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救災捐贈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救災捐贈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8年08月23日發布,自1998年08月2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救災捐贈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8年08月23日
  • 實施日期:1998年08月2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扶貧救災救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今年(1998年)我國長江、松花江流域發生嚴重洪澇災害,全國各族人民、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十分關心災區人民,紛紛慷慨解囊,掀起了捐款捐物獻愛心的熱潮,充分體現了中華民族“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傳統美德。廣泛開展的社會捐贈活動,將對幫助災區人民克服困難、重建家園起到重要作用。但在救災捐贈活動中也出現了一些諸如募捐渠道混亂,捐贈款物分配多頭等問題,個別地方甚至出現了以救災募捐名義進行詐欺活動的現象,這些問題如不及時解決,不僅會挫傷社會各界的捐贈積極性,嚴格影響救災捐贈工作的正常進行,而且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影響整個救災工作的正常有序開展。為切實組織好救災捐贈工作,加強對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救災捐贈工作要有領導、有組織地規範進行。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救災捐贈工作的領導,把救災捐贈工作作為奪取抗災救災全面勝利的重要措施來抓,統籌安排,精心指導,周密部署。救災捐贈工作由民政部門統一組織,各系統、各部門只能在本系統、本單位內組織救災捐贈活動。除中國紅十字會外,未經民政部門同意,任何個人、任何單位不得在社會上開展任何形式的救災募捐活動。義演、義賣、義診等救災募捐活動,必須按照國務院1997年發布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和民政部1994年發布的《社會福利性募捐義演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嚴格履行報批手續。江西、湖南、湖北、安徽、福建、廣西、黑龍江、吉林、內蒙古等重災省(區)的各級民政部門要有專門機構負責接收省內外的救災捐款。其他省份的民政部門也必須組織好救災捐贈工作。任何系統開展救災捐贈工作,都必須堅持自願原則,不得搞行政命令、硬性攤派。
二、要切實管好用好救災捐贈款物。接收救災捐贈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專賬管理、專人負責、賬款相符、賬目清楚。接收的每一筆捐款,都要當麵點清,開具收據。救災捐贈款物要堅持專款專物專用、集中使用、統一制定分配方案、分頭組織實施的原則。定向捐贈的款物,必須按捐贈者意願使用;非定向捐贈的款物。除少量用於緊急轉移安置災民生活所需外,要重點用於幫助災民重建或新建家園。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非重災省區及全國性民間組織要將救災捐贈的接收情況及時報民政部,由民政部負責統計匯總,並按照國務院確定的原則,根據災情統籌平衡,制定非定向捐贈款物的分配方案,由各部門、各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國有企業救災捐贈(包括現金和實物),按現行財稅制度規定,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扣,超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上的部分只能從稅後企業工資基金結餘和福利費中列支。所有國有企業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財稅法規,不得將救災捐贈抵扣營業收入,不得因此影響各項稅收的繳納。
重災省(區)的各級民政部門統一接收本行政區域內外的救災捐贈,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報同級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同時將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
三、加強對救災捐贈工作的監督、檢查。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況要及時向社會公布,自覺接收公眾監督。救災捐贈工作的主管部門要及時查處和取締各種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動。新聞媒介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揭露救災捐贈工作中的違紀、違法現象。
審計、監察部門要對救災捐贈工作跟蹤檢查、審計,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公安、法務部門要堅決打擊借募捐名義從事詐欺活動等救災捐贈工作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199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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