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鼓勵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資興學的若干規定

檔案來源,檔案內容,

檔案來源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
【發布日期】1992-06-23
【生效日期】1992-06-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經濟特區鼓勵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資辦學的若干規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6月23日發布,1993年
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重新發布)

檔案內容

第一條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資辦學,是愛國的具體表現,政府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條歡迎華僑、港澳台同胞以下列形式捐資辦學:
(一)出資興辦學校;
(二)捐資建校;
(三)捐贈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
(四)捐設獎教、獎學金。
第三條華僑、港澳台同胞在深圳經濟特區捐資辦學,可先向接受捐贈單位提出書面意向,接受捐贈單位與捐贈者進一步磋商、共同擬定具體的捐資興學方案,由接受捐贈單位向深圳市教育局申報,深圳市教育局提出意見後,報深圳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四條捐資興建的校舍(含建築物)或捐設的獎教、獎學金,可尊重捐贈者的意願命名。
第五條深圳市人民政府對建市以來熱心捐資興學的華僑、港澳台同胞,根據實際貢獻,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凡捐資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含二百萬元)者,授予“深圳市榮譽市民”稱號,並頒發金質獎章。
(二)凡捐資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不足二百萬元者,發給榮譽獎狀和金質獎章。
(三)凡捐資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不足一百萬元者,發給榮譽獎狀和銀質獎章。
(四)凡捐資人民幣十萬元以上,不足五十萬元者,發給榮譽獎狀。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資建校工程、在列入投資計畫、土地徵用、組織建設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第七條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贈的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侵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揮霍、挪用、侵吞辦學資金和獎教、獎學金。對違反者,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