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政治制度

基本政治制度

“基本政治制度”一般是中國基本政治制度的特定用語,是包括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民眾自治制度。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與這種國體相適應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這種國體相適應的政黨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民眾自治制度,構成了中國政治制度的核心內容和基本框架,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集中體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本政治制度
  • 性質:中國基本政治制度的特定用語
  • 包括: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
  • 時間:2011年7月1號
概念介紹,詳細論述,

概念介紹

(根據胡錦濤同志2011年7月1號《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表述)

詳細論述

胡錦濤同志《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民眾自治制度等是基本政治制度。”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中國的又一基本政治制度。它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理論和統一戰線學說與中國實際相結合的產物,是中國政治制度的一大特點和優點。它的主要內容包括: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是中國革命和建設事業的領導核心;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與中國共產黨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人民政協是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社會各方面代表人士組成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其基本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中國共產黨從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出發,結合中國特定鬥爭形式和政治主張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民主制度和政黨制度。
在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就探索建立各階層各黨派合作的“三三制”的政權形式。抗戰結束前,中國共產黨提出要廢除國民黨專制獨裁,實行多黨政治協商,建立民主聯合政府。解放戰爭期間,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紛紛把政治協商會議作為一種政治鬥爭的形式,要求召開政治協商會議,實行民主政治。1949年,中國共產黨通過政治協商會議的形式建立起新政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政治鬥爭形式和政治主張,上升為一種新型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理論和統一戰線學說與中國實際相結合的產物,是中國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和優點。它的主要內容是: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是中國革命和建設事業的領導核心;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與中國共產黨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人民政協是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社會各方面代表人士組成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其基本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它是指中國在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的一項重要的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和區域自治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實行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負責制,分別主持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共產黨在創造性地解決民族問題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在起草《共同綱領》時,毛澤東就提出,我們要搞統一的共和國而不是聯邦制,要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而不是民族自決,因為這樣做對加強民族間的團結與合作是有利的。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共同綱領》就明確規定,“多民族聚居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區域大小,分別建立各種民族自治機關。”從而把民族區域自治作為中國處理民族關係問題的制度選擇。
實現人民當家作主,保障廣大民眾的民主權利,是中國共產黨努力探索的一個大問題。新中國成立以後,中國共產黨高度重視人民民眾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管理國家事務。例如,毛澤東就特別注意人民來信,把它看作是人民實現民主權利和表達自己訴求的重要方式,他向各級黨委發出指示,要求“必須重視人民的通信,要給人民來信以恰當的處理,滿足民眾的正當要求,要把這件事看成是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加強和人民聯繫的一種方法,不要採取掉以輕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義的態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在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依照憲法法律的規定行使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和區域自治權。堅持和完善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以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對於鞏固和發展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促進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共同推進中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具有重要意義。
基層民眾自治制度
改革開放後,隨著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發展,基層民眾自治制度逐步建立起來。這種制度是中國基本政治制度的有機構成,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是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管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實現人民當家作主最有效、最廣泛的途徑。
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民眾自治制度,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把基層民眾自治制度確立為中國民主政治的四項制度之一,把堅持和完善基層民眾自治制度作為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的重要內容,這是我們黨的一個重大決策,是對基層民眾自治制度地位的重大提升。
這一重大決策,豐富了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體系的基本內容,有利於更好地從整體上堅持和發揮中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特點與優勢。中國的基層民眾自治制度,是指城鄉居民民眾以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為依據,在城鄉基層黨組織領導下,在居住地範圍內,依託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直接行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等權利,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制度與實踐。基層民眾自治是人民當家作主最有效、最廣泛的途徑。十七大報告把中國的政治制度由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這三項制度,擴展為包括基層民眾自治制度在內的四項制度,把國家層面的民主制度與基層範疇的民主制度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使社會主義政治制度體系的內容更為全面、更為豐富,結構更為完整,功能更為強大。這有利於不同類型和層次的民主制度發揮各自優勢,有利於它們之間的銜接與互動,有利於進一步彰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本質,使中國的政治制度更好地成為億萬人民民眾參與並惠及億萬人民民眾的制度。
這一重大決策,拓寬了認識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理論視野,有利於更好地把握中國社會主義政治建設的規律。中國根據該國情和社會制度決定了我們絕不能照搬西方的政治模式,必須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一方面,人民通過他們選出的代表組成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另一方面,在基層建立健全民眾自治組織和民主自治制度,民眾的事情由民眾自己依法去辦,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奠定全面鞏固的民眾基礎。把代表制民主與基層直接民主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各自的功能和整體優勢,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一大創造和一條重要規律。基層民眾自治制度地位的重大提升,反映了我們黨對發展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規律把握得越來越科學,具體道路與框架規劃得越來越符合實際。
這一重大決策,賦予了中國基層民眾自治制度建設新的歷史使命,有利於中國人民民眾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我們黨要帶領人民抓住機遇、應對挑戰,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必須加強基層民眾自治制度建設,保證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只有進一步搞好基層民眾自治制度建設,不斷擴大基層民眾自治範圍,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十七大的這一重大決策,必將進一步煥發億萬人民民眾廣泛參與基層民主的積極性,進一步推動基層民眾自治實踐有機地匯入中國政治建設的總體進程,使人民民眾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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