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壽縣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暫行)辦法

壽縣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園林綠化水平,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仁壽縣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市公共園林和小區綠化規劃、建設、管理。
第三條 縣規劃局負責城市公共園林綠化用地規劃,審查小區綠化建設用地。縣城市行政執法局負責審批小區綠化建設方案和城市公共園林綠化管護;城市公共園林綠化管護實行政府購買服務,縣城市行政執法局負責組織實施並監督和管理。由有資質的園林綠化企業承擔城市公共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業主(單位)負責小區綠化建設和管理。
第四條 縣規劃局與縣城市行政執法局共同編制公共綠化用地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規劃,經縣規委會審定後組織實施。國土、住建、水務、林業、房管、文林鎮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負責城市綠化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城市行政執法局負責編制城市公共綠化建設方案,報縣規委會審批後,由縣城市行政執法局組織實施。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小區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公共園林綠化建設方案須經縣城市行政執法局參與審查、備案、監督、驗收。
第七條 新建的公共園林綠化項目養護期滿後,由建設單位會同縣財政局、縣城市行政執法局等部門共同組織驗收,合格後移交管理;移交工作按照《眉山城區市政公用設施移交管理辦法》(眉府辦發〔2014〕20號)執行。
第八條 城市綠地管理,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公共園林綠化由縣城市行政執法局負責;
(二)機關企事業單位院內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小區院內公共綠地,由小區物管和業主委員會負責。
第九條 仁壽城區新增的公共園林綠化,由縣城市行政執法局會同縣財政局等相關部門測算管護費,實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
第十條 縣城市行政執法局對公共園林綠化實行掛牌管理,明確管護單位、管護責任人、監管單位,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縣城市行政執法局對古樹名木和幹道兩側的高大喬木實行建檔編號統一管理,嚴禁擅自砍伐、移栽。工程建設時,建設單位應採取避讓和保護措施。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園林設施。
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居民小區、單位院內公用園林綠化進行砍伐或移植,如確需砍伐或移植的,須經小區物管和業主委員會共同商議或單位同意,報縣城市管理執法局備案後實施。
因規劃、建設確需砍伐、拆除和占用公共園林綠化的,須報經縣城市行政執法局審查,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因生產、生活需要臨時占用公共園林綠化的,須報經縣城市行政執法局同意,並交納園林綠地占用費。造成損壞的,占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占用期滿後,占用者應將其恢復原狀。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縣城市行政執法局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城市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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