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確認《深圳經濟特區職工傷、病、殘勞動能力鑑定暫行辦法》等二十二件規範性檔案具有市政府規章效力的決定在1993.10.21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確認《深圳經濟特區職工傷、病、殘勞動能力鑑定暫行辦法》等二十二件規範性檔案具有市政府規章效力的決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10.21
- 實施時間:1993.10.21
經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務會議決定:確認深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前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職工傷、病、殘勞動能力鑑定暫行辦法》等二十二件規範性檔案具有市政府規章效力,並予重新發布。該二十二件規範性檔案自本決定發布之日起,具有市政府規章效力。
具有市政府規章效力的二十二件規範性檔案的目錄如下:
一、《深圳經濟特區職工傷、病、殘勞動能力鑑定暫行辦法》(原深府264號)
二、《深圳經濟特區金銀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原深府62號)
三、《深圳市兼職監察員工作暫行規定》(原深府234號)
四、《深圳市因公臨時出國、赴港澳人員監察暫行規定》(原深府118號)
五、《深圳市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賭博吸毒處分暫行規定》(原深府427號)
六、《深圳市國家公職人員出國出境中違紀處分暫行規定》(原深府282號)
七、《深圳市漁業港區管理規定》(原深府153號)
八、《深圳經濟特區一線陸路口岸和特管線通道檢查站設施設備管理暫行規定》(原深府139號)
九、《深圳經濟特區樓宇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辦法》(原深府257號)
十、《深圳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管理規定》(原深府54號)
十一、《深圳經濟特區防洪設施管理暫行辦法》(原深府58號)
十二、《深圳經濟特區出入境口岸區域管理規定》(原深府251號)
十三、《深圳經濟特區汽車機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規定》(原深府482號)
十四、《深圳經濟特區舉辦經貿展覽會暫行規定》(原深府723號)
十五、《深圳經濟特區開發區及建築物通信管線建設管理規定》(原深府391號)
十六、《深圳經濟特區加快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發展暫行規定》(原深府243號)
十七、《深圳經濟特區公眾無線電傳呼頻率有償使用暫行規定》(原深府142號)
十八、《深圳經濟特區工人技術業務考核辦法》(原深府127號)
十九、《深圳經濟特區大學中專畢業生就業契約管理暫行辦法》(原深府206號)
二十、《深圳經濟特區學校保護暫行規定》(原深府104號)
二十一、《深圳經濟特區鼓勵出國留學生來深圳工作的規定》(原深府111號)
二十二、《深圳經濟特區鼓勵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資興學的若干規定》(原深府329號)
上述二十二件規範性檔案的全文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報》重新刊載,並由市政府法制局編入《深圳經濟特區新規章彙編》公開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