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新縣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管理規定

《陽新縣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管理規定》是陽新縣在2014年頒布的一項政府規定,主要針對該縣城市園林綠化工程作出的規範條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陽新縣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管理規定
  • 發布時間:2014-12-18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縣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管理,提高園林綠化工程質量,規範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各方的行為,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管理辦法》、《陽新縣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是指城市公園、遊園、道路綠化、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等專項園林綠化工程;單位附屬綠地綠化、居住區綠化等與建設工程配套的園林綠化工程;以及與園林綠化相關的花壇、園林小品、假山疊石、水景、園路、亭廊、圍牆、小橋、駁岸等配套設施的建設工程。
本縣城市規劃區內的園林綠化建設工程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陽新縣園林局是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養護進行管理。
第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必須先設計後施工,其設計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建設工程的園林綠化設計應與主體工程設計同步進行。
第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必須有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設計方案的綠地率指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城市的公園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道路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建設面積在20公頃以下的,報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面積20公頃以上的,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單位不得將園林綠化建設面積化整為零,逃避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規劃與建設,由該單位自行負責,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檢查,並給於技術指導。
第六條 實行招投標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應按招投標的有關規定進行。
依法必須進行監理的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必須由具有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監理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進行監理。
第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由持有相應園林綠化企業資質證書的園林施工企業承擔,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其資質和核定的經營範圍承接園林綠化工程。
第八條 依法確定施工企業後,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應在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開工前10天,將開工日期告知縣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施工質量管理,跟蹤檢查綠化工程建設情況。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後,必須拆除綠化用地上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臨時設施,清理場地。
第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進行工程施工時,必須嚴格執行工程施工驗收標準及規範、園林綠化工程技術規範規程,按工程設計圖紙和工程契約組織施工,並接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因特殊需要變更、調整設計的,須由建設單位報原審批部門批准後,由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出具變更設計圖紙或變更通知書,施工單位簽收後按變更要求進行施工。凡不按圖紙施工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全部由施工企業承擔。
第十一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必須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遵守城市管理相關規定,施工場地產生的各類垃圾(建築垃圾、生活垃圾、多餘泥土、綑紮包裹物、修剪的枝條、樹葉等)必須及時清理乾淨,場內物料堆放整齊,不得影響市容衛生或交通秩序。
第十二條 綠化建設工程中所使用的綠化植物必須符合設計規定的品種及規格,不得使用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綠化植物。
第十三條 綠化建設工程中,適宜季節栽植的綠化植物單個品種成活率應達到95%以上,反季節栽植的成活率應達到90%以上;因成活率達不到標準引起的補植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施工企業承擔;經檢驗沒成活的植物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全部補植完成。
第十四條 綠化工程中的植物種植部分要求養護期為竣工之日起一周年。
綠化種植工程在養護期間,對長勢較差或確認已經死亡影響到綠地景觀的綠化植物,施工企業必須在按建設單位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按同品種、同規格予以更換;逾期不更換的,建設單位可另行委託他人代為更換,所發生的費用由原施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施工企業必須在竣工之日起30天內繪製竣工圖,做出工程決算和竣工報告,整理工程檔案資料。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在園林綠化工程竣工之日起30天內,組織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並報請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除綠化種植工程以外的園林設施、園林建築以及綠地附屬設施工程進行驗收,並對綠化種植部分進行預驗收,綠化養護期滿後進行正式驗收。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合格以上等級,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結算和交付使用。
園林綠化工程涉及的給排水、供電、市政設施等附屬設施工程驗收,按照國家相關工程驗收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必須在30日內將工程檔案資料(規劃設計方案、竣工圖、招投標檔案、施工契約等)報送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存檔。對於縣重點園林綠化工程建設檔案,由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實施單位每兩年向縣城建檔案館移交。
第十九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項目被評為優質工程或社會、環境效益顯著的,由縣人民政府或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條 沒有資質或違反資質標準等級承接園林綠化工程建設項目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城市公園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化等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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