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大學章程

雲南大學章程

《雲南大學章程》是雲南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

《雲南大學章程》於2014年12月5日第20次雲南省委高校工委會議、省教育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經雲南省人民政府同意,12月23日予核准。2015年1月1日,實施。

章程分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分為學校與舉辦者、管理體制、學生與校友、教職工、財務資產公共服務、交流與合作、附則,共八章一百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大學章程
  • 外文名:Constitution of Yunnan University
  • 核准單位雲南省教育廳
  • 實施時間:2015年1月1日
  • 發布文號:雲教章[2014]1號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14年12月5日,《雲南大學章程》經第20次雲南省委高校工委會議、省教育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12月23日由雲南省教育廳核准。
2015年1月1日,《雲南大學章程》實施。

核准公告

雲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雲教章[2014]1號
雲南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申報核准的《雲南大學章程》,經雲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 2014年12月5日第20次省委高校工委會議、省教育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核准。
雲南省教育廳
2014年12月23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雲南大學是中國西部建立最早的綜合性大學之一。其前身私立東陸大學始建於1922年12月,1923年4月20日舉行首屆學生開學典禮,1930年改為省立東陸大學,1934年更名為省立雲南大學,1938年改為國立雲南大學,1950年定名為雲南大學。20世紀70年代以來,雲南大學先後成為國家重點大學、“211工程”建設大學、西部大開發重點建設院校、教育部與雲南省人民政府重點共建高校、中西部高校“基礎能力建設工程”和“提升綜合實力工程”實施院校。
雲南大學遵循“立足邊疆、服務雲南、提升水平、辦出特色”的辦學思路,秉承“會澤百家、至公天下”的雲大精神,踐行“自尊、致知、正義、力行”的校訓,圍繞國家戰略和雲南發展需要,立一流目標,聚一流師資, 創一流學術, 育一流人才,著力推動學校實現科學發展、跨越發展、超常發展、和諧發展,努力建設中國一流、世界知名區域性高水平大學。
早在建校之初,學校先後制定過《東陸大學組織大綱》、《雲南省立雲南大學組織大綱》、《國立雲南大學組織大綱》。為規範辦學行為,建立健全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雲南大學,簡稱“雲大”,英文譯名為Yunnan University,縮寫為“YNU”。
第二條 學校由東陸校區和呈貢校區組成。學校法定地址為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區翠湖北路2號。在辦學過程中,新設立和併入學校的各類機構,均為學校的有機組成部分。
第三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應權利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展,著力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培養品行優良、本領過硬、敢於擔當、勇於創新的高素質創新人才。
第五條 學校推行人才強校、科研興校和國際化戰略,致力於建設大師雲集、群英薈萃的人才高地,成為學術引領、科技創新的學術高地,成為雲嶺大地人才輩出的搖籃和引領先進文化的先鋒,建成中國一流、世界知名區域性高水平大學。
第六條 學校實施高等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大力發展外國留學生教育,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
學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學歷教育是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學校根據實際需要,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和調整教育修業年限。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雲南大學委員會(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八條 學校實行“雙層式”現代大學制度架構,即巨觀層面:政府巨觀管理,市場適度調節,社會廣泛參與,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微觀層面: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建立學校巨觀調控、學院自主運行、師生民主管理、教授專家治學的校院分級管理體系。
第九條 學校建立重大決策事項聽證和風險評估制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信息公開制度。
第十條 學校的校訓:自尊、致知、正義、力行。
第十一條 學校的校風:高遠、務實、勤勉、卓越。
第十二條 學校的精神:會澤百家、至公天下。
第十三條 學校的校標:圓圈內包含雲南大學標誌性建築會澤院圖像、代表九十五級台階的九條粗線和五條細線及學校首屆學生開學年份“1923”的數字;圓圈內、圖像外標有中英文“雲南大學”字樣。
第十四條 學校的校徽:題有校名(毛體)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的校徽為紅底白字,本科生的校徽為白底紅字,研究生的校徽為藍底白字。
第十五條 學校的校旗:海水藍的長方形旗幟,長寬比例為3:2,中央印有白色校名(毛體),左上角配有校標。
第十六條 學校校歌:《雲南大學校歌》,熊慶來作詞,趙元任作曲。
第十七條 學校校慶日:公曆4月20日。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十八條 學校是由國家批准,雲南省人民政府舉辦,並由教育部與雲南省人民政府共建的為國家和社會培養人才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十九條 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自主辦學,教育部按照共建協定和有關規定對學校實施共建管理。
第二十條 舉辦者的權利:
(一)指導和監督學校按照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辦學,糾正學校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命學校校長和其他必須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
(三) 適時、科學地組織對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監督和評估;
(四)依照法律規定,制訂學校經費撥款標準和籌措辦法;
(五)監督學校依法合理使用、管理公有財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查批准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變更及其他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舉辦者的義務:
(一)依法保護和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非法干預;
(二)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保障,保證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增長,並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自主籌措、管理、使用和處置財產與經費;
(三)維護學校的利益,支持和指導學校發展;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學校的權利:
(一)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規定,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
(二)制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自主選聘和使用人才,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職務),調整績效工資標準和分配辦法;
(四)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制定招生和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五)按照國家學位制度規定,自主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六)對舉辦者提供的資產、財政性資助以及社會各界捐贈的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依法收取學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八)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學校運行和教學科研的實際需要,自主制定財務管理制度
(九)按照國家相關外事規定,自主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合作。
(十)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學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
(二)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接受舉辦者的監督和指導,依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四)依法保護學校的資產不流失,不被侵占、破壞;
(五)採取措施改善教職工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六)構建獎助體系,對品學兼優的學生給予獎勵,向家庭困難學生提供幫助;
(七)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各項經費;
(八)完善學校內部監督機制,實行黨務、校務公開,實行民主管理;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一節 組織領導體系
第二十四條 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校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落實從嚴治黨責任,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院(研究院、中心)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老教授協會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雲南大學代表大會(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校黨委對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黨代會閉會期間,由校黨委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校黨委會議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雲南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校紀委”)是學校黨內監督機構,由黨代會選舉產生,接受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每屆任期5年。
校紀委的主要職責:
(一)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
(二)組織協調學校反腐倡廉工作,檢查、處理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
(三)受理黨員的控告、申訴,維護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
(四)開展黨紀和廉潔教育,推進廉政文化建設;
(五)其他需要由其負責的事項。
校紀委、監察部門機關合署辦公。
第二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學校設校長1人,設副校長若干人。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並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獎勵或處分、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落實校長黨建工作責任;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最高行政會議和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辦公會議組織辦法和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學校結合實際情況,可聘請名譽校長。
第二節 學術評價體系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及專門委員會和學院學術委員會,設立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決策、審議和評定的最高學術權力機構。學校學術委員會分設教學指導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文獻資源建設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的領導下獨立開展工作,對校學術委員會和校長負責。對於一般議題,專門委員會結論即為校學術委員會的最終結論;對於學校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等重要議題,經校學術委員會討論通過為最終結論。
第三十二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各學科領域內身體健康、治學嚴謹、學風正派、學術水平高、學術思想活躍、學術影響較大、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擔任。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原則上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組成人員名單由各學院(研究院、中心)推薦,校長辦公會議審定,校長聘任。學校學術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處理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及專門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教育教學發展規劃、人才培養方案及相關實施辦法;審議教學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評議和推薦學校教學成果和獎勵;裁定有關教學責任事故、教學工作考核及評估中的爭議;
(二)審議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審議學校學術機構設定方案和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評議和推薦學校科研項目、成果和獎勵;審議學校科研成果評價標準以及學術道德規範,對科研和學術水平進行評價;組織調查和仲裁學術爭議,組織調查和裁定學術不端行為;
(三)審議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評聘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審議師資隊伍考核機制和辦法;各級各類人才引進和培育的評議和推薦工作;
(四)審議文獻資源建設規劃;審定文獻資源的配置、管理、使用辦法;
(五)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學校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是在學校學術委員會指導和學院(研究院、中心)黨委、行政領導下,對學院(研究院、中心)學術事務進行決策、審議和評定的學術權力機構。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原則上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學院學術委員會不再分設專門委員會,委員由7-9人組成,須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經民主推薦、公開遴選產生,校長辦公會議審定,校長聘任。
第三十五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院(研究院、中心)的學科和專業設定、師資隊伍建設、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學院(研究院、中心)的本科生、研究生、留學生教學計畫和培養方案;
(三)審議教學和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四)評議和推薦教學、科研成果,以及引進人才、各類人才選拔及教師職務晉升的初步人選;
(五)審議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和學術道德規範,調查和評議學術糾紛和學術失范行為。
第三十六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工作的領導機構,依照相關法律與規定開展工作,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由29—33人組成,由校領導、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學術造詣深厚、學術品德高尚、身體健康,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相關學科教學、科研人員擔任。
第三十八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組成,負責處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閉會期間的事務,受理學位授予工作中出現的爭議和學位申請人的申訴,並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處理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討論、確定研究生教育發展規劃;
(二)審核申報學位授權學科專業,組織學位授權評估;
(三)審議研究生培養及管理的有關規定並督促實施;
(四)討論、確定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選聘;
(五)審查並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六)評議並作出授予博士學位、名譽博士和碩士學位的決定;
(七)撤銷因違反規定已授予學位的決定;
(八)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
(九)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十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若干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一般由5—9人組成,由學術造詣深、責任心強、為人正派、身體健康、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和科研人員擔任。分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四十一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名單由校長辦公會議審定,任期為3年。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報雲南省學位委員會批准,由雲南省學位委員會轉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及專門委員會、學院學術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須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召開,會議重要決議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以贊成票數超過全體到會委員數2/3方為通過。
第四十三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及專門委員會、學院學術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均實行迴避制度。
第四十四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及專門委員會、學院學術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均須自覺遵守和捍衛學術道德,如發生學術不端行為或因其他原因不適合擔任委員職務的,應引咎辭職或由其所在委員會取消其委員資格。
第三節 教學科研組織體系
第四十五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以精簡、高效為原則,設定下屬黨政管理機構、教學科研機構和公共服務機構以及其他機構;各類組織機構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規定,成立相應的黨組織。各類組織機構之間權責明確,既相對獨立又互為補充,服務於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各類組織機構可根據其職能劃分設定二級機構,明確其管理與服務層次。
第四十六條 學校根據學科發展規律或需要設立學院(研究院);學院(研究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主體,根據實際需要設定系、所、中心、研究室等基本教學科研單位。
學校根據教學需要,設立公共教學部,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參照學院管理。
第四十七條 學校實施以目標責任制為核心的學院制建設。明確校院職責,擴大學院管理自主權,實現管理重心下移,調動學院自我發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與辦學效益。
(一)學校巨觀調控與學院自主運行相結合。學校實行巨觀調控,簡政放權,重心下移,給予學院事業發展和人財物管理充分自主權。學院按照職能特點和教育規律自主運行、辦出特色。
(二)責、權、利相一致。建立全新的責權利對稱運行機制,實行目標管理,建立與校院責權利關係相適應的評價、考核、監督、約束、協調等機制。學院的工作目標及其責任與學院的管理自主權及利益相一致。
(三)自我發展與自我約束相結合。學院依照國家的法律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按照學校規劃和計畫,立足學院實際,在實現自我發展的同時加強自我約束。
(四)統一性與多樣性相結合。學校根據建立現代大學制度的總體要求,制定學院制的基本原則和框架,規定學院的基本任務,並與學院商議確定各學院的建設目標。各學院在此基礎上著力建設結構完整合理、運轉靈活高效、充滿生機活力、內涵豐富、特色鮮明的學院制運行機制。
第四十八條 學院(研究院、中心)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院級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或直屬黨支部(統稱院級黨組織)。
院級黨組織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障、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組織領導本單位的統一戰線工作;
(七)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九條 學院(研究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副院長由校黨委研究決定,校長聘任。院長應具有良好的學術造詣和學術聲譽,具有良好的行政管理能力和民眾基礎。
院長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隊伍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對外交流與合作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長協助院長履行職責,並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
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條 學院(研究院)重大事項實行黨政聯席會議決策制度。
學院(研究院)黨政聯席會議負責討論決定學科建設、隊伍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對外交流與合作、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學院(研究院)黨政聯席會議成員包括:黨委(總支)書記、副書記、院長及副院長等。根據議題需要,可邀請本單位教代會團長、工會主席參加或列席學院(研究院)黨政聯席會議。
第五十一條 學校支持學院(研究院)根據實際,探索教授治學的具體途徑和形式,尊重和保障學院(研究院)學術管理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模式改革。
第五十二條 學校基於適應學科交叉發展與高度融合趨勢需要,可設定獨立建制的研究所(中心)、工程中心、重點實驗室和大學科群等,並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參照學院(研究院)管理。
第五十三條 學校基於產業發展與資本運營需要,可設定具有二級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和學校有關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和管理。
第五十四條 學校與校外單位聯合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共建基地等活動,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的組織機構,按雙邊協定開展工作。
第四節 民主監督體系
第五十五條 學校支持校內民主黨派組織在憲法、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按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幫助民主黨派組織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搞好自身建設。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和無黨派代表人士參與學校管理,履行建言獻策、民主監督的職能。
第五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定的程式討論、審議學校的重大決策方案。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契約、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校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對院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進行指導。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單位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每屆5年,可以連選連任。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設立秘書處。在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教代會代表團團長、工會主席會議行使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第五十七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
學校設立校院兩級工會組織,校級工會組織對院級工會組織工作進行指導。校工會委員由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每屆5年,可以連選連任。在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校工會委員會行使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第五十八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校學生代表大會接受校黨委的領導和校團委的指導,代表全校學生意志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全校學生權益。
校學生會和校研究生會是校學生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校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校學生會和校研究生會分別行使其相應職權。
第五節 指導諮詢體系
第五十九條 學校設立校級教授委員會和院級教授委員會。教授委員會是在學校和學院(研究院、中心)黨委、行政領導下,對學校或學院(研究院、中心)改革、建設和發展中重大事項提供決策諮詢的機構,是學校改革管理體制機制、完善校內管理模式的重要組織形式。
第六十條 校級教授委員會委員由各學科領域內治學嚴謹、學風正派、學術水平高、樂於奉獻、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教師擔任,實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校級教授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組成人員名單由學院(研究院、中心)民主推薦,校長辦公會議審定,校長聘任。校級教授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處理日常事務。
院級教授委員會委員由學院(研究院、中心)全體教師大會推選,主任和副主任由全體委員推選,學院(研究院、中心)黨政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報校長辦公會審定,校長聘任。院級教授委員會委員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實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規模較小的學院(研究院、中心)教授委員會可與本單位學術委員會合併組建。
第六十一條 教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對學校總體發展規劃、學科發展規劃、校園建設規劃等各項發展規劃及發展戰略進行研究和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受學校或學院(研究院、中心)委託,對涉及學校和學院(研究院、中心)建設與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調研、論證,並提出建設性意見;
(三)對學校或學院(研究院、中心)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及使用,以及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提供決策諮詢;
(四)對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和對外重大項目合作等事項進行調研、論證和諮詢;
(五)對學校或學院(研究院、中心)認為需要聽取教授委員會意見的事項進行研究、討論。
第六十二條 學校成立雲南大學董事會(簡稱“董事會”)。董事會是由熱心中國高等教育、關心雲南大學發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公益機構、行政機構和個人以自願方式組成的高層次非盈利性的集團式聯合體。
第六十三條 董事會成員積極為雲南大學的發展創造條件,提供指導與幫助,促使雲南大學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六十四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常務副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組成。董事會組成人員實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連任。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會議推舉產生。常務董事由常務副董事長根據工作需要、個人所承擔的義務或社會影響推薦人選,經全體董事會議通過後產生。
董事會下設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秘書處設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由雲南大學聘任。
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常務董事會議,必要時由董事長臨時召集全體董事會議或常務董事會議,全體董事會議為雲南大學董事會的最高權力會議。
第六十五條 董事會設立雲南大學董事會基金,資金由各董事會成員單位和個人力所能及地自願提供和籌集。
第六十六條 董事會下設基金管理處,並按《雲南大學董事會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管理。基金管理處設在學校財務處。
第六十七條 董事會基金用於改善學校的辦學條件,支持學校的學科建設、隊伍建設、人才培養和科技轉化,獎勵為學校作出突出貢獻和取得優異成績的教職工、學生和董事會成員等。
第四章 學生與校友
第六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九條 學生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為個性發展,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六)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條件、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七)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敬師長,勤奮學習;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一條 學校建立聽證、申訴等學生權利保護機制,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學校關心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七十三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及其他形式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友是指:
(一)在學校(含合併學校)及前身接受過學歷教育的學生、接受過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學員及工作過的教職工;
(二)學校授予名譽教授、名譽博士的社會人士;
(三)學校聘請的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和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友會是學校校友自願組成、依法註冊的社團組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成立校友總會,並按地域、行業、屆別、學院(研究院)等類別成立分支校友組織。學校校友總會下設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秘書處設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由學校聘任。
學校通過校友組織,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學業和事業發展,歡迎和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七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七十七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學校對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工,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二)學校對未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工,依法實行契約管理;
(三)教職工離退休後為離退休人員。學校對離退休人員依法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七十八條 學校實施科學合理的人事制度、分配製度、考核制度,推行能上能下的競爭機制、能進能出的淘汰機制、獎優促勤的激勵機制、科學合理的分配機制。
第七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工作需要使用學校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進修、培訓、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學校、學院(研究院、中心)民主管理,對學校、學院(研究院、中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建議;
(七)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的休息休假權利;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十條 學校教職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黨和國家的教育事業,愛崗敬業,盡職盡責;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十一條 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八十二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六章 財務、資產、公共服務
第八十三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吸引校友和社會捐贈,增加辦學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遵循捐贈自願的原則,堅持專款(物)專用、賬目公開,充分發揮基金使用效能。
第八十四條 學校依法使用辦學經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第八十五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審計監察制度和內部財務監督制度,確保資金安全運行。
(一)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分管副校長或總會計師協助校長管理學校財務工作;學院(研究院、中心)經費使用實行行政主要領導負責制。
(二)學校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學校嚴格執行經審核批覆後的預算方案。
第八十六條 財政撥款、辦學收入、社會捐贈等財務信息,學校依法予以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八十七條 學校通過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率,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八十八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十九條 學校後勤工作應建立適應學校發展的服務保障模式,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師生員工服務。
第九十條 學校加強圖書資料、網路信息平台和實驗實訓平台建設,積極打造數字校園,提升共享水平,為學校教學、科研及管理提供保障服務。
第九十一條 學校構建公共安全體系,完善校園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機制、安全風險防控機制、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加強應急保障、安全宣傳培訓和預案演練,打造平安校園,確保師生安全。
第七章 交流與合作
第九十二條 學校依據自身辦學特色和優勢,積極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場辦學機制,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為構築終身教育體系和學習化社會服務。
第九十三條 學校積極籌劃和拓展各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項目,鼓勵科研成果的社會化和產業化,鼓勵產學研合作的成果運用於研究和教學活動,形成良性互動。
第九十四條 學校加強與地方和區域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地方和區域發展提供服務。
第九十五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學術和教育合作,以國際化理念和全球視野推進與國內外著名大學和科研機構開展深層次的學術交流與合作,提升學校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九十六條 發揮雲南省與東南亞、南亞國家地緣相近、人緣相親、文化相融的優勢,努力成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忠實傳播者和弘揚者,成為密切與周邊國家友好關係的重要紐帶。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七條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學校提出,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和學校董事會審改,校長辦公會審議,校黨委會議審定,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省教育廳核准,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九十八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九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雲南大學。
第一百條 本章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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