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族、
宗教政策和法規,制訂地方性法規;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規宣傳教育工作,檢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研究民族、宗教理論和政策;組織對全市民族、宗教情況的系統調查和對民族、宗教問題的綜合研究。
(三)協調、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民族關係的有關事宜;管理民族識別和民族成份鑑定工作。
(四)調查研究少數民族、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及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方面的特殊情況和問題,提出政策性建議,參與制訂有關的政策和措施。負責民族統計工作。
(五)廣泛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使用工作和做好宗教界上層人士的工作。
(六)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配合有關部門制止和打擊利用宗教進行違法
犯罪活動,依法登記和管理宗教活動場所,把
宗教活動納入憲法、法規和政策規定範圍內,維護社會穩定。
(七)協助宗教團體對宗教界人士和信教民眾進行
愛國主義、
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法制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穩定社會經濟建設服務。
(八)幫助宗教團體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按照各教特點開展工作,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機關協助或協調辦理的各項事務;幫助宗教團體搞好宗教自養,培訓宗教教職人員;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九)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
1、負責組織協調機關各科的工作,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
2、負責機關文秘、檔案、信息、印信管理以及相關單位協調工作,負責人事、信訪、財務、車輛、接待、打字和職工生活福利工作;
3、負責大型會議或活動的組織工作;
4、負責機關綜合調研;
5、負責內部規章制度的建設和實施。
(二)民族科
1、負責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有關民族政策、法規和條例;負責宣傳
民族政策及檢查落實情況;負責民族事務方面重大活動籌備;負責民族經濟統計報表;負責民族考生審核認定;
2、負責調查、掌握各縣、區少數民族的基本情況,監督、檢查和指導各縣、區民族工作;
3、負責辦理各少數民族需要由政府協助處理的各項事務,管理民族識別和民族成份的鑑定工作;
4、負責主持民族糾紛的調解,辦理改善民族關係,增強民族團結事宜,保障民族平等權利的實施;
5、負責提出貫徹執行有關民族經濟及社會等方面工作的方針、政策任務和實施辦法,調查、總結和推廣發展全市少數民族經濟等方面的經驗;
6、負責指導民族經濟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包扶民族鄉、村調整產業結構,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和民族地區補助費。
(三)宗教科
1、負責貫徹落實黨和政府有關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規和法令;
2、負責調查研究各種宗教的情況,指導各縣、區宗教事務部門的工作,具體負責檢查、督促有關政策、法規的落實;
3、負責審核辦理各宗教團體需由政府機關協助處理的各項事務;負責宗教活動場所的審核工作;年度檢查審核工作;
4、負責各教教職人員隊伍建設和宗教界人士的思想教育工作,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制止非法、抵制滲透;
5、負責協同宣傳、教育、工商、稅務等部門及工、青、婦等民眾團體共同搞好宗教政策的學習宣傳和教育工作。
(四)法規科
1、負責涉及法規的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制定;
2、負責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
3、負責執法檢查方案的起草、檢查、驗收、上報;
4、負責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落實情況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5、負責聯繫省民委、省宗教局、市法制辦、依法治市辦、市人大等法規部門交辦事宜;
6、負責行政複議全部事項。
(五)團體辦
1、負責聯繫、協調、處理各民族、宗教團體各項事務;
2、組織民族、宗教團體相關學習、培訓、交流等工作;
3、幫助全市民族、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培養、教育各團體上層人士,開展思想教育工作;
4、負責各民族、宗教團體自養工作,指導各團體按照各自的特點開展工作;
5、指導各宗教團體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和“自治、自養、自傳”的方針,鞏固和發展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