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質
中國的民族政策,實際上是有關少數民族的政策。它是中國政府根據
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結合中國的多民族的基本國情和民族問題長期存在的
客觀實際制定的,其本質是促進各
民族平等團結、發展進步和共同繁榮,是正確認識和處理民族問題的重要行為準則,是中國政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政策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
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
在中國,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論人口多少,經濟社會發展程度高低,
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異同,都是
中華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員,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國家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反對一切形式的民族壓迫和民族歧視。民族團結是指各民族在社會生活和交往中平等相待、友好相處、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民族平等是民族團結、民族共同繁榮的前提和基礎,沒有民族平等,就不會實現民族團結;
民族團結則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結果,
各民族共同繁榮,是解決民族問題的根本出發點和歸宿,是促進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
民族平等和
民族團結作為中國政府解決民族問題的政策,在中國的憲法和有關法律中得到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
民族區域自治
民族區域自治是與中國的國家利益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保障了少數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
平等權利,極大地滿足了各少數民族積極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願望。根據民族區域自治的原則,一個民族可以在本民族聚居的地區內單獨建立一個自治地方,也可以根據它分布的情況在全國其他地方建立不同行政單位的多個
民族自治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既 保障了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的自治權利,又維護了國家的統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有利於把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具體實際結合起來,有利於把國家的發展和少數民族的發展結合起來,發揮各方面的優勢。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如下兩個顯著的特色:一是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都是中央政府領導下的一級地方政權,都必須服從中央集中統一的領導。上級國家機關在制定各項政策和計畫、進行國家經濟文化建設時,必須充分考慮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動員各方面的力量予以幫 助和支持。二是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不只是單純的民族自治或
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的結合,是政治因素和
經濟因素的結合。在中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既要有利於國家統一、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又要有利於實行自治的民族的發展和進步,有利於國家的建設。
截止2018年,中國有民族自治地方155個,其中自治區5個、自治州30個、
自治縣(旗)120個。
具體措施
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文化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發展和共同繁榮。國家根據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和採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幫助、扶持民族地區發展經濟,並動員和組織漢族發達地區支援民族地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有十三條規定了上級國家機關幫助民族自治地方發展的義務。國家在制定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時,有計畫地在少數民族地區安排一些重點工程,調整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結構,發展多種產業,提高綜合經濟實力。特別是隨著
中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發展,國家加大了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投資力度,加快了少數民族地區對外開放的步伐,使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呈現新的活力。
為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發展,國家還採取了以下三項措施:
一是實施
西部大開發戰略。西部是少數民族的主要聚居區,有40多個民族,人口占全國少數民族人口的7l%;全國155個民族自治地方中,有5個自治區,27個自治州,84個自治縣(旗)在西部,占西部地區總面積的86.4%。雲南、貴州、青海三個多民族省也在西部;湖南的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的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及吉林的延邊朝鮮族自治州雖不在西部,但也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的待遇。因此,西部大開發就是民族地區大開發,就是加快民族地區發展。二是開展“興邊富民行動”。這一行動是國家民委落實中央提出的西部大開發的戰略,加快邊境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的舉措。實施的範圍包括分布在我國2.1萬公里陸地邊界線上的135個縣(旗、市)。主要內容有三個方面:一是加大基礎設施建設;二是大力培育縣城經濟成長機制和增強自我發展能力;三是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截至2002年底,全國“興邊富民行動”實際投入資金已達150億元,興建興邊富民項目數萬個,2100多萬人受益。
三是重點扶持22個人口較少民族的發展。人口較少民族指人口在10萬人以下的民族,全國有22個,總人口不足60萬人。由於歷史、地理等方面的原因,這22個民族發育程度比較低。今後10年內,國家計畫每年投入5億元幫助發展,共50個億。
培養少數民族幹部
大力培養少數民族幹部,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解決民族問題的關鍵。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歷來十分重視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把少數民族幹部隊伍的狀況看作是衡量一個民族發展水平的重要標誌。根據不同歷史時期的實際情況,黨和政府採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是根據民族工作以及社會發展的需要,通過各級各類院校培訓學習,全面提高少數民族幹部素質。二是注重實踐鍛鍊,各地、各部門有計畫地開展幹部交流、崗位輪換,選派少數民族幹部到中央、國家機關和經濟相對發達地區掛職鍛鍊,培養了大批少數民族幹部,促進了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三是在堅持德才兼備原則的前提下,同等條件優先選拔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使少數民族幹部在各級黨委、政府、人大和政協等領導班子中占有適當比例。
發展少數民族科教文衛等事業
在發展少數民族教育事業方面,國家堅持從少數民族的特點和民族地區的實際出發,積極支持和幫助少數民族發展教育事業。如賦予和尊重少數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發展民族教育的權利,重視民族語文教學和雙語教學,加強少數民族師資隊伍建設,在經費上給予特殊照顧,積極開展內地省市對少數民族地區教育的對口支援等。
在發展少數民族科技事業方面,國家採取了許多特殊措施,如:重點培養、培訓少數民族
科技人員,在普通高等院校有計畫地招收少數
民族學生或舉辦民族班;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引進人才和先進技術設備,改造傳統產業和傳統產品,扶植提高傳統科技,提高經濟效益等。
對少數民族地區的衛生事業,國家有關政策強調,要加強少數民族地區衛生隊伍的建設,切實做好防病治病和婦幼衛生工作,大力扶持發展民族醫藥事業等。
在繁榮少數民族文化政策方面,國家扶持和幫助少數民族發展文化事業,組建民族文化藝術團體,培養少數民族文藝人才,繁榮民族文藝創作。
使用和發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中國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和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公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第二十一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第三十七條規定:“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班級)和其他教育機構, 有條件的應當採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並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各級人民政府要在財政方面扶持少數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編譯和出版工作。”第四十七條規定:“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
中國各少數民族都有自己的風俗習慣,體現在服飾、飲食、居住、婚姻、禮儀、喪葬等多方面。國家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少數民族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權利。在社會生活的各方面,政府對少數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權利加以保護。第一,尊重少數民族的飲食習慣。第二,尊重和照顧少數民族年節習慣。第三,尊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第四,尊重少數民族喪葬習俗。第五,在
大眾傳播媒介中,防止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事情發生。第六,尊重少數民族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
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中國是一個有著多種宗教的國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等。
中國少數民族民眾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民眾性的信仰某種宗教,如藏族民眾信仰
藏傳佛教。有一些民族信仰同一種宗教,如我國有10個民族信仰
伊斯蘭教。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
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國,宗教信仰自由,即每個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一種宗教裡面,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現信教的自由,也有信教現在不信教的自由。中國有
清真寺3萬座。在西藏,有藏傳佛教各類宗教活動場所1700多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實踐證明,中國的民族政策是成功的,走出了一條符合自己國情的解決民族問題和實現各民族共同發展、共同繁榮的的正確道路。中國政府相信,隨著國家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中國各民族必將得到更快、更好的發展,中國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關係必將得到進一步鞏固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