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接受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贈管理暫行辦法

《雲南省接受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在1992.01.09由雲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接受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贈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01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1月09日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為了保護華僑、港澳台同胞支援四化建設的愛國愛鄉熱情,進一步做好接受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贈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有關加強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贈管理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華僑、港澳台同胞向我省捐款捐物,必須堅持捐贈自願,嚴禁勸募或變相勸募;捐贈進口物資限於接受單位自用,不得轉讓或轉賣;對假借捐贈名義,內外串通進行套匯、逃稅、倒賣等非法活動的,一律沒收其所得,並依法懲處。各級機關一律不得接受華僑、港澳台同胞的捐贈。
二、華僑、港澳台同胞向我省捐款捐物,直接用於工農業生產、發展科學技術、文化教育、醫藥衛生以及各種公益福利事業,應給予支持和鼓勵。對用於上述方面的捐贈物資,由海關按照國務院國發〔1982〕110號和國發〔1986〕10號檔案的規定予以免稅。
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贈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屬限額管理的,應按照國務院國發〔1986〕10號和國家經委、海關總署經審〔1988〕22號檔案規定的限額審批。屬未規定捐贈限額的,由省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會同省僑辦、台辦核報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審批,並報國務院僑辦、台辦備案。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贈“在外售券,境內提貨”的國產機電產品,可不受限額限制。按國務院僑辦、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1991〕僑內會字第001號文的規定辦理。
三、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外商、僑商和港澳台客商向我有關單位贈送物資,不屬於捐贈範圍,應按省政府辦公廳雲政辦發〔1982〕3號文《轉發外貿部關於申請辦理國外贈送或免費提供物品進口許可證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對捐贈工作實行歸口管理。我省接受華僑、港澳同胞捐贈的工作統一由省僑辦管理。接受台灣同胞捐贈的工作統一由省台辦管理。
凡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贈款物,均由接受單位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並附捐贈人的書信和意願書(應當包括捐款數額,捐贈物資的名稱、型號、價值、用途和受贈單位等),縣以下的受贈單位向縣僑辦、台辦申領《雲南省受理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贈報批表》(以下簡稱捐贈報批表),由縣僑辦、台辦提出意見,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僑辦、台辦;地、州、市的受贈單位向地、州、市僑辦、台辦申領捐贈報批表,由地、州、市僑辦、台辦提出意見,經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同意後,報省僑辦、台辦;省屬受贈單位向省僑辦、台辦申領捐贈報批同胞捐贈款物價值在人民幣一萬元(含一萬元)以下的由省僑辦、台辦審批,價值人民幣超過一萬元的由省僑辦、台辦審核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五、做好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贈的管理工作,是一項嚴肅的、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各級僑辦、台辦要密切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受贈款物的監督檢查工作。對捐贈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應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六、各地、州、市、縣僑辦、台辦,對接受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贈的款物,應詳細造冊登記,並於每年第一個月將上年度的捐贈統計報省僑辦、台辦、昆明海關,由省僑辦、台辦匯總後報省政府和國務院僑辦、台辦,並抄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七、外籍華人捐贈的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辦理。
八、本辦法由省僑辦和省台辦負責解釋。
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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