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才獎勵辦法

海南省人才獎勵辦法

為貫徹落實我省人才發展規劃,進一步完善人才激勵保障機制,省委、省政府於日前正式印發《海南省人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設定8個人才獎項。其中“海南省人才功勳獎”為我省人才最高獎項,獎勵額度為每人100萬元,每3年評定一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才獎勵辦法
  • 發布單位:海南省省委,省政府
  • 獎項:8個
  • 最高獎項:海南省人才功勳獎
總則,評選條件,評選組織,表彰管理,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省戰略,完善人才激勵機制,最佳化人才發展環境,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社會氛圍,充分發揮各類優秀人才在國際旅遊島建設中的典型示範作用和引領帶動效應,根據《海南省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的任務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設立海南省人才獎。海南省人才獎分設“海南省人才功勳獎”、“海南省優秀科技創新創業人才獎”、“海南省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獎”、“海南省優秀高技能人才獎”、“海南省優秀農村實用人才獎”、“海南省優秀社會工作人才獎”、“海南省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人才貢獻獎”、“海南省華僑華人人才突出貢獻獎”。
第三條 “海南省人才功勳獎”每3年評選一次,其他人才獎每2年評選一次。“海南省人才功勳獎”每次獎勵原則上不超過3人,“海南省優秀科技創新創業人才獎”每次獎勵原則上不超過10人,“海南省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獎”每次獎勵原則上不超過30人,“海南省優秀高技能人才獎”每次獎勵原則上不超過90人,“海南省優秀農村實用人才獎”每次獎勵原則上不超過100人,“海南省優秀社會工作人才獎”每次獎勵原則上不超過10人,“海南省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人才貢獻獎”每次獎勵原則上不超過30人,“海南省華僑華人人才突出貢獻獎”每次獎勵原則上不超過10人。無符合評選條件者可空缺。
第四條 海南省人才獎的評選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堅持標準,嚴格程式。

評選條件

第五條 海南省人才獎評選對象應當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不斷創新的科學精神和突出的工作業績。
第六條 海南省人才獎評選對象包括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和社會工作人才。黨政人才不參加評選。
海南省人才獎評選對象不受年齡、學歷、身份、戶籍、國籍等限制,但必須在我省工作或柔性引進受聘滿2年,且評獎當年仍在崗工作。“海南省華僑華人人才突出貢獻獎”評選不受此限。
第七條 “海南省人才功勳獎”授予為我省經濟社會和各項事業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個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報:
(一)在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等領域或重大科技攻關和重點工程項目中,取得突破性、系統性、創造性成果,並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等國家級獎項一、二等獎的主要完成者;或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轉化獎一等獎的首席完成者。
(二)在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獲得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優秀成果一、二等獎的主要完成者;或主持完成國家級研究課題,取得具有顯著社會效益的研究成果,並在國際或國內產生重大影響者。
(三)在研製開發和推廣套用先進科技成果工作中,開發出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在國際或國內處於領先地位的核心技術,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者;或在我省重大工程、重大建設項目、重大技術改造等工作中,解決了關鍵性重大技術難題,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者;或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的核心完成者。
(四)在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中,運用科學管理理念和先進管理知識,創新管理方式,善於開拓市場,注重安全生產,維護職工權益,使所在企業連續2年管理水平及綜合經濟效益指標達到全國同行業先進水平者。
(五)在推進旅遊產業改革創新發展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在旅遊規劃策劃、項目開發、宣傳行銷、行業管理、人才培養、新業態培育以及通過旅遊帶動相關產業發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者。
(六)在教育、衛生、文化、藝術、體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法律、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取得重大成績,作出突出貢獻,為同行所公認,在國際或國內產生重大影響者。
(七)在崗位職業技能操作中,具有高超技藝技能,在技術革新改造、套用推廣和帶徒傳藝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並在國際性和國家級技能競賽中取得個人前6名,或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等國家級獎項,或公認有絕技絕招者。
(八)在建設國家熱帶現代農業基地、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領辦和創辦農業科技示範園區以及帶領農民脫貧致富等方面作出重大貢獻,取得突出成績者。
(九)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區建設、減災救災、慈善事業、優撫安置、扶貧開發、信訪接待、就業服務、教育輔導、衛生服務、司法矯治、社區矯正、人口計生服務、婚姻家庭服務、職工服務、老年服務、婦女兒童服務、青少年服務、殘疾人服務、流動人口服務等社會服務工作中,積極開展專業研究,探索創新工作模式,提供優質社會服務,並在重大社會事件中發揮突出作用,作出重大貢獻者。
第八條 “海南省優秀科技創新創業人才獎”授予在我省重點發展的優勢產業或領域,創辦科技型企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創業型人才。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報:
(一)創辦或領辦科技型企業,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和發明專利,或掌握關鍵技術,積極開展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推廣,運用先進理念和方法開展經營管理工作,並使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綜合競爭實力達到國內先進、省內領先地位者。
(二)企業銷售收入、上繳稅額、利潤總額、淨資產等主要經濟指標處於全省同行業領先水平,並在產品開發、品牌塑造、市場行銷、引進人才、吸納就業、安全生產、社會責任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者。
第九條 “海南省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獎”授予在我省各類企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除外)和社會團體工作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專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報:
(一)在自然科學研究中,理論上有重大發現、突破或技術上有重大發明、創新,並是國家科技進步、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獎二等獎以上的主要獲獎人;或是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轉化獎兩項以上的主要獲獎人,其中一等獎前2名、二等獎第1名、三等獎獨立完成人;或是獲國家發明專利三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其專利實施後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在社會科學研究中,成績卓著,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在學科建設方面作出突出貢獻,享有較高聲譽,並是國家“五個一工程”獎、其他社科類國家級獎的主要獲獎人;或是省部級優秀精神產品獎、社科類成果獎兩項以上的主要獲獎人,其中一等獎前2名、二等獎第1名、三等獎獨立完成人;或是在國家核心期刊或國家一級學術刊物上發表10篇以上學術論文,或出版3部以上有較大理論價值的專著或譯著的作者。
(三)在承擔省級以上重點工程建設及工業新產品新技術開發中,通過發明創造,技術革新,解決了關鍵性的技術難題,達到省內領先或國內先進水平,獲得國家同行業最高獎項,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人員。
(四)在農業生產第一線從事優良品種繁育、技術推廣等工作中成績突出,效益顯著,並獲得省部級成果獎兩項以上的主要獲獎人,其中一等獎前2名、二等獎第1名、三等獎獨立完成人。
(五)在信息、金融、財會、外貿、法律、旅遊和企業現代化管理等領域,為解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提供基礎性、前瞻性、戰略性科學理論依據,或採取的管理技術達到省內領先或國內先進水平,被政府或行業採納後取得顯著效益,得到同行公認的具有突出貢獻的人員。
(六)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工作第一線,在學科建設、人才培養、事業發展中發揮了重大作用,並是創建新教育理論或教學方法,經省部級教育行政部門鑑定並普遍推廣,成效顯著並被同行公認,享有較高聲譽的教育工作者;或是省部級教育教學成果獎兩項以上的主要獲獎人,其中一等獎前2名、二等獎第1名、三等獎獨立完成人;或是國內知名的優勢學科的帶頭人。
(七)長期工作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線,技術精湛,經同行專家確認達到省內領先或國內先進水平,並已被採用和證明可成功地治癒該領域疑難、危重病症,或在全省範圍內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消除疾病,或在我省醫療護理領域開拓、套用、發展新技術方面起到關鍵作用,是省級學科帶頭人,在省內外同行中享有盛名的人員。
(八)在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成績彰著,對我省精神文明建設作出突出貢獻,在省內享有較高聲譽,並獲得國家專業最高級別獎的主創、主演、主編(導),或省部級成果獎兩項以上的主要獲獎人,其中一等獎前2名、二等獎第1名、三等獎獨立完成人。
(九)在教練執訓工作中培養出3個以上獲全國重大體育比賽冠亞軍的運動員或運動隊,為我省體育事業的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教練員。
第十條 “海南省優秀高技能人才獎”授予我省具有高級(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以上職業資格或同等資格,並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能人才。“海南省優秀高技能人才獎”分為“海南省有突出貢獻高級技師”、“海南省有突出貢獻技師”和“海南省技術能手”等獎項。
(一)具有國家一級職業資格,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報“海南省有突出貢獻高級技師”獎:
1.在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攻克技術難關或預防排除重大事故隱患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並總結出獨特的先進操作技術方法,產生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者;
2.具有絕招絕技,並在培養高技能人才、帶徒傳藝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在省內或國內產生重要影響者;
3.在推廣、套用先進技術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者;
4.獲得“中華技能大獎”或“全國技術能手”稱號者。
(二)具有國家二級職業資格,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報“海南省有突出貢獻技師”獎:
1.在本企業、同行業中具有領先的技術技能水平,在某一生產工作領域總結出先進的操作技術方法,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者;
2.在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攻克技術難關或預防排除重大事故隱患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者;
3.具有絕招絕技,並在培養高技能人才、帶徒傳藝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在市縣或省內產生重要影響者;
4.在推廣、套用先進技術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者;
5.申報前曾兩次獲得“海南省技術能手”稱號者。
(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報“海南省技術能手”獎:
1.在本職業(工種)中具備高超技藝或總結出具推廣價值的先進操作方法,並在帶徒傳藝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者;
2.獲得上一年度省級一類競賽前三名、省級二類競賽第一名以及在國家級競賽中獲得優異成績者;
3.在技術革新、設備改造、技術攻關活動中作出重要貢獻,取得顯著經濟效益者;
4.在開發、套用先進科技成果並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方面有突出貢獻,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者;
5.申報前曾兩次獲得市縣或省行業技術能手稱號者。
第十一條 “海南省優秀農村實用人才獎”授予具有一定的知識和技能,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起到示範或帶動作用的農村勞動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報:
(一)從事種植、養殖、捕撈、農產品加工,具有較高專業技術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取得明顯經濟效益,輻射帶動能力強,能積極帶動農民增收的農村致富帶頭人。
(二)在促進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應流通,以及從事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餐飲業、中介和其他服務業等非農產業經營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能解決一定數量勞動力就業的農業企業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帶頭人、農村經紀人。
(三)在農業新技術、新產品、新品種的研發、推廣、套用等方面貢獻突出,或掌握一技之長,在自身獲得一定經濟收入的同時,能帶動其他農民掌握該技術或進入該行業,創造出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農民技術員或能工巧匠。
(四)在農村教育、文化、體育、衛生、就業、旅遊、社會保障及其他社會服務領域專業技術水平突出,提供優質服務,且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大影響力的社會服務型人才。
第十二條 “海南省優秀社會工作人才獎”授予接受過社會工作專業教育、系統的職業培訓或通過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獲得職業水平證書,在我省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區建設、減災救災、慈善事業、優撫安置、扶貧開發、信訪接待、就業服務、教育輔導、衛生服務、司法矯治、社區矯正、人口計生服務、婚姻家庭服務、職工服務、老年服務、婦女兒童服務、青少年服務、殘疾人服務、流動人口服務等領域從事專門性社會工作服務的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報:
(一)具有紮實的社會工作理論和實踐基礎,科研經驗豐富,學術成就突出,在全國、全省同行中有較高聲譽;公開出版過有影響的個人專著,研究成果獲得省部級(不含專業學會和研討會)以上的獎勵;獨立完成或主持完成國家級、省級課題的研究項目,成果有重大學術價值或套用價值者。
(二)具備社會工作專業理念,熟悉社會工作發展規律,能夠有效整合資源、協調關係、凝聚隊伍、創新模式,在拓展社會工作服務領域,開發、培養、選拔社會工作管理、服務、教育與研究人才方面取得重大進展者。
(三)堅持助人為樂,在社會工作一線服務領域長期埋頭苦幹、無私奉獻,得到民眾公認者。
(四)熱心社會工作,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和技能較高,在督導社會工作服務人才和發動社會各界參與社會服務方面成績突出者。
第十三條 “海南省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人才貢獻獎”授予在我省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五指山市、東方市、白沙黎族自治縣、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樂東黎族自治縣、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陵水黎族自治縣、昌江黎族自治縣、定安縣、屯昌縣、臨高縣工作滿10年,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各類人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報:
(一)積極推動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並作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者。
(二)紮根基層,服務基層,在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生產、經營、教育、科研、衛生、文化、體育等一線工作,具有較高的業務水平和突出的工作業績,在本崗位上發揮重要作用並得到民眾公認者。
(三)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民族政策,致力於各民族的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長期堅持為民族地區和少數民族服務並作出突出貢獻者。
(四)熱心扶貧開發事業,長期堅持以實物、資金、技術等形式開展扶貧工作,在推動貧困地區經濟發展、帶領民眾脫貧致富和創新扶貧開發模式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績者。
第十四條 “海南省華僑華人人才突出貢獻獎”授予為海南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作出突出貢獻的海外華僑、外籍華人和港澳台同胞。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報:
(一)為我省開展對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省份關係,引進國外優質智力貢獻突出者。
(二)為我省貫徹落實國際旅遊島建設六大戰略定位提出重要政策建議貢獻突出者。
(三)來瓊創辦企業,或在我省各類經濟組織中任職,為促進我省經濟發展貢獻突出者。
(四)為我省開拓國內外市場,促進經貿往來貢獻突出者。
(五)為我省發展教育、衛生、文化、藝術、體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法律、生態環境保護等各項事業貢獻突出者。
(六)為我省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貢獻突出者。

評選組織

第十五條 海南省人才獎評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由省直相關職能部門分工實施:
(一)“海南省人才功勳獎”由省委組織部負責制定相應的具體評選獎勵實施辦法和方案,並牽頭組織實施。
(二)“海南省優秀科技創新創業人才獎”由省科學技術廳負責制定相應的具體評選獎勵實施辦法和方案,並牽頭組織實施。
(三)“海南省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獎”、“海南省優秀高技能人才獎”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制定相應的具體評選獎勵實施辦法和方案,並牽頭組織實施。
(四)“海南省優秀農村實用人才獎”由省農業廳負責制定相應的具體評選獎勵實施辦法和方案,並牽頭組織實施。
(五)“海南省優秀社會工作人才獎”由省民政廳負責制定相應的具體評選獎勵實施辦法和方案,並牽頭組織實施。
(六)“海南省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人才貢獻獎”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負責制定相應的具體評選獎勵實施辦法和方案,並牽頭組織實施。
(七)“海南省華僑華人人才突出貢獻獎”由省外事僑務辦公室負責制定相應的具體評選獎勵實施辦法和方案,並牽頭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海南省人才獎實行個人申報、單位推薦制度。在個人申報的基礎上,由下列單位負責向各獎項牽頭組織實施部門進行推薦:
(一)各市縣黨委、人民政府;
(二)省直有關部門;
(三)中央駐瓊單位。
第十七條 各牽頭組織實施部門負責相應人才獎項的評選工作,分別組織評選委員會對各單位推薦人選進行考察評審,並負責提出擬獎勵人選的建議名單。
評選實行迴避制度,與申報人選有近親屬或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擔任評選委員會成員。各牽頭組織實施部門的工作人員也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迴避義務。
第十八條 擬獎勵人選的建議名單確定後,由相應牽頭組織實施部門根據各獎項具體評選獎勵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公示。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擬獎勵人選有異議的,可以實名、書面形式向相應牽頭組織實施部門提交異議書,並儘可能提供事實證據。
對於有異議的擬獎勵人選,由相應牽頭組織實施部門負責調查、核實和處理。
第十九條 公示期滿後,擬獎勵人選的建議名單由各牽頭組織實施部門根據各獎項具體評選獎勵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表彰管理

第二十條 “海南省人才功勳獎”為海南省人才獎勵的最高終身榮譽獎項,不重複獎勵,獲獎人選由省委、省政府發文表彰並頒發榮譽證書,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00萬元,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其他人才獎項的表彰方式及獎勵額度由各獎項具體評選獎勵實施辦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 我省推薦申報省級以上綜合性人才獎和國務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等榮譽稱號人選,優先從海南省人才獎的獲獎人選中產生。
第二十二條 以弄虛作假、剽竊侵占他人成果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海南省人才獎的,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榮譽證書和獎金,取消相關待遇,並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騙取海南省人才獎的,取消其推薦資格,並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牽頭組織實施部門的評選委員會成員和工作人員,在評選活動中存在受賄、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反評選制度及影響評選公正的其他行為的,終止其參與評選工作,並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海南省人才獎獎金和評選工作經費列入省人才資源開發專項資金,按實核撥,專款專用。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省以往公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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