屬於納稅的收費項目,使用稅務部門印刷和監製的發票。
第十六條凡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一般應在銀行開立帳戶,辦理財務收支業務。社會團體的銀行帳戶,不得出租、出借和轉讓給其它單位和個人使用。
第十七條社會團體年終決算後的結餘資金,可結轉使用。
第十八條社會團體必須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嚴格財經紀律;財會人員有權拒絕支付或報銷不符合法規、制度的支出,必要時可向業務主管部門或社團管理機關如實反映;財會人員工作調動時,必須辦妥財務移交手續;社會團體的經費收入,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用。
第十九條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解散、註銷處理的社會團體,應在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做好清理資產和債權、債務工作。必要時可委託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對其財務報表和帳冊進行驗證,並將處理結果報社團管理機關。
第二十條對違反財經法規或有經濟犯罪行為的,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五章 現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社會團體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嚴格現金庫存限額、使用範圍和發放手續。嚴禁現金坐支、套取現金和設立小金庫。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二條堅持“帳錢分管”的原則,建立現金日記帳,做到日清月結,帳帳、帳證、帳表、帳實相符。
第二十三條現金收支除發放工資、福利、勞酬、獎勵費、加班費、誤餐費、津貼費、旅差費和一百元以下的零星開支外,其餘應通過開戶銀行辦理轉帳結算。
第二十四條建立社會團體固定資產購置、登記、領用制度。社會團體的固定資產包括購置、自製、業務主管部門調撥和國內外捐贈的土地房屋、專用設定、交通工具等均應列入固定資產。各社會團體要認真建立和健全固定資產的購置、登記、領用制度。
第六章 財會人員職責
第二十五條財會人員職責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對社會團體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保護社會團體的財產和資金的安全。
2、依據年度活動計畫和經費來源編制收入計畫,開展經濟分析,提供會計核算資料,保證和監督社會團體計畫的正確執行。
3、認真辦理會計事宜,及時、準確、完整的記帳、算帳、結帳,定期向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管理機關報送財務報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各地、州、市社會團體的財務管理均按本辦法執行。根據各地實際,若需修改和補充時,應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規定,凡與本辦法相悖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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