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捐贈獎勵辦法

《海南省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捐贈獎勵辦法》是海南省人民政府於1991年8月13日公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捐贈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1991年8月13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
海南省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捐贈獎勵辦法
(1991年7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1991年8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鼓勵廣大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參加海南開發建設和表彰他們慷慨捐贈,造福桑梓的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系指華僑、港澳台同胞依照《海南經濟特區外商投資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出資種類和投資方式所進行的投資行為。
本辦法所稱捐贈,系指華僑、港澳台同胞自願無償為我省公益福利、文化教育、醫療衛生事業和進行生產開發建設而捐贈財物的行為。財物包括資金、各種生產資料、機械設備和公共服務設施等。
第三條 對投資、捐贈達到一定數額的予以獎勵,具體標準如下:
一、投資總金額200萬美元以上(含本數,下同)或捐贈總金額30萬美元以上者,授予“赤子楷模”稱號,並頒發榮譽證書及紀念品;
二、投資總金額100萬美元以上、200萬美元以下或捐贈總金額15萬美元以上、30萬美元以下者,授予“赤子模範”稱號,並頒發榮譽證書及紀念品;
三、投資總金額50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或捐贈總金額3萬美元以上、15萬美元以下者,授予“愛瓊赤子”稱號,並頒發榮譽證書及紀念品。
第四條 從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在三年內投資二次或捐贈二次以上者,以及從一九七八年以來至本辦法發布之前投資或捐贈者,可合併計算其投資或捐贈總金額,達到獎勵標準的予以獎勵。
第五條 華僑、港澳台同胞如以其他它貨幣投資或捐贈的,按當時海南外匯調劑中心公布的匯率換算其投資或捐贈金額(海南外匯調劑中心成立之前,按當時國家銀行公布的外匯調劑價格換算)。
第六條 申報、審批和頒獎。
各市、縣所屬單位接受投資或捐贈的,由接受單位向所在市、縣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省屬企事業單位接受投資或捐贈的,由接受單位向其主管部門申報;外商獨資企業投資,由所在市、縣經濟合作行政主管部門向同級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然後由接受申報單位報省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政府審批,並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市、縣政府頒獎。
第七條 《獎勵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捐贈申報表》、榮譽證書及紀念品由省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發和製作。
第八條 本辦法適用於外籍華人。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僑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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